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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款機吐出兩萬拿走一萬後續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9-27 17:31:03

如果不是因為從ATM機中多取了17.5萬,全國沒有幾個人知道許霆的名字。

如果不是因為許霆,人們不會發現現行法律的一個重要缺陷——到底什麼叫“秘密竊取”,從而引發一場空前的廣泛關注和激烈辯論,成為二十年來司法界的著名案例。

從這個意義上講,許霆案的發生,是對法治進步的一個推動。

1983年2月7日出生的許霆,跟我是同齡人,生日隻差6天。

其實,許霆原本會像我一樣,平平淡淡地走完這一生。

然而,一次從天而降的餡餅徹底改變了他的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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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霆案

案發

許霆出生在山西省襄汾縣,小時候的學習成績并不好,高中畢業沒有考上大學,在家閑了一段時間,四處打工,沒有固定工作。

2004年,21歲的許霆來到廣州,在一家物業公司當了保安。

閑暇之餘,許霆喜歡看網絡小說,小保安成功逆襲,迎娶白富美的故事,讓他熱血沸騰。

然而,現實是殘酷的,逆襲隻會存在小說中。熱血沸騰之後,許霆還要面對現實,自己打工掙的那點錢,隻夠勉強維持溫飽。

許霆一直記得母親說過的一句話:天上掉餡餅的事,永遠不會發生。

令他想不到的是,天上竟然真的掉餡餅了。

2006年4月21日,星期六,改變命運的一天到了。

這天晚上9點多,許霆叫上同事郭安山,陪自己去銀行取錢。

兩人來到距離最近的一個廣州市商業銀行ATM取款機,郭安山在馬路一側等待,許霆掏出自己的銀行卡,插入ATM取款機,熟練地輸入取款密碼和金額,點擊确認。

點完确認,許霆立即發現自己輸錯了金額,他本想取100元,卻點了1000元,多摁了一個0,他想取消,卻來不及了。

一陣響動後,取款機的出鈔口打開了,裡面赫然是1000塊!

許霆以為自己看錯了,點了兩遍後才敢确認,真的是1000塊錢。

許霆懵了,立即查詢卡内餘額:176.9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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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霆在ATM機取款

卡裡原本就隻有100多塊,剛才明明取出了1000塊,餘額怎麼一點沒變?

抱着試試看的心态,許霆又摁了1000元,結果櫃員機又吐出1000塊錢。

不可思議!不會是做夢吧?許霆捏了捏自己的臉,疼,不是做夢。

許霆繼續操作,結果屢試不爽,他一直取,一直爽,一直取了55000元。

這一波操作花了很長時間,郭安山等不及就跑過來找,大聲喊了許霆一聲。

聽到喊聲,許霆吓了一跳,滿臉是汗,郭安山覺得奇怪,問他怎麼那麼久還沒取完?許霆什麼都沒說,和郭安山一起回了宿舍。

回到宿舍,許霆拿出錢包,錢包裡塞滿了錢,翻開全身的衣服兜,兜裡竟然也都是錢。

郭安山很驚訝,許霆一個月工資有多少,他再清楚不過,這小子哪來這麼多錢?

在郭安山的再三追問下,許霆說了實話:天上掉餡餅了。

郭安山張大了嘴,不敢相信,但一張張百元大鈔擺在他面前,他不得不信。

許霆告訴郭安山,這台取款機可能出故障了,才會出這麼多錢。

郭安山聽了很心動,立即決定回去取錢,天亮以後餡餅很可能就沒了,想發财就得趕緊!

當晚23時許,許霆和郭安山再次回到那台自動取款機。郭安山不太會用,便讓許霆先試,許霆把自己的銀行卡插進去,果然又取出1萬多塊錢。

郭安山的眼珠子都快掉下來了,他迫不及待地把自己的農業銀行卡插進去,在許霆的教導下一步步操作,果然取出3000塊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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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怪的是,當他第四次要取1000元時,取款機卻罷工了,系統提示“該取款機已超出每日現金取款額限制”,兩人隻好返回宿舍。

一過零點,就是第二天了,許霆和郭安山再次返回櫃員機處,這次他們為了裝錢,直接拿了一個塑料袋,做好了大幹一場的準備。

這次是郭安山先取,他的農業銀行卡裡有860多塊,取了5次,一共5000元,但到第6次的時候又取不出來了,看來不是同一個銀行還真不行。

接下來輪到許霆,他果然無往不利,一直取錢一直爽,取錢取到手軟,爽得停不下來。

整個取錢的過程,緊張刺激,兩人甚至能聽到自己砰砰的心跳聲。

兩人忙活了一個小時之後,取款機終于罷工,再也不出錢了。

回到宿舍,看着鋪滿一床的鈔票,許霆和郭安山數了好幾遍,終于确認:郭安山一共取了8000塊錢,而許霆取了足足有17.5萬元!

