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11日,哈爾濱市一網約車司機發布視頻稱“拒絕乘客抽煙後,遭釣魚執法”,視頻中乘車人在車上抽煙被拒後聯系執法人員查車。乘車人聯系執法人員查車的目的可能是為了打擊報複網約車司機,也可能早已與執法人員安排好并配合進行“釣魚執法”。
所謂釣魚執法,指當事人原本沒有違法意圖,在執法人員的引誘之下,才從事了違法活動。
最有名的“釣魚執法”案例屬“上海釣魚執法案”。該案基本情況是:2009年9月8日,司機孫中界因好心幫載自稱胃痛要去醫院的路人,結果卻被城市交通執法大隊認定為“非法營運”,遭扣車與罰款1萬元,18歲司機孫中界憤而斷指自證清白。
“釣魚執法”危害大,不僅破壞政府行為的公信力,也容易滋生“逐利執法”的亂象,與政策法規的宗旨沖突;另一方面,“釣魚執法”常見于交通執法,被執法對象本身往往是一些收入不高的群體,高額的罰款讓被執法對象生活受到重大影響。
面臨“釣魚執法”,要怎麼應對?
首先,“釣魚執法”本身就不合法。
一個合法有效的具體行政行為,需要證據确鑿,适用法律、法規正确,符合法定程序。“釣魚執法”過程中,執法機關通過“釣鈎”利誘被執法對象違法的取證手段本身就是違法、不正當的。
詳細法律依據可見:
《行政處罰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五十七條規定,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獲取的證據材料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因此,在面臨“釣魚執法”時不要心虛。
其次,怎樣應對“釣魚執法”,不當冤大頭?
執法過程中,被執法對象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執法機關必須充分聽取被執法對象的意見。因此,建議由執法人員記錄自己的陳述和申辯意見,包括自己“違法”的初衷、與“釣鈎”的溝通記錄、要求披露“釣鈎”身份的請求,這些都能成為行政行為複議、訴訟的重要證據。
詳細的法律依據可見: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複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陳述、申辯而給予更重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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