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試用期是一年時間,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規定,公務員的試用期就是一年,但簽訂無限期合同。而事業單位簽訂三年正式合同,到期續簽。《關于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聘用單位與受聘人員簽訂聘用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一般不超過3個月;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被聘人員為大中專應屆畢業生的,試用期可以延長至12個月。試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事業單位員工辭退的經濟補償金是多少
事業單位員工辭退的經濟補償金是每做滿一年支付1個月的工資。用人單位無故辭退勞動者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按照每做滿一年支付1個月的工資作為賠償。《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标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标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試用期時間是怎麼規定的試用期時間的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隻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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