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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約車怎麼回答司機問題

汽車 更新时间:2024-08-19 17:06:11

網約車怎麼回答司機問題? 随着第三次科技革命的持續發酵,“互聯網 ”平台飛速發展,以滴滴、美團為代表的共享經濟融入人們的生活,增加了就業崗位,促進了市場經濟的發展但在一定程度上,共享平台公司與從業人員之間的權利義務突破了傳統的就業模式和勞動關系框架,沖擊了現有的社會保障制度由于“互聯網 ”時代下勞動權利義務被過度分解,舉證責任分配不明确以及法官自由裁量權等原因,造成勞動關系難以确定如何正确引導 “互聯網 ”時代下勞資關系的健康發展,及時解決“互聯網 ”時代下勞動關系認定問題帶來的糾紛,成為互聯網經濟發展中的重要課題,今天小編就來說說關于網約車怎麼回答司機問題?下面更多詳細答案一起來看看吧!

網約車怎麼回答司機問題(網約車司機看過來)1

網約車怎麼回答司機問題

随着第三次科技革命的持續發酵,“互聯網 ”平台飛速發展,以滴滴、美團為代表的共享經濟融入人們的生活,增加了就業崗位,促進了市場經濟的發展。但在一定程度上,共享平台公司與從業人員之間的權利義務突破了傳統的就業模式和勞動關系框架,沖擊了現有的社會保障制度。由于“互聯網 ”時代下勞動權利義務被過度分解,舉證責任分配不明确以及法官自由裁量權等原因,造成勞動關系難以确定。如何正确引導 “互聯網 ”時代下勞資關系的健康發展,及時解決“互聯網 ”時代下勞動關系認定問題帶來的糾紛,成為互聯網經濟發展中的重要課題。

傳統模式下,勞動關系從形式、實質兩個方面加以認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确立勞動關系,明确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據此可知,判斷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首先要從勞動合同的簽訂入手。同時,《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這表明勞動關系的建立,不僅要具備形式要件,實質要件也同等重要。根據原勞動部《關于确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的規定,實務中實質要件主要參考以下幾點:勞動者是否實際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與安排;勞動者的主要收入是否來源于該用人單位支付的工資與報酬;勞動者從事的勞動活動是否是用人單位的經營業務組成部分;生産資料由用人單位提供還是自行提供;勞動者提供的勞務是繼續性還是一次性等。

“互聯網 ”,顧名思義就是在互聯網上發展起來的新興經濟模式,是傳統行業依托互聯網并與其深度結合的産物,最終實現資源優化配置。以滴滴為代表的網約車專車運營模式,挑戰了傳統的交通方式,有效提高了閑置車輛的使用率,既方便了出行者又提高了私家車車主的收入。以滴滴網約車為例分析得出,“互聯網 ”的就業模式與傳統的勞動模式既有相似之處,又在傳統勞動關系模式上有一些突破。傳統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提供生産資料例如生産設備、辦公地址等,而本文涉及到的”互聯網 ”模式下的網約車司機一般都是自己提供網絡用車,相當大的一部分人隻是賺取車輛維修費用而進行兼職。同時,互聯網企業的經營範圍與司機從事的運輸駕駛工作也不一緻,我們所知的滴滴的出租車軟件就是由北京小桔技術有限公司開發和運營,其在工商登記機關以技術開發業務為主要經營活動進行登記,而非出租車業務,因此并不是一般意義上的交通運輸企業。在滴滴司機的管理上,與傳統出租車等公共交通行業相比,工作過程中的人身自由和駕駛員的自由程度大大提高,相比傳統行業更具有獨立性和開放性,滴滴司機的接單時間、接單與否均是由其自由選擇和支配。沒有固定的工作時間、工作地點,滴滴平台的規定也多是交易規則,而不是人事管理制度。目前,部分大城市對于作為運營的網約車輛的車型和品牌正在逐步提高準入門檻,且司機對于車輛的維修、保險費用等需自行負責,這在一定程度上更加大了網約車司機的成本。此外,網約車平台對于司機的薪資福利上,沒有作出最低工資保障,也就是說網約車司機的收入完全靠接單帶來的提成,而該提成的獲取需要先從平台扣除一部分“管理費”。

