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實生活中
因借車引發的交通事故
層出不窮
那麼在發生事故後
民事責任如何劃分呢?
一起來看看民法典怎麼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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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釋法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條 規定了租賃、借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條 規定了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有過錯的三種情形,分别是:
1.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
2.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3.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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