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又到一年一度的“三八婦女節”,按照《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中規定:婦女節(3月8日),婦女放假半天。那麼,不放假的用人單位能否要求其支付加班費呢?
據了解,根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中規定:婦女節(3月8日),婦女放假半天,所以婦女節屬于部分公民放假節日,并非全體公民放假節日。上述辦法還規定對于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則不補假。
根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部分公民放假有關工資問題的函》規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期間,對參加社會或單位組織慶祝活動和照常工作的職工,單位應支付工資報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資。”因此,部分公民節假日在工作日的,如果婦女節公司未給公司女職工放假的,隻需支付正工資即可,但如果婦女節屬于正常休息日上班的,則需要按照休息日加班工作标準支付200%的加班工資。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的,應首先安排其補休;補休時間不得少于加班時間。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時加班工資計發基數的200%支付加班工資。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時加班工資計發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不能用調休或者補休來替代。
“加班工資計發基數”,是指用人單位正常生産經營情況下勞動者本人上月扣除加班工資後的工資,但是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标準。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勞動者在綜合計算周期内的實際工作時間不應超過總法定标準工作時間,超過部分視為延長工作時間,用人單位應按150%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
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不适用加班費相關規定。
案例:
舉例說明,如公司安排某員工2月11日至17日期間加班,該員工實行标準工時工作制,月工資4000元,其2月12日至14日期間的加班工資應為1655.17元(4000÷21.75×300%×3),2月11日、2月15日至17日期間的加班工資應為1471.26元(4000÷21.75×200%×4)。
用人單位未依法支付加班工資怎麼辦?
青島市人社局工作人員建議,勞動者可與用人單位協商,用人單位拒不支付的,可向有管轄權的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舉報或投訴。因加班費發生争議的,勞動者可向有管轄權的勞動人事争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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