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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法對國家秘密載體的管理規定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9-18 02:20:23

保密法對國家秘密載體的管理規定(保密法宣傳月第二章)1

第二章 國家秘密的範圍和密級

第九條 下列涉及國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項,洩露後可能損害國家在政治、經濟、國防、外交等領域的安全和利益的,應當确定為國家秘密:

(一)國家事務重大決策中的秘密事項;

(二)國防建設和武裝力量活動中的秘密事項;

(三)外交和外事活動中的秘密事項以及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秘密事項;

(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秘密事項;

(五)科學技術中的秘密事項;

(六)維護國家安全活動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項;

(七)經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項。

政黨的秘密事項中符合前款規定的,屬于國家秘密。

第十條 國家秘密的密級分為絕密、機密、秘密三級。

絕密級國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國家秘密,洩露會使國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嚴重的損害;機密級國家秘密是重要的國家秘密,洩露會使國家安全和利益遭受嚴重的損害;秘密級國家秘密是一般的國家秘密,洩露會使國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損害。

第十一條 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範圍,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分别會同外交、公安、國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關機關規定。

軍事方面的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範圍,由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

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範圍的規定,應當在有關範圍内公布,并根據情況變化及時調整。

第十二條 機關、單位負責人及其指定的人員為定密責任人,負責本機關、本單位的國家秘密确定、變更和解除工作。

機關、單位确定、變更和解除本機關、本單位的國家秘密,應當由承辦人提出具體意見,經定密責任人審核批準。

第十三條 确定國家秘密的密級,應當遵守定密權限。

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單位可以确定絕密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設區的市、自治州一級的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單位可以确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具體的定密權限、授權範圍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

機關、單位執行上級确定的國家秘密事項,需要定密的,根據所執行的國家秘密事項的密級确定。下級機關、單位認為本機關、本單位産生的有關定密事項屬于上級機關、單位的定密權限,應當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報請上級機關、單位确定;沒有上級機關、單位的,應當立即提請有相應定密權限的業務主管部門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确定。

公安、國家安全機關在其工作範圍内按照規定的權限确定國家秘密的密級。

第十四條 機關、單位對所産生的國家秘密事項,應當按照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範圍的規定确定密級,同時确定保密期限和知悉範圍。

第十五條 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應當根據事項的性質和特點,按照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不能确定期限的,應當确定解密的條件。

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規定外,絕密級不超過三十年,機密級不超過二十年,秘密級不超過十年。

機關、單位應當根據工作需要,确定具體的保密期限、解密時間或者解密條件。

機關、單位對在決定和處理有關事項工作過程中确定需要保密的事項,根據工作需要決定公開的,正式公布時即視為解密。

第十六條 國家秘密的知悉範圍,應當根據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範圍。

國家秘密的知悉範圍能夠限定到具體人員的,限定到具體人員;不能限定到具體人員的,限定到機關、單位,由機關、單位限定到具體人員。

國家秘密的知悉範圍以外的人員,因工作需要知悉國家秘密的,應當經過機關、單位負責人批準。

第十七條 機關、單位對承載國家秘密的紙介質、光介質、電磁介質等載體(以下簡稱國家秘密載體 ) 以及屬于國家秘密的設備、産品,應當做出國家秘密标志。

不屬于國家秘密的,不應當做出國家秘密标志。

第十八條 國家秘密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範圍,應當根據情況變化及時變更。國家秘密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範圍的變更,由原定密機關、單位決定,也可以由其上級機關決定。

國家秘密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範圍變更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知悉範圍内的機關、單位或者人員。

第十九條 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滿的,自行解密。

機關、單位應當定期審核所确定的國家秘密。對在保密期限内因保密事項範圍調整不再作為國家秘密事項,或者公開後不會損害國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繼續保密的,應當及時解密;對需要延長保密期限的,應當在原保密期限屆滿前重新确定保密期限。提前解密或者延長保密期限的,由原定密機關、單位決定,也可以由其上級機關決定。

第二十條 機關、單位對是否屬于國家秘密或者屬于何種密級不明确或者有争議的,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确定。

來源:中國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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