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2021年12月23日,江西省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對曾春亮執行死刑。檢察機關依法派員臨場監督。
2021年1月11日,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搶劫罪和盜竊罪判處被告人曾春亮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人民币20000元。宣判後,在法定期限内沒有上訴、抗訴,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經依法複核,裁定同意原審判決,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最高人民法院經複核認為,原審判決和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複核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确實、充分,定罪準确,量刑适當,審判程序合法,依法核準對曾春亮判處死刑的刑事裁定。
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執行死刑前,安排罪犯曾春亮會見了近親屬,充分保障了被執行罪犯的合法權利。
6天殺害三人,法院審理查明曾春亮犯案時間線
2021年1月11日,江西省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宣判了被告人曾春亮犯故意殺人、搶劫、盜竊等罪一案,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曾春亮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币10000元;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币10000元。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人民币20000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
2020年5月1日
被告人曾春亮從浙江省金華監獄刑滿釋放返回撫州市樂安縣。因無生活來源遂起盜竊之念。
7月21日晚
曾春亮攜帶螺絲刀、手電筒、手套等作案工具,騎一輛電動車随機來到樂安縣山砀鎮厚坊村一組被害人熊某美家,竊财未果後就地睡着。
次日6時30分許
被害人熊某美進房時發現曾春亮,曾春亮醒後持螺絲刀将熊某美按倒在地,用手捂住其嘴威脅不許喊叫,熊某美之子康某帥聞聲趕到、上前制止,曾春亮持螺絲刀将康某帥、熊某美劃傷身體多處後轉身逃離現場,随後康某帥報警。
曾春亮聽說樂安縣警方四處找他,心生恐懼,認為自己與康某帥一家之前并不相識,僅因此事就報警,緻使自己無法正常生活,遂起殺害康某帥之念。
8月7日深夜
曾春亮攜帶尖刀潛入熊某美家,在儲物間找到一把鐵錘,守候在廚房伺機殺人。
8月8日早上
熊某美進入廚房,曾春亮持鐵錘錘打熊某美後腦部,又持彎刀捅刺其身上多處緻熊某美不再動彈。随後,曾春亮持鐵錘、彎刀竄至二樓被害人康某國房間,持鐵錘錘擊正在睡覺的康某國及被害人巫某遠頭部,緻二人不再動彈。曾春亮還臨時起意,盜走四塊手表、銀手镯五隻、銀項鍊一條等物品以及紙币若幹後徒步從大門離開。
曾春亮在藏匿期間,認為自己無處藏身的現狀系山砀鎮厚坊村委會駐村扶貧第一書記沒有滿足其開采石場以及住房等要求所緻,遂于8月13日上午8時許,持刀将被害人桂某平殺害于駐村休息室後逃離。
8月16日
曾春亮欲在界溪村進口沖卡,被民警追至航橋卡點抓獲。
法院審理認為
被告人曾春亮故意殺害他人,緻三人死亡一人重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實施入戶盜竊行為被發現後,為抗拒抓捕當場使用暴力緻二人輕微傷,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多次盜竊他人财物,價值總計12351.38元,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曾春亮一人犯數罪,依法應當數罪并罰。曾春亮在刑罰執行完畢以後,在五年内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據此,法院作出前述判決。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曾春亮當庭表示認罪服判不上訴。
本案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康某帥、康某紅、康某瑩、巫某遠等在開庭審理之後,向法院申請撤回附帶民事訴訟,法院依法另行裁定準許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撤回起訴。
來源:江西省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
編輯:史梓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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