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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中所稱的“年息8厘”究竟是8%,還是0.8%
【案例要旨】
合同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内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又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确定。
【當事人】
原告:桂廣武
代理人:桂正科,原告父親
代理人:李遠山,法律工作者
被告:群順公司
代理人:蔣忠新、王濤,律師
【基本案情】
2017年之前,劉珍曾通過桂廣武的父親桂正科向桂廣武借款。
2017年2月,劉珍經桂廣武同意,将其所欠桂廣武的借款本息合計13萬元轉借給群順公司。
群順公司于2017年2月9日給桂廣武開具了一式三聯編号為3772489的收據,收據載明“年息8厘”。
群順公司自2018年5月21日起陸續償還桂廣武借款8筆,合計10萬元。
因群順公司自2020年11月19日之後未再償還借款,桂廣武遂起訴至F縣人民法院。
【訴辯意見】
桂廣武訴稱:群順公司與其約定的借款利率是“月息8厘”,應當按照月利率8‰計算,請求判令群順公司償還借款本金83494元、利息5344元,本息合計88838元。
群順公司辯稱:桂廣武所持收據字迹模糊不清,但該收據的存根聯、記賬聯均顯示借款利率為“年息8厘”,故應當按照年利率0.8%計算,群順公司尚欠借款本息31328元,請求依法裁判。
桂廣武的代理人認為,本案借款來源于最初出借給劉珍的12萬元,當時雙方約定的利率就是“月息8厘”,如按年利率0.8%計算,明顯過低,且與交易習慣不符,故“年息8厘”應屬筆誤。
群順公司的代理人認為,借款收據明确載明“年息8厘”,“年息8厘”即年利率0.8%,桂廣武主張按照月利率8‰計算,沒有事實依據。
【争議焦點】
“年息8厘”表示的年利率是多少?
庭審現場
【審理經過】
桂廣武就其主張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舉示了落款日期為“2016年2月9日”、金額為13萬元的收據,以證明群順公司于2016年2月9日借款13萬元、約定月利率8厘的事實。
群順公司質證認為,桂廣武提交的收據字迹模糊,借款時間、利率均應當以群順公司持有的記帳聯及存根聯為準。
群順公司就其辯稱的事實和理由,舉示了編号為3772489、落款日期為2017年2月9日、金額為13萬元的收據記帳聯及存根聯各1份。
桂廣武質證認為,群順公司提交的收據記帳聯及存根聯不屬實。
經法院審查,桂廣武提交的“收據”系一式三聯收據中的第二聯,即“收據聯”,該收據聯中的字迹模糊不清,其中“8厘”、落款日期“2016年2月9日”均用圓珠筆描寫過。
經仔細辨認,該收據聯的右上方隐約可見編号“72489”,與群順公司提交收據存根聯、記帳聯的編号“3772489”後五位數字相符。
故一審法院認定桂廣武所持收據第二聯與群順公司所持收據的第一聯、第三聯系由同一份收據複寫形成,内容應當相同。
鑒于群順公司所持收據的上下兩聯内容清晰且沒有修改痕迹,故應當以此認定桂廣武收據中的内容為:借款金額“13萬元”、借款日期“2017年2月9日”、利率“年息8厘”。
【裁判理由】
一審法院認為,劉珍經桂廣武同意将其所欠借款本息轉借給群順公司,自群順公司給桂廣武出具借款憑證時起,雙方之間建立借貸關系。
按照銀行業通用的利息規則,月利率以“‰”表示,年利率以“%”表示,以“分”或“厘”的方式表述借款利率系在民間借貸活動中形成的交易習慣或俗稱,古已有之。
民間借貸活動中通常所說的“利息二分”,一般指的是月利率,意思是每一元每月的利息為0.02元,即月利率“2%”,換算成銀行業規範的表示即為“20‰”。
但如果說“年息二分”,按照銀行業規範的表示應為“20%”,意思是每一元每年的利息為0.2元。注意“年息二分”并不是指每一元每年的利息“二分”。
再如,“月息二分”為月利率“20‰”,這個應該沒有争議,那換算成年息就是年利率“24%”(20‰×12),而此時的年利率“24%”即為民間俗稱的“二分四厘”,而不是“二十四分”或“二十四厘”。
以此計算,“年息8厘”應為年利率“8%”,而不是“0.8%”。
此外,商務印書館于2012年6月出版的第六版《現代漢語詞典》中關于“分”的含義有:“利率,年利一分按十分之一計算,月利一分按百分之一計算”。
《現代漢語詞典》
關于“厘”的含義有:“利率單位,年利率1厘是每年百分之一,月利率1厘是每月千分之一”。
《現代漢語詞典》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内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确定”。約定利率的事實發生于民法典施行之前。
依照上述規定,對于“年息8厘”的理解應當符合民間借貸的交易習慣,故應當按照年利率“8%”确定。
群順公司的代理人認為“年息8厘”應當按照“0.8%”計算的理由,與民間借貸活動中約定俗成的交易習慣不符,依法不予采納。
桂廣武的代理人認為應當按照“月息8厘”計算利息的主張,沒有事實依據,亦不予采納。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于2021年9月26日作出(2021)皖0421民初4518号民事判決:群順公司償還桂廣武借款50430.98元。
【裁判文書】
(2021)皖0421民初4518号民事判決書
【法官評析】
從原告代理人發表的代理意見來看,其顯然也是認為“年息8厘”應當按照年利率0.8%計算。
隻不過由于其認為該利率明顯過低,不合常理,故才罔顧事實将收據上明确記載的“年息8厘”硬說成是“月息8厘”。
原被告雙方代理人都想當然的認為,既然“月息8厘”是月利率8‰,那麼“年息8厘”當然隻能是年利率0.8%。
殊不知,我國民間借貸所稱的利率“分”與“厘”是有其特定涵義的,系約定俗成的交易習慣,出具收據并出庭作證的群順公司财務人員劉娟對此也應當是心知肚明的。
《現代漢語詞典》《新華字典》等辭書已對該民間約定俗成的涵義作了明确的注釋。
但不獨本案代理人如此,當筆者将這個問題拿出來在多個律師和法官的微信群中讨論時,亦有不少律師和法官也認為“年息8厘”就是年利率0.8%。
▼ 【庭内】法官問答截圖
【庭内】是專屬法院人的社區群
法院人在本文文末留言“單位 姓名”可申請加入
另外,經檢索發現,《壽縣生活網》微信公衆号于2017年12月10日刊載了一則案例:
▼ 壽縣生活網
當事人在借條上約定的利率是“年息1分5厘”,被告主張按照年利率1.5%計算,法官也認為理當如此,遂經調解達成由被告償還借款本金20萬元、6個月的利息2000元的協議。
另外一則是《石獅法院》微信公衆号于2016年1月21日刊載的案例:
▼ 石獅法院
當事人僅約定“利息兩分”,原告主張按“月息兩分”計算,被告主張按“年息兩分”計算,法官則以約定不明為由,調解按照年利率6%計算,達成由被告償還借款本金5萬元、一年利息3000元的協議。
案例一中,法官顯然未能正确理解“年息1分5厘”的年利率究竟是多少;案例二中,法官應當在月息和年息中擇一适用,之所以按照年利率6%計算,其根本原因也是因為沒有正确理解“年息兩分”的涵義。
本文來源:律法新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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