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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紅個人所得稅如何合理籌劃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7-07 03:53:01

分紅個人所得稅如何合理籌劃?随着信托行業的監管政策及相關細則陸續出台,信托行業向回歸本源、服務經濟實體方向轉變截至2019年,我國信托資産規模已高達21.6萬億元其中,自然人投資者主要參與信托公司開展的契約型信托計劃,信托公司按約定向自然人投資者分配現金紅利在此過程中信托公司未就此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而個人也未進行申報對這一問題,稅企雙方存在不同理解,下面我們就來聊聊關于分紅個人所得稅如何合理籌劃?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分紅個人所得稅如何合理籌劃(個人取得信托分紅是否繳個人所得稅)1

分紅個人所得稅如何合理籌劃

随着信托行業的監管政策及相關細則陸續出台,信托行業向回歸本源、服務經濟實體方向轉變。截至2019年,我國信托資産規模已高達21.6萬億元。其中,自然人投資者主要參與信托公司開展的契約型信托計劃,信托公司按約定向自然人投資者分配現金紅利。在此過程中信托公司未就此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而個人也未進行申報。對這一問題,稅企雙方存在不同理解。

對自然人投資者的分紅收益是否征收個人所得稅,企業方認為,2005年和2018年的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均未明确自然人投資者投資于信托等項目的分紅收益需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不應征收。

而稅務人員認為,根據2018年的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指個人擁有債權、股權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信托法第二條“本法所稱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産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信托沒有從本質上改變财産投資的受益人,自然人投資者從信托計劃等産品中取得的分紅收益,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對自然人投資者的分紅收益是否由信托公司代扣代繳,企業方認為,目前沒有明确的文件要求信托機構就分紅收益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且信托計劃不具備所得稅納稅主體資格。同時,在實際操作中産品協議明确産品收益對應的稅款由納稅人自行申報,因此信托公司不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稅務人員認為,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相關規定,為實現稅收征管的公平與效率,應當由信托公司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從法理層面分析,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九條“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和《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第二條和第四條等相關文件規定,自然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需由實際支付方——信托公司履行代扣代繳義務。信托公司不得以私法領域之約定義務,約束公法領域之法定義務。從實操層面分析,信托投資多為私募,稅務機關難以獲取自然人投資者收益情況,且自然人投資者往往分布在全國各地,存在征管困難。而信托公司掌握整個運營流程收益情況,由其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更具可行性。

為确保征管效率和稅收公平,提升政策适用的确定性,筆者建議,一是明确信托分紅收益個人所得稅征管制度,一并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确認應稅項目,并由信托公司作為實際支付人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二是合理設計征管流程。為避免重複征稅和因投資方式不同而稅負不同,建議深挖業務流程、規範征管細節,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三是建立聯動監測體系。建立信托計劃等資管産品表外業務的專項監測體系,與銀保監會、證監會等部門建立聯動信息交換機制,加大信息披露力度,提高風險掌控與預判能力。

(作者單位:國家稅務總局駐北京特派辦)

作者:谷悅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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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中國稅務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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