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申請書與辭職通知書的區别?案例辛春原受聘于開發區一家日資企業做管理工作,前段時間,因為遇到一個更好的發展機會,她打算向原公司提出辭職辛春與原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為期3年,她提出辭職時合同并未到期為此,辛春特意咨詢了有關人士,聽說勞動者有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于是,她寫了一份辭職申請交給公司後便離開了,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辭職申請書與辭職通知書的區别?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案例
辛春原受聘于開發區一家日資企業做管理工作,前段時間,因為遇到一個更好的發展機會,她打算向原公司提出辭職。辛春與原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為期3年,她提出辭職時合同并未到期。為此,辛春特意咨詢了有關人士,聽說勞動者有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于是,她寫了一份辭職申請交給公司後便離開了。
幾天後,辛春接到原公司通知,讓她回去上班,但她認為:“我已經辭職了,沒必要再回原公司了。”又過了幾天,公司以辛春收到通知後未回來上班為由,對辛春做出除名決定。不但如此,公司還以辛春連續曠工違反勞動紀律在先造成違約為由,要求辛春支付違約金5000元。對此,辛春感到很委屈。
辛春的案例提醒廣大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通知和書面申請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二者的含義和法律後果是不同的。
辭職通知
辭職通知書,又叫辭職信,即記載勞動者提出辭職時間、辭職原因等内容的法律文書。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即辭職通知送達用人單位滿三十日,産生雙方勞動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無論用人單位同不同意勞動者辭職,30天後勞動者均有權要求用人單位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用通俗的話來說就是“跟你說一聲,我将在三十天後離職了,你們準備工作交接和辦理退工手續吧!”,用人單位沒有表示異議的權利,因而也無須對辭職通知做出回複。
辭職申請
辭職申請書,和辭職信一樣記載了辭職時間、辭職原因等内容,但與辭職通知最明顯的區别是:辭職申請結尾部分會有一句類似“懇請領導批準”、“望批準為盼”、“請領導批準”的句子。這個時候,用人單位是否批準就成為解除勞動合同的關鍵。用人單位可以批準,也可以不批準。從法律上講,辭職申請是一個要約行為,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的内容能否實現,需取決于受要約方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說必須征得用人單位的同意。如果用人單位不批準或不同意,辭職申請送達用人單位滿三十日後并不産生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這種辭職申請實際上不是辭職通知,而是一種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意向書。
看了以上的解析,是不是很多夥伴都有恍然大悟之感?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30天遞交“辭職通知書”而非“辭職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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