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住建和城鄉建設部第1204号公告批準《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标準》為行業标準,編号為JGJ59-2011 ,自2012年7月1日 起實施。根據JGJ59-2011文件裡關于塔吊施工規範的相關内容和規定來為你們圖文詳解。
1、【JGJ59-2011檢查标準】要求--關于起重器
①未安裝起重量限制器或不靈敏扣10分;
②未安裝力矩限制器或不靈敏扣10分。
2、JGJ196對塔吊安全裝置的規定(強條)
4.0.3 塔式起重機的力矩限制器、重量限制器、變幅限制器、行走限制器、高度限制器等安全保護裝置不得随意調整和拆除,嚴禁用限位裝置代替操縱機構。
【 起重量限制器】當起重量大于相應檔位的額定值并小于該額定值的110%時,應切斷上升方向的電源,但機構可作下降方向運動。
【 起重力矩限制器】當起重力矩大于相應工況下的額定值并小于該額定值的110%時,應切斷上升和幅度增大方向的電源,但機構可作下降和減小幅度方向的運動。
力矩限制器控制定碼變幅的觸點或控制定幅變碼的觸點應分别設置,且能分别調整。對小車變幅的塔吊,其最大變幅速度超過40m/min,在小車向外運行,且起重力矩達到額定值的80%時,變幅速度應自動轉換為不大于40m/min的速度運行。
3、【JGJ59-2011檢查标準】要求--關于限位器安裝
①未安裝起升高度限位器或不靈敏扣10分
②起升高度限位器的安全越程不符合規範要求扣6分
③未安裝幅度限位器或不靈敏扣10分
④回轉不設集電器的塔式起重機未安裝回轉限位器或不靈敏扣6分
⑤行走式塔式起重機未安裝行走限位器或不靈敏扣10分【 起升高度限位器】
功能:防止吊鈎沖頂
安裝:安裝在起升機構上
要求: 2倍率時吊鈎離小車架1m, 4倍率時0.7m
在頂升加節時,因為起吊标準節,距頂部距離不夠,往往需要把高度限位器短接,但操作完成一定要恢複高度限位器恢正常設置。
動臂變幅的塔吊,應設置最小幅度限位器和防止臂架反彈後傾裝置。
小車變幅的塔吊,應設置小車行程限位開關、和終端緩沖裝置。限位開關動作後應保證小車停車時其端部距緩沖裝置最小距離為200mm。
【 回轉限位器】
功能:限制回轉角度,保護主電纜絞斷
要求:左右回轉控制在1.5圈
對軌道運行式塔吊,每個方向應設置運行限位裝置,其中包括限位開關、緩沖器和軌道終端擋鐵。開關動作後應保證塔吊停車時其端部距緩沖器最小距離為1m。終端擋鐵距緩沖器最小距離1mm。
4、【 JGJ59-2011檢查标準】要求--塔式起重機
①小車變幅的塔式起重機未安裝斷繩保護及斷軸保護裝置扣8分
② 行走及小車變幅的軌道行程末端未安裝緩沖器及止擋裝置或不符合規範要求扣4~8分
③ 起重臂根部絞點高度大于50m的塔式起重機未安裝風速儀或不靈敏扣4分
④ 塔式起重機頂部高度大于30m且高于周圍建築物未安裝障礙指示燈扣4分
1. 台風來臨前,檢查塔身、附着裝置、機構、廣告牌、電氣箱、燈具等,是否連接牢固,吊鈎升到最高處,吊臂應能随風轉動,回轉範圍内不能有障礙。
2. 台風來臨前,當預報大于11級,塔吊至少應降下1/3的獨立高度,己經安裝附牆的塔吊應當降低高度到建築物頂部,必要時應拆除樓頂的鋼管、腳手架等設施,讓塔身盡量降低。
3. 高層建築塔吊用戶應特别小心,對于高度超過70米且四周空曠,風力不受阻礙的高層建築,當預報風力大于11級,應當拆除1-2節标準節,使塔吊幾乎完全低于建築物,并将起重臂和平衡臂與建築物連接牢固。
4. 附牆杆以上塔身自由端,絕不能超過說明書規定的高度,附牆杆也必須是專業廠家生産。
5. 檢查塔吊基礎,必須符合規範要求,避免連根吹倒的情況。
塔式起重機高度超過規定未安裝附着裝置扣10分
1. 附着裝置水平距離不滿足說明書要求未進行設計計算和審批扣 8分
2. 安裝内爬式塔式起重機的建築承載結構未進行承載力驗算扣8分
3. 附着裝置安裝不符合說明書及規範要求扣5~10分
4. 附着前和附着後塔身垂直度不符合規範要求扣10分
5. 塔式起重機高度超過規定未安裝附着裝置扣10分
6. 附着裝置水平距離不滿足說明書要求未進行設計計算和審批扣 8分
7. 安裝内爬式塔式起重機的建築承載結構未進行承載力驗算扣8分
8. 附着裝置安裝不符合說明書及規範要求扣5~10分
9. 附着前和附着後塔身垂直度不符合規範要求扣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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