兩人一夜無眠。

天亮以後,郭安山覺得自己取的錢太少了,幹脆用假名“劉陽”辦了一張假身份證,又用假身份證跑到廣州市商業銀行開了一張卡。

辦完這些,已經将近中午。12時左右,郭安山連飯都沒吃,又跑到昨晚那台取款機,用新辦的銀行卡取錢。出人意料的是,竟然還能取出錢。

郭安山一口氣取了1萬塊,之後取款機又卡殼了,隻好悻悻離開。

回去之後,郭安山找到正在上班的許霆,跟他說了自己又去取錢的事。

許霆一分析,這兩天正好是周末,銀行不上班,他倆取錢的事可能還沒人發現,一旦明天上班,情況就不妙了,他果斷告訴郭安山:此地不宜久留,三十六計走為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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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4日周一上午,許霆向保安部長趙某提出辭職,理由是回山西老家考公務員。

人各有志,公司也不便勉強,便同意了。

可沒等辦手續,下午3時許,許霆就不辭而别了。

許霆一走,郭安山也呆不住了,辭職回了湖北老家。

廣州距離山西很遠,許霆坐火車返回,因為身攜巨款,心裡慌得一筆,在卧鋪車上,他緊緊抱着背包,還把裝不下的5萬塊錢用報紙包上,塞在被子裡。

路上,許霆的手機響了,是保安部長打來的。

他想了想,沒有接,很快,對方發了一條短信:你走得這麼快,工資還沒結,回來結算工資,或者留下聯系方式和地址,我把工資寄給你。

許霆回了5個字:工資不要了。

發完之後,許霆果斷關了機。

到了山西臨汾後,許霆驚訝地發現被子裡的5萬塊錢不見了,可能是遭了小偷,因為錢來得不幹淨,他沒有報警,也沒敢回家,直接找了一家酒店住下。

許霆很害怕,一直有做賊心虛的感覺,他雖然不懂法律,但也知道自己取的17.5萬元,根本不是自己的錢,銀行會不會找自己?警察會不會抓自己?

一片忐忑不安中,許霆在臨汾呆了一個月,卻沒人上門找他。

許霆這才稍微放松了一下,跑去太原,投資10萬元和朋友合夥開了一間網吧。

雖然守着網吧,許霆卻不敢看新聞,他害怕自己會上新聞,成為警方的通緝對象。

怕什麼來什麼,終于有一天,許霆看到了關于自己的新聞報道,以及警方網上追逃的公告,他知道自己已經成了逃犯,恰好網吧虧本了,許霆決定逃跑。

接下來的大半年時間裡,許霆東躲西藏,惶惶不可終日。

然而,法網恢恢疏而不漏。2007年5月22日,許霆在陝西省寶雞市火車站,準備進站乘車時,被當地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截止此時,距離許霆取錢逃跑,已經超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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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霆被逮捕

追逃

一年多的時間裡,比許霆更焦慮的是廣州市商業銀行。

如同許霆分析的那樣,2006年4月22日、4月23日兩天是周末,廣州市商業銀行并未及時發現自動取款機的故障。

4月24日星期一上午,銀行上班了。

廣州市商業銀行ATM管理中心在對全行離行式自動櫃員機交易情況進行電腦監控時,發現安裝在黃埔大道西平雲路163号的離行式自動櫃員機在4月21日晚出現取款交易異常。

這便是許霆和郭安山取款的那個自動櫃員機了。

銀行迅速通知運營商一并到現場開機清點查驗,發現4月21日21時56分至4月22日12時34分,有人分别持兩張廣州市商業銀行借記卡和一張農業銀行卡,連續惡意操作,共取款186次,累計多占金額193806元。

另有兩名客戶取款2筆,涉及多占金額2198元。

工作人員查看了自動櫃員機的工作日志,發現該機器在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的取款交易正常,但對超過1000元(含1000元)的取款交易,卻按1元金額形成交易報文向銀行主機報送。

