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暑屬不屬于意外險?羅志華在今年的連續高溫下,戶外工作者中暑身亡的悲劇屢次發生中暑在保險合同中屬于“疾病”還是屬于“意外傷害”?如果買了意外險,保險公司該不該賠?上海金融法院日前披露一起案件,用事實和判案對此類争議性話題進行了诠釋主審法官認為,高溫作業的用人單位應當積極落實各項防暑降溫措施,切實保障高溫作業人員的勞動權益同時,用人單位也應當認識到,為員工購買人身意外險并不能減輕用人單位的法定責任,現在小編就來說說關于中暑屬不屬于意外險?下面内容希望能幫助到你,我們來一起看看吧!
羅志華
在今年的連續高溫下,戶外工作者中暑身亡的悲劇屢次發生。中暑在保險合同中屬于“疾病”還是屬于“意外傷害”?如果買了意外險,保險公司該不該賠?上海金融法院日前披露一起案件,用事實和判案對此類争議性話題進行了诠釋。主審法官認為,高溫作業的用人單位應當積極落實各項防暑降溫措施,切實保障高溫作業人員的勞動權益。同時,用人單位也應當認識到,為員工購買人身意外險并不能減輕用人單位的法定責任。
這起案件的具體情況是:李師傅在高溫天氣中工作中暑身亡,此前,企業為李師傅投保了40萬元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而保險公司卻以中暑屬于保險合同免責事由中約定的“疾病”範疇而不予賠償。法院認定,李師傅的死亡符合“意外傷害”的情形,對保險公司認為中暑屬于“疾病”範疇而不予賠償的主張不予采納。一審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向李師傅的家屬支付保險金40萬元。保險公司不服并提起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從醫學專業角度看,中暑被列入醫學教科書當中,當然屬于疾病。其實,高空墜落導緻的外傷、火災導緻的燒傷、自然災害導緻身體受傷等,都和中暑一樣屬于疾病,隻不過這些疾病由意外傷害導緻,病因和其他疾病有所不同。但病因不同,既不影響疾病的診斷,更改變不了意外傷害這個本質。因此,高溫導緻中暑和高空墜落導緻的外傷、火災導緻的燒傷等一樣,都不應被排除在意外險的理賠範圍之外。
法院的這次判決,不僅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且在其他方面也具有指導意義。比如,意外險保險合同将“疾病”當做責任免除事項之一,其實是一種不嚴謹的表述,其本意應該是,免除非意外導緻的疾病的理賠責任,如患者自身所患慢性病等,卻不應将意外導緻的疾病排除在意外險的理賠範圍。因此,應該為免責條款當中的“疾病”,加上一個合适的限定詞,若如此,此類争議或可避免。
一些人之所以不把中暑當做“意外傷害”來看待,是因為他們不把極端高溫天氣當做自然災害。當遭遇台風、冰凍、洪澇、山體滑坡等自然災害時,無論社會組織,還是用工單位、個人等,都能引起高度重視,并按照應急預案采取緊急措施。但對于高溫天氣則不同,無論單位還是個人,通常都表現得不太在意,比如缺乏應急預案或内容不夠全面,沒有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等。事實上,一次高溫天氣導緻的“熱死人”事件,不比其他自然災害導緻的傷亡更小。
中暑算“意外傷害”、極端高溫天氣屬于自然災害,這類認知不僅要在商業保險、勞動保障等方面得到普及和強化,而且還應該在應急處置、日常工作與生活安排等方面得以體現。唯如此,戰高溫才會具備所必備的防災意識與能力,從而将高溫天氣下的職工福利保障提至最高,将高溫天氣導緻的人身傷害降至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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