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公司提出招到新人
才能讓走的這種無理要求
說走就走,太任性
委曲求全,苦了自己
到底該怎麼做
才能合法合規辭職
并能最好地維護自己的利益呢
别急!先看這裡
《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也就是說,勞動者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試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按規定履行了提前告知義務,提前告知期滿後,即可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依法辦理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手續,不得以任何理由強行留下員工繼續工作。
當然,如果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1 |
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
2 |
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
3 |
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
4 |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
5 |
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
6 |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
7 |
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
8 |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
NO! NO! NO!無需為此煩惱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9條規定
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内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如果用人單位故意拖欠工資不給、或者違反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勞動者可以向用工所在地勞動保障監察部門進行投訴舉報,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哦!
大家在離職前,一定要履行法定程序,記得要做好工作交接哦,這不僅是對工作負責的體現,也是避免産生勞動糾紛的有效手段。如果因為自己任性辭職給用人單位造成了經濟損失,自己也是要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
《勞動合同法》第91條規定
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辭職情況千萬種
合規合法是首要
學懂政策不吃虧
煩心事情解決掉
轉自:成都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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