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稿:政府投融資項目工作室
責編:運營事業部
合規産品
“合規産品”系列文章是由政府投融資項目工作室發起,研究不同項目類型的相關政策法律規定,分析項目合規、風險、管理重點,做好防範措施,提升執業标準。
體育賽事相關法律問題概述(三):
特殊标志之合理使用
文/政府投融資項目工作室
前言
實踐中,對體育賽事的知識産權保護主要是通過商标、特殊标志、專利、作品和其他創作成果等形式進行保護。如對奧林匹克标志的保護主要是通過商标和特殊标志進行。我國《特殊标志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制定是為了保護特殊标志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由于體育賽事的社會福利和公衆參與性質較為突出,特殊标志既有公共屬性又有私權屬性,合理使用在我國亦無相關法律規定,而合理使用是在特殊标志專有權和公共利益之間發揮着平衡的作用。本期就特殊标志使用的法律保護以及特殊标志的合理使用進行闡述。本文認為,在尊重和保護特殊标志專有權的前提下,既要傳播運動會理念,又要增加社會整體利益,所以,體育賽事特殊标志的的合理使用邊界,是今後特殊标志立法細化與司法實踐中需要深入考慮的問題。
一、特殊标志的定義
我國《特殊标志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制定是為了保護特殊标志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且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的特殊标志,受本條例保護。就奧運會而言,奧林匹克标志的權利人具體指國際奧委會、我國奧委會和我國申請承辦奧運會的機構、我國舉辦奧運會的組織機構,這4個主體依照《奧林匹克憲章》和相關奧運會主辦城市合同确定彼此之間的權利範圍,利害關系人具體是指奧林匹克标志的被許可人、奧運會贊助商等。
特殊标志權利人享有的重要權利是專有權,專有權可分為使用權和禁止權,前者是标志權利人對标志享有充分支配和完全使用的權利; 後者是标志權利人禁止他人未經其許可擅自使用其标志的權利。使用權包括專有使用權(獨占性權利)和許可使用權。禁止權是禁止他人非法使用、銷售标志及其相關商品的權利。
條例第二條規定,特殊标志是指經國務院批準舉辦的全國性和國際性的文化、體育、科學研究及其他社會公益活動所使用的,由文字、圖形組成的名稱及縮寫、會徽、吉祥物等标志。以亞運會為例,杭州2022,第19屆亞運會的中文、英文、全稱、簡稱、縮寫均申請了特殊标志保護。
二、特殊标志的備案
申請特殊标志須經申請備案才能受條例保護,特殊标志的申請,不得侵犯在先權利,包括:(1)不得同已在先申請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2)同已在先申請注冊的商标或者已獲得注冊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3)不得同已在先申請外觀設計專利或者已依法取得專利權的外觀設計專利相同或者近似;(4)不得侵犯他人著作權。
特殊标志申請備案流程簡圖
三、特殊标志侵權的救濟途徑
【案例】:2021年10月9日,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杭州亞組委訴杭州LD置業有限公司、杭州BF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侵犯杭州2022年第19屆亞運會特殊标志案。該案是國内首例涉杭州亞運會知識産權訴訟案,引起了社會的關注。
公開判決認定,杭州亞組委享有“杭州亞運會”的特殊标志專有權,被告未經許可擅自在其發布的互聯網廣告中将“杭州亞運會”設置為搜索關鍵詞,其行為已構成對亞組委特殊标志專有權的侵害。将搜索“杭州亞運會”關鍵詞引流至其房産廣告鍊接,使得相關公衆誤認為LD公司所開發房産與“杭州亞運會”存在關聯,又構成不正當競争。據此,判決被告LD公司賠償亞組委損失(含合理費用)90萬元,BF公司在60萬元範圍内承擔連帶責任。
特殊标志侵權的救濟途徑分為行政救濟和司法救濟。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發現特殊标志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被侵害時,可以向侵權人所在地或者侵權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行為實質上就是侵害标志專有權的行為。以上案例關于侵權行為認定标準主要是未經授權以“商業目的”擅自使用,和進行“隐形營銷”的不正當競争行為。
四、特殊标志的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是指非權利人無須經過特标權利人許可,依法以一定方式、在一定範圍内使用特标的行為和制度。《特殊标志管理條例》沒有關于合理使用的規定,我國保護特标的曆史較短,合理使用的規則和标準也不明确。但從國内現有案例和《奧标保護條例》修訂情況來看,認定侵犯特标專有權的行為認定範圍更加寬泛。就《奧标保護條例》來說,2018年6月28日修訂的《奧标保護條例》擴大了奧标保護範圍和保護力度。其第6條将奧标保護範圍擴展到“與奧林匹克運動有關的元素”,而何為“與奧林匹克運動有關的元素”則沒有規定。其第12條規定“未經奧林匹克标志權利人許可,為商業目的擅自使用奧林匹克标志,或者使用足以引人誤認的近似标志,即侵犯奧林匹克标志專有權”,而不論是否會誤導公衆,使公衆誤以為使用者和奧标權利人存在贊助、支持等特殊關系。
本文認為,特殊标志的使用分為商業性使用和非商業性使用。非商業性使用一般比較好判斷,包括在新聞藝術作品,法定程序,傳播信息或評論中使用,還有在字典中使用。關于非商業性言論的判斷,①參照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觀點,其認為商業目的傳播應滿足全部三個條件,(1)内容可以被定義為廣告内容;(2)内容應用了某個特定的商品;(3)傳播是基于商業目的傳播該内容。決定是否為商業言論的核心問題是該言論是否提出商業交易。(①Bolger V.Youngs Drug Products Corp.,463 U.S.60(1983)) 。
關于特殊标志商業性使用的侵權判斷,參照《奧标保護條例》第12條規定:“未經奧林匹克标志權利人許可,為商業目的擅自使用奧林匹克标志,或者使用足以引人誤認的近似标志,即侵犯奧林匹克标志專有權。”從這條規定可以得出商業性使用的判斷标準是:(1)未經授權的商業性使用即構成侵權;或(2)使用足以引人誤認的近似标志構成侵權。在判斷争議标志是否近似時,可以借鑒商标的近似性的認定。關于商标的近似性,歐盟采用“整體評價法”,即商标的近似判斷需要從“形、音、義” 整體觀察與比較來判斷。
五、結語
綜上,厘清體育賽事特殊标志的合理使用規則很有必要。合理使用是對特殊标志專有權的限制,在專有權和公共利益之間發揮着平衡作用。從長遠來看,特殊标志的使用在尊重和保護專有權的前提下,既要傳播運動會理念,又要增加社會整體利益。所以,體育賽事特殊标志的合理使用邊界,是今後特殊标志立法細化與司法實踐中需要深入考慮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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