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斷完善各種教育體系?日前,中國人大網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并公開征求意見在二審稿中,關于“專門教育”的規定受到了輿論的廣泛關注,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不斷完善各種教育體系?以下内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日前,中國人大網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并公開征求意見。在二審稿中,關于“專門教育”的規定受到了輿論的廣泛關注。
近些年來,罪錯未成年人的矯正屢屢成為輿論關注的熱點,尤其是對于不追究刑事責任但行為嚴重不良的未成年人,存在着學校不敢管、家人管不住的現象,成為社會某種“隐秘的角落”。同時,對罪錯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也存在力度不足、效果不佳的問題。
根據修訂草案二審稿,專門教育是國家教育體系的組成部分,是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進行教育和矯治的重要保護處分措施。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在學校無力管教或者管教無效的,可以向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提出申請,經評估決定後将其送入專門學校接受專門教育。
二審稿同時明确,公安機關在案件辦理過程中發現未成年人有特定情形的,經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評估,可以決定将其送入專門學校接受專門教育和矯治。應該說,這是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進行有效矯正幹預的重要路徑。
因此,落實并強化專門學校、專門教育,是值得肯定的舉措。接下來,要讓該制度真正落地并發揮實效,在後續意見稿中有幾個問題不妨做出進一步的安排。
首先,專門教育固然是國家教育體系的組成部分,但對其屬性的探讨可能不止于此。《聯合國預防少年犯罪準則》第46條即規定了适用機構處分的若幹情形,包括未成年人“行為表現對其有嚴重的身心危險,如不采取機構化辦法,其父母、監護人或任何社區服務,均無法應付此種危險”。
一般來說,各國未成年人司法皆由未成年人警務、未成年人檢察、少年法庭及未成年人矯正等部分組成,而專門學校通常屬于未成年人矯正中的機構矯正。域外類似入讀專門學校的未成年人案件多由警察、檢察和法院合力協作完成,凸顯“國家親權”理念下的未成年人司法一體化。專門教育乃是銜接九年義務教育及未成年人司法機構處分的體現,二審稿不妨對其教育與司法雙重屬性予以進一步明确。
其次,據二審稿,進入專門學校的途徑,亦即從原先的“三自願”原則,調整為家長或學校提出申請與公安機關辦案介入相結合,體現出了較多靈活性,這也對公安機關作出相關決定的專業性及客觀性提出更高要求。
對公安機關而言,此項新增職權,可視為引導公安機關建設專業化的未成年人警務機制;同時,也應秉承未成年人司法一體化理念,而盡可能将未成年人檢察及少年法庭等未成年人司法必要元素納入其中考量,以确保入學程序盡可能公正公平。
再者,在确保“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所做評估的客觀性、科學性和中立性方面,還可以說得更細。評估或應當至少具備以下兩個目的:評估該未成年人是否需要接受強制性專門教育;專門教育如何體現“專門性”。
以後者為例,比如要确保未成年人在專門學校接受完整的九年義務教育,還要針對不同情形實施戒毒、戒煙治療、心理谘商及情緒管控等個别化措施。故而,建議在接下來的審議中,加入風險評估及需求評估,以期對未成年人進行有針對性的矯正,從而提升未成年人重返社會的能力。
最後,學生是否享有申訴等正當權利以及如何保障實施,也可做相應的補充。專門學校畢竟是部分限制人身自由,因此建議增加相關條文内容,以體現對未成年學生諸如陳述、申辯、申訴等正當權益的保障。
□張鴻巍(暨南大學少年及家事法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導師)
編輯 孟然 校對 陳荻雁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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