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權保護的内容?記者 | 高佳 王飛翔編輯 | 翟瑞民,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人格權保護的内容?我們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這個問題吧!
記者 | 高佳 王飛翔
編輯 | 翟瑞民
2019年10月17日,郭兵收到杭州野生動物世界發來的短信通知:“園區年卡系統已升級為人臉識别入園,原指紋識别已取消,即日起,未注冊人臉識别的用戶将無法正常入園。”
在浙江理工大學法政學院任教的郭兵多年來持續關注研個人信息保護相關的法律問題。他意識到,人臉識别收集的面部特征信息屬于個人敏感信息,對其收集和利用不規範極易危害人身和财産安全。在與杭州動物世界協商退卡無果後,郭兵選擇了訴訟的方式,将杭州野生動物世界告上法庭,這一案件也被稱為“國内人臉識别第一案”。
“人臉識别技術确實可能帶來便利,但它同時潛藏的風險也是巨大的。”郭兵向界面新聞解釋他提起訴訟的原因,“人臉識别技術是非接觸性的技術,當受害者的面部信息被不法分子利用時,很有可能受害者本人并不知情,它帶來的風險也有不可控性。”
近年來,人工智能技術飛速發展,尤其是視覺識别技術最為成熟,應用落地最為廣泛。從機場、高鐵站到酒店、銀行,再到刷臉支付、刷臉門禁,人臉識别從少數有限場景已滲透進人們的日常生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對這一社會現象作出回應,人格權編中以專章形式專門明确了個人信息處理的規範及要求。對于個人信息的範圍,民法典以列舉的方式,将“生物識别信息”明确納入受法律保護的個人信息中,除此之外,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号碼、住址、電話号碼、電子郵箱、健康信息、行蹤信息等信息也被納入其中。
“生物識别信息、行蹤信息等被納入到個人信息的範疇,适應了目前互聯網技術和生物識别技術發展的現實需求,有利于強化個人信息保護。”中央财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王葉剛在接受界面新聞采訪時稱。
民法典頒行前,2017年通過的《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
“但什麼是合法,什麼是非法,這個界限實際上并不清楚。”王葉剛說。這一界限不清會導緻個人主張權利面臨舉證的難題,為解決這一難題,民法典在明确個人信息概念之外,專門規定了個人信息處理的原則,即要求處理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不得過度處理。
不過,對于民法典正式施行後在個人信息保護方面如何更好發揮作用,郭兵認為,有關法律都沒有明确條款涉及個人信息進處理的具體規範。因此在遇到具體案件時,仍可能産生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的情況。
“民法典作為民事基本法,其規定的是最為基本的民事法律規則,在規範人臉識别這一具體問題方面,民法典的規則是相對宏觀的、粗線條的,其規定了個人信息保護的基本框架,但具體規則可能還需要進一步明确。”王葉剛認為,這也是目前人臉識别技術運用泛濫的一項重要原因,為解決這一問題,單靠宏觀的法律規則可能是不夠的,還需要将來的立法或司法解釋對民法典中的相關規則進行進一步細化。
律法輯要:
我國民法典将“人格權”單獨成編,這在世界各國民法典中沒有先例。人格權編置于總則編、物權編、合同編之後,對自然人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隐私權等人格權進行了确認和保障,同時,對于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有關的人格利益,也進行了相應确認和保障。
人格權獨立成編,核心訴求是對“人”的保護。随着信息技術發展,人的隐私增加了暴露的風險,“人肉搜索”“AI換臉”等現象層出不窮。對“家庭住址”“電話号碼”等個人信息,以及對“生物識别信息”這類新型個人信息的保護,在民法典人格權編中,都能清楚地找到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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