怎麼會出現這種情況?進一步分析發現,造成上述情況的原因是:自動櫃員機的運營商于2006年4月21日17時對該機進行系統升級後出現異常。

對于銀行而言,這可是一件天大的事。找不到這多吐的20多萬元,損失就得自己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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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霆在曾取款的廣州銀行(原廣州市商業銀行)前

銀行監察保衛部接到内部報案後,根據開戶資料查找,發現取款最多的一張銀行卡戶名叫許霆,在一家物業公司工作。

他們立即找到許霆的工作單位,卻稍晚一步,許霆已于4月24日突然辭職回山西老家。

銀行隻得将情況向物業公司說明,并請保安部配合撥打許霆的手機,結果無人接聽,再發短信以結算工資為由,試圖誘使許霆回來,均遭拒絕。

這便是許霆收到的那通電話和短信了。

銀行又試圖聯系許霆的家人親屬,但對方都表示聯系不到許霆。

2006年4月30日,廣州市商業銀行向警方報案。

此時距離案發已有10天之久。廣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冼村派出所接到報警後,覺得案情特殊,迅速上報到廣州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支隊。

經偵支隊也很納悶,以前倒是聽說國外有過類似案例,國内還真沒見過,初步研究之後,決定立案偵查。

但經過一段時間的偵查,經偵支隊認為此事不屬經濟犯罪,而是涉嫌盜竊,便于同年5月26日轉給廣州市公安局天河區分局辦理,重新以涉嫌盜竊罪立案偵查。

天河分局分析後認為,此案案情并不複雜,關鍵在于找人,但現在嫌疑人許霆已銷聲匿迹,行蹤難覓,遂于6月19日對許霆辦理了上網追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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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霆在庭審現場

2006年的時候,視頻監控還未普及,人像比對技術也尚未應用,茫茫人海中尋找一個刻意隐匿之人,難度可想而知,這也是許霆得以藏身一年的原因。

不過警方并未放棄破案的努力。

2006年11月12日,天河分局偵查員遠赴山西臨汾,找到許霆的父親許彩亮,許彩亮稱許霆一直未回家,期間隻與家中通過一次電話,但沒說自己在哪裡。

偵查員向許彩亮說明了許霆的涉案情況,希望他勸許霆早日投案。許彩亮得知兒子涉嫌犯罪,十分着急,詢問兒子若是投案并退還款項後,能否不再追究法律責任。

偵查員告訴許彩亮:許霆已經涉嫌犯罪,投案自首并退贓之後,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但不可能不追究法律責任。

許霆被抓獲後,許霆的父親許彩亮想起之前警方的話,主動表示願意幫許霆退款,但仍希望公安機關不追究許霆的法律責任,并釋放許霆,被公安機關拒絕。

過了幾天,許霆的母親又主動表示願意為兒子退贓,希望公安機關對許霆從輕處罰。但在咨詢律師之後,許母又變了口風,稱許霆的行為不是盜竊,拒絕退還贓款。

此後,許霆的父母再沒有提過為兒子退還贓款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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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霆被帶上法庭

審判

2007年10月15日,廣州市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許霆犯盜竊罪為由,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11月,廣州市中院對此案進行公開審理。

庭審現場,控辯雙方對案件事實均無異議,雙方争執的焦點在罪名上。

一,辯護人辯稱,許霆一開始沒有故意犯罪的主觀動機,隻構成民法上的不當得利。

另外,ATM出錯的責任在于銀行,銀行本應發現故障并有足夠時間追回款項,隻是因為周末而錯過,因此可以将這17.5萬元視之為“遺忘物”,許霆将他人的“遺忘物”據為己有并拒絕退還,确實有侵占别人财産的故意,應當構成侵占罪,不應是判盜竊罪。

辯護律師做的是“輕罪辯護”,而非“無罪辯護”,即承認許霆有罪,但不是盜竊罪,而是侵占罪,因為侵占罪的刑罰遠比盜竊罪輕,最高僅5年有期徒刑,而盜竊罪最高為死刑。

二,公訴人則認為,許霆的行為構成盜竊罪。

盜竊罪的特征是秘密竊取。如果許霆不知道ATM出了故障,導緻卡上多了意外之财,那隻構成民法上的不當得利,因為他主觀上并沒有秘密竊取的故意,隻需退回多出的數額即可。

但是許霆在明知ATM故障的情況下,仍然連續一百多次連續取款并故意侵吞給他人财物,且攜款潛逃,盜竊數額巨大,涉嫌構成盜竊罪。

2007年11月20日,廣州中級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

許霆以非法侵占為目的,夥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别巨大,行為已構成盜竊罪,遂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财産。

