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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死亡賠償案例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8-10 04:11:14
「我為群衆辦實事」男子健身猝死,健身房需要擔責嗎?

在這個顔值即正義的時代,越來越多的小夥伴對自己的外形有着越來越嚴格的要求,尤其是近幾年來健身風氣的盛行,在健身房揮汗如雨的勇士們便越來越多。

健身死亡賠償案例(健身房需要擔責嗎)1

但是,在健身房健身時意外受傷甚至死亡,這個責任應當如何劃分責任呢?,我們來通過一則案例了解一下。

健身死亡賠償案例(健身房需要擔責嗎)2

案情簡介

65周歲的王某在鷹潭市某健身房辦理健身會員,辦理手續之後,立即進入健身區健身。在健身過程中,健身教練未在現場進行指導,王某突然倒地……現場的其他會員對王某進行了心肺複蘇,健身房未采取急救措施。後王某被120急救車送入鷹潭市人民醫院治療,經搶救無效後死亡。王某家人起訴至法院,要求健身房賠償。

裁判結果

月湖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賓館、商場、銀行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衆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王某突發疾病倒地後,健身的其他會員對王某進行救助,健身房并無專業人員對王某予以及時救助,其對王某死亡應承擔一定的責任。

王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成年人,應知曉自身身體健康情況,應明知健身活動亦具有一定的風險性,其對事故發生亦存在過錯,應自行承擔主要責任。綜上,酌定健身房承擔25%責任,死者王某自行承擔75%責任。根據責任承擔比例,判決健身房承擔166856.8元。

健身房不服,提起上訴。鷹潭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寄語

作為參加者,在健身房鍛煉的一般都是心智正常的成年人,即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首先應當對自身安全多加注意,科學健身,合理使用器械,避免危險發生。

同時,作為經營場所,健身房應當健全管理制度,消除設備的安全隐患,對客戶做必要的指導和提醒,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不管是剛入會的新會員,還是已入會的老會員,隻要是健身房的會員,健身房在會員健身時,就應盡到安全保障的義務。否則會員意外受傷或突發疾病死亡的,健身房便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健身死亡賠償案例(健身房需要擔責嗎)3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衆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來源:鷹潭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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