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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家屬有權放棄治療

健康 更新时间:2024-10-01 18:17:38

病人家屬有權放棄治療(病人有權以體面的方式離開)1

□何添嬌(西北師範大學知行學院)

近日,深圳市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深圳經濟特區醫療條例》修訂稿。其中,第七十八條在“臨終決定權”上做出了大膽突破,規定如果病人立了預囑“不要做無謂搶救”,醫院要尊重其意願,讓病人平靜走完最後時光。(7月4日 極目新聞)

此項立法無疑是尊重生命的體現。當生命隻剩痛苦與折磨時,放棄讓枝枝節節的導管插入身體,放棄讓冰冷的手術刀在虛弱的身體上縫縫補補,讓病人以一種更為體面的方式離開,也不失為尊重生命的方式。一個人擁有至高無上的生命權,他(她)不僅擁有活着的權利,也理應自由選擇自己如何活着。當患者身患重病,痛不欲生,僅僅是生物學意義上的活着時,比起無意義且痛苦地延長生命,讓患者選擇體面地離去是更為明智的人文關懷。

我們的文化重生而輕死,死亡是隐晦而沉重的忌諱。但正确認識死亡、敬畏生命也是人一生所必修的課程。作為患者家屬,眼看彌留之際的親人在病床上痛苦不堪,又迫于傳統文化和倫理道德的壓力,不舍得不救助親人,依舊選擇不停地進行程式化、機械化的救治,但搶救延長幾天到幾個月生命,不僅會浪費大量資源,還會延長病人的痛苦。這時不妨尊重患者的意願,當生命已達盡頭無力回天時,與其白費力氣接受昂貴的治療,獨自在病房裡感受生命的流逝,不如與讓病人和家人在一起歡度最後的時光,留下稍許美好的回憶。這不僅能減少患者的痛苦,也能減輕家屬“事後”的遺憾、愧疚感等情緒,也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緩解家庭的經濟壓力。

從2006年到2022年我國對于“生前預囑”“尊嚴死”的問題,已經走過了一段路程,這次深圳首先在“臨終決定權”上做出大膽突破,将生前預囑加入立法,也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政策的落地與實施。目前,在此項法規的實施方面,還有很多地方需要完善。比如推廣到全國仍有一定阻力;要明确辨别患者是想體面地結束生命還是迫于家庭的經濟壓力;對于不發達的地區,生前預囑是否能建立完善的保障體系并有效實行等。

深圳這次的“生前預囑”立法,反映了社會文化、倫理道德、生存觀念的變化,推動了人們對于生命的權利和意義的再思考。立法實施後,可能還有很多的問題需要大家一同解決,同時我們不僅僅要在立法上确立對生命的尊重,還需要在生活當中真正地做到尊重生命、熱愛生命。給病人以精神上的支持與關懷,無私的愛與陪伴,讓他們以體面、歡樂的方式離開,是這項立法的真正目的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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