許霆案因其特殊性,本就引起輿論高度關注,這個判決結果一出,更引發軒然大波。

一審判處無期徒刑的主要依據是刑法第264條:“(盜竊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财産:(一)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别巨大的。”

而争論焦點集中在:自動櫃員機是否屬于“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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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認為自動櫃員機屬于金融機構,當然可以适用刑法第264條的規定,判處無期徒刑;如若不屬于金融機構,一審判決顯然畸重,屬于适用法律錯誤。

對這個判罰,許霆當然不服,提出上訴。

2008年1月9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做出刑事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對此案進行公開開庭審理。

庭審現場,被告人許霆稱:自己在發現ATM機出現異常後,為了保護銀行财産,才把款項全部取出,并取出錢後準備交給單位領導,隻是後來一時鬼迷心竅,才據為己有。

許霆的辯護律師也提出了與一審不同的辯護意見,這次是“無罪辯護”:許霆的行為不構成犯罪,重審應當作出無罪判決。理由有三:

1,許霆以實名工資卡到有監控的ATM機取款,既沒有篡改密碼,也沒有破壞機器功能,其行為對銀行而言是公開而非秘密,既然不是秘密竊取,就不構成盜竊罪。

2、許霆通過ATM機正常操作取款,沒有進入金融機構内部,其行為不屬于盜竊金融構。

3、許霆的占有故意是在ATM機器錯誤的引誘下産生,概率極低,具有偶然性,社會危害性顯著輕微,不構成犯罪。

三條理由中,第二條最為關鍵,即認為“ATM機不屬于金融機構”。

對于辯護人的觀點,法院并未完全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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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霆在庭審現場

特别是對于“ATM機不屬于金融機構”這一點,法院審理後認為辯護人是在偷換概念,因為1998年3月1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對盜竊金融機構的認定有明确規定:

“刑法第264條規定的‘盜竊金融機構’,是指盜竊金融機構的經營資金、有價證券和客戶的資金等,如儲戶的存款、債券、其他款物,企業的結算資金、股票。”

也就是說,所謂“盜竊金融機構”并非指盜竊金融機構本身,而指金融機構的資金,ATM機内的資金顯然是金融機構的資金,故而許霆的行為當然屬于“盜竊金融機構”。

廣州中院經重新審理認為:被告人許霆盜竊罪成立,數額特别巨大,且屬于“盜竊金融機構”的情形,依法本應适用“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财産”的刑罰。

但法院一定程度采納了辯護人第1、第3點意見,認為許霆的行為具有偶發性,性質與有預謀或采取破壞手段盜竊金融機構的犯罪有所不同,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都不是很大。

2008年3月31日,根據案件具體的犯罪事實、犯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重審判決:

1、被告人許霆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2萬元;2、追繳被告人許霆的犯罪所得173826元,發還受害單位。

重審判決一出,普遍認為比較公正,輿論終歸平靜。

但許霆依舊不服,繼續提出上訴。

2008年5月22日 廣東省高院二審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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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霆在法庭發表陳述

假釋

與此同時,法院依法告知許霆:認罪認罰,退賠退贓,有助于今後減刑、假釋。

這一次,許霆服判了。

宣判後,許霆希望讓父親許彩亮幫他交納罰金,但父親卻執意不肯,堅持說:“交錢可以,但是要給他一個說法。”

許霆很郁悶,交罰金還要什麼說法呀?法院判決不就是說法嗎?

