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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變動後上班時間

職場 更新时间:2024-05-16 11:35:28

人事變動後上班時間?标準工時制是最常用的一種工時制主要有以下特點:,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人事變動後上班時間?以下内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人事變動後上班時間(人事關于工作時間)1

人事變動後上班時間

标準工時制是最常用的一種工時制。主要有以下特點:

①每天工作不能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能超過40小時;

②每周應保證勞動者至少休息一天;

③因生産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一般每天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小時,特殊原因每天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月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36小時。

實踐中需要注意制度工作日(年:365-104-11=250天;季:250÷4=62.5天;月:250÷12=20.83天)與制度計薪日的區别。制度工作日是指除法定休假節日和休息日以外的月工作天數,超出制度工作日的工作時間即為加班,制度工作日主要用于工時管理,是計算加班的标準;而制度計薪日【月:(365-104)÷12=21.75天】是指法律規定的必須計算發放工資的月工薪天數。根據《勞動法》及《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因此折算制度計薪日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

标準工時制下的加班

實行标準工時制的用人單位,實踐中需注意三點:第一,法律法規沒有規定每天8小時工作時間的起止時間,即隻要在一天内工作不超過8個小時即不用支付加班費。第二,法律規定每周必須保證休息一天。如果每周工作六天但總時間不超過40小時,是不存在加班也無需支付加班費的。第三,法律規定加班必須要和工會及勞動者協商,每天不得超過1個小時,實際操作中有一定難度,一旦發生争議後,勞動仲裁隻關注是否支付加班費,不追究超時加班等問題。但若被員工舉報,人社部門可能對單位進行處罰。

安排勞動者加班需注意以下四點限制性規定:

①用人單位不得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依據《勞動法》的規定,需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首先,由于用人單位生産經營需要,确實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生産經營需要主要是指生産任務緊急必須連續生産、運輸或者經營的;

其次,必須與工會協商經工會同意,用人單位決定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把安排加班的理由、涉及人數、時間長短等情況向工會說明,征得工會同意後方可延長工作時間。如果工會不同意,不可以強令勞動者加班。

再次,必須與勞動者協商,如果勞動者不同意亦不可強令其加班。

此外,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時間長度必須符合《勞動法》的限制性規定。

②勞動者不能強迫用人單位加班。法律對于用人單位支付加班工資的前提是用人單位安排。因此屬于由用人單位安排的加班,單位應當支付加班工資,否則單位有權拒絕支付。但如果職工因單位不支付加班工資發生争議,職工舉證考勤卡,單位則需舉證該加班非用人單位安排。如單位無法舉證責任可能敗訴。

③加班的對象有限制。根據《勞動法》和其他國家有關規定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的規定,禁止用人單位安排未成年工、懷孕七個月以上和哺乳未滿12個月嬰兒的女工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④加班限制的例外。如果存在《勞動法》第42條規定的情形延長加班時間,不受《勞動法》第41條的限制。首先,不受程序的限制。其中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加點,可以不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其次不受時間的限制。即用人單位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每天不能超過3小時,每月不能超過36小時的限制。

綜合計算工時制

綜合計算工時制是以标準工作時間為基礎,以一定的期限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工時制度。

實行這種工時制度的用人單位,計算工作時間的周期不再是以天為單位,而是可以以周、月、季、年,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标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即在綜合計算周期内,某一具體日或周的實際工作時間可以超過8小時(或40小時),但綜合計算周期内的總實際工作時間應當不能超過總法定标準工作時間。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的,無論勞動者單日的工作時間為多少,隻要在一個綜合工時計算周期内的總工作時間數不超過以标準工時制計算的應當工作的總時間數,就不視為加班。

綜合計算工時制一般不實行周期固定工資制。實踐中多運用勞動合同約定的方式。比如在集中休息期間,用人單位可以約定向勞動者支付基本工資和最低工資。

不定時工時制

不定時工時制也稱為不定時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質、特點和工作職責的限制,無法按标準工作時間衡量或是需要機動作業的職工所采用的,勞動者每一工作日沒有固定的上下班時間限制的工作時間制度。标準工時制、綜合計算工時制都是一種定時工作制。是依據工作時間來計算勞動量。不定時工作制是一種直接确定勞動工作量的工作制度。

企業中的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和其他因工作無法按标準工作時間衡量的職工,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對于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用人單位應按相關規定,參照标準工時制核定工作量并采用彈性工作時間等适當方式,确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産工作任務的完成。

不定時工作制,最大的特點就是工作時間不受《勞動法》第41條規定的日延長時間标準和月延長時間标準的限制。不定時工作制可以使員工的工作時間安排,既可以符合法律規定又能滿足工作時間的不确定性。如果合理利用,不定時工作制可以有效減少企業的用工成本。

不定時工時制下加班的認定

不定時工時制,沒有固定的工作起止時間。一般情況下,任何時間進行工作都不屬于加班,但是有一點值得注意,如果實施不定時工時制單位,就無法對員工進行制度考勤,不能簡單的以曠工為由辭退員工。工時與加班的關系見下表:

工時制

性質

範圍

工作時間

要求

加班

标準工時制

工作時間定工作量

一般勞動者

8小時/天40小時/周

無需批準

延長工作時間及休息日、法定節假日安排工作即為加班

綜合計算工時制

工作時間定工作量

特定的三類人員

一個周期内8小時/天40小時/周

需勞動行政部門批準

一個周期内超過标準時間即屬于加班,法定節假日安排工作也屬加班

不定時工時制

直接确定工作量

特定的三類人員

無固定時間要求

部分崗位無需批準

一般情況下不存在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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