可父親犯起了犟脾氣,堅持不交,還阻止母親交。

許霆入獄服刑後,還是母親趁丈夫外出不在家,向别人借了2萬多塊錢,偷偷幫許霆交齊了罰金。許彩亮得知此事後,還和妻子大吵了一架,鬧的很不開心。

服刑期間,母親每個月都給許霆寫信,鼓勵他鍛煉身體,好好改造,争取減刑假釋,而父親則一直對外表示還将繼續申訴,隻是再無音訊。

2009年時,母親失蹤了将近一年,和自己失去任何聯系,許霆擔心壞了,他擔心母親的健康安全,擔心自己出去以後,再也見不到母親。

監獄的生活孤單寂寞,也讓許霆思考了很多,他變了,變得理智、冷靜,他知道自己還年輕,未來的路還很長,隻有積極改造,好好表現,才能争取早日重獲自由。

服刑期間,許霆嚴格遵守監規紀律,積極參加政治、文化和技術學習,積極參加生産勞動,完成生産任務,獲嘉獎1次,并被評為“改造積極分子”。

這一天終于來了。

2010年7月30日,許霆因表現好假釋出獄,提前1年零9個月出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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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霆在假釋回家的路上

許霆出來第一件事就是給家裡打電話,聽到兒子的聲音,媽媽哭了,那是高興的淚水。

8月1淩晨3時55分,許霆在火車出站口,回到闊别已久的家鄉,看到了前來迎接自己的親朋好友,他們竟然坐滿了整整8輛轎車。

走出站台,許霆遠遠看見了母親的身影,母親跑過來,緊緊抱住朝思暮想的兒子,許霆拍拍母親的背部,輕聲安慰着,母親滿眼淚水,不知該說些什麼。

許霆回到了他從未見過的新家,爸爸許彩亮把最大的房間布置好之後留給了許霆,迎接他的還有母親親手包的、許霆最愛吃的水餃。

面對媒體,母親十分低調,也不願讓兒子接受采訪,她對記者說:“我老公太較真,孩子隻要能回來,比什麼都好。孩子太累了,我隻想讓他靜一靜,至于别的,我什麼都不想。”

在母親的心中,早已抛開了是非對錯,唯一擔心的就是兒子再犯錯,再被送回監獄。

父親的表現截然不同,他堅持兒子“有錯無罪”,主動通過媒體表達自己的觀點:“我的觀點是沒變的,那就是他有錯無罪。許霆不該交這筆罰金,交了意味着徹底認罪。他媽媽是趁着我外出不在家,偷偷地把錢交了。我覺得他3年監獄有點白蹲了。”

反觀當事人許霆,倒是十分淡定。

他回到家以後,興奮地與親人朋友一一擁抱,臉上始終挂着微笑。在接受采訪時,他依舊一直不忘感謝:“感謝國家、感謝法院,感謝我的律師楊振平、張新強和黃仕安,感謝媒體,請大家放心,我會好好生活。一切順其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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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後的許霆(中)在外地打工

尾聲

對于許霆而言,這次案件雖是不光彩的經曆,卻讓他真正成熟,就如同鳳凰涅槃一樣,過去的一切都過去了,他已經獲得了新生。

“幸福其實很簡單,自由就是幸福;有自由,起碼可以選擇。這一點,隻有失去自由的人才能領悟。”許霆感慨道。

但在三年之後,事情又有了新的變化。

2013年5月13日下午,許霆正式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遞交了申訴材料,要求對當年的案件進行重審,備受關注的“許霆案”再起波瀾,進入第三季。

隻是這一次的重審,卻沒了以往的高度關注。

或許人們已經厭倦了這起案件的不眠不休,又或許這次重審并未得到廣東省高院的支持。總之,從此之後,許霆就再也沒有出現在公衆視野中。

其實,對許霆而言,淡出視野,平平靜靜,或許才是最好的歸宿。

直至如今,此案仍有相當的法律研讨價值,一些法律人士堅持認為許霆的行為系侵占罪而非盜竊罪,因為許霆的全部行為可以概括為下面的一段話:

許霆利用ATM機故障超出存款餘額向銀行“多要”,銀行通過ATM機錯誤地超出存款餘額向許霆“多給”,ATM機出鈔後,許霆又“白拿”,這一階段,許霆是通過不道德的行為取得不當得利,并非實施“秘密的竊取行為”。取得巨額款項後,許霆逃匿,到案後仍不退還,這一階段,其行為就是侵占的犯罪行為。

說到底,許霆利用ATM機故障大量取款的行為,究竟是否“秘密竊取” ,是決定他是否構成“盜竊罪”的關鍵所在,這是我國法律體系尚未覆蓋的一個缺陷。

對這一案例,大家是如何看待的呢?歡迎從法律角度發表意見。

轉自:晉州普法

編輯:陳冰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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