另一方面,新興“互聯網 ”與傳統勞動關系模式又存在相似之處。實務中經常出現如下案例:網約車司機張某在駕駛私家車前往一名網約車乘客設定的始發地點時,發生交通意外,并導緻另一人受傷。從法律關系上看,乘客通過滴滴打車,滴滴确認乘客訂單,一旦乘客坐上滴滴便和滴滴網約車平台成立客運合同關系。根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六條之規定,網約車平台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滴滴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此一旦發生事故,乘客隻需要找到滴滴即可直接追究滴滴平台的責任。司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滴滴事後可以向司機追償。反觀勞動法律關系緻人損害的相關法律規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可見,對于網約車公司的事故責任,參考适用了勞動法對于用人單位的責任承擔的規定。

以上論述體現了法律在某些情況下沒有緊跟經濟發展步伐的新問題,法官在裁量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的問題上還有很大的任意性。為适應新時代經濟社會的快速開展,十九大報告提出提高就業質量的新目标,即強調“加強對靈活就業,新就業形态的扶持”,“保障非正規就業勞動者權益,實現更高質量的就業”。因此,對“互聯網 ”勞動關系的審度,是出于對網約車司機的利益考慮,更好地規範網約車運營過程中事故的追責問題,以及對平台合法運行的監管,有助于平台對工作人員的良性管理以及平台的穩健發展。

在“互聯網 ”法律關系問題上,學界形成如下觀點:以網約車為例,提出制定獨立承包人制度、合作經營等來應對互聯網對傳統勞動關系的挑戰;按照傳統的勞動關系模式,結合形式、實質要件,案件中直接認定為屬于或者不屬于勞動關系;或者順應“互聯網 ”與經濟、生活相融合的趨勢,結合對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的理解,将滴滴網約車為代表的新型“互聯網 ”模式的平台和司機之間認定為勞務關系。可見,“互聯網 ”模式下互聯網平台與從業人員之間的法律關系确立标準并非單一,要視具體情況而定。首先,核對平台的經營範圍,發布的信息和工作人員的工作内容進行梳理,例如滴滴平台的工商注冊營業範圍是以提供信息服務為主,所以應當考慮平台企業是信息服務還是實際掌控勞動資源分配。其次,從實質角度判斷“從屬性”特征。為順應互聯網經濟熱潮,相比考慮“依附性”特征,“依附性”的強弱程度更為重要,如判斷依據不僅僅考慮工作人員受制于在平台的工作時間或者工作地點,也可以根據平台提供或者二者相互約定的履行方式加以判斷。再次,報酬給付是否具有連續性、是否為勞務提供者的主要收入來源、工作收入水平與平台的薪酬制度是否有直接關系。最後,平台對于從業人員提供者服務的全過程是否盡到了各項管理,包括平台内部規定和評價機制對從業人員是否有約束,平台對其是否實施獎懲、進行培訓以及進入和退出的管理等。除此之外,在必要情況下也可以參考德國、日本的域外經驗。在新形勢的拉動下,立法方面應當更加完善好勞動法律制度、社會保障制度、相關責任追究的規定等,對于網約車、美團等互聯網經濟發展頭部企業,應當主動肩負起健康發展經濟的行業帶頭責任,将勞動法律矛盾、糾紛弱化,加強内部管理,在發展自身的同時,減輕社會風險,及時把握政策和實事動向,為湧現更多的新型經濟用工企業做榜樣。司法領域,應當增加對于新型用工關系的包容性,實務中應當做到在以貫穿勞動法基本原則的前提下做到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平衡勞資雙方的利益沖突。

“互聯網 ”勞動模式是将互聯網與傳統模式的深度結合形成新的商業模式,從生産要素的角度來看,“互聯網 ”勞動模式隻改變勞動力與生産資料的結合方式,而沒有改變兩者結合的性質。目前,無論是國内還是在國外,都沒有應對“互聯網 ”勞動模式的可行性法律,在一定程度上看出法律滞後于經濟社會的發展。因此對于新萌芽的共享經濟應該有所創新,以新型的法律規則來正确引導“互聯網 ”模式行業的正确發展,形成和制定符合新興經濟模式的法律條文,并保障其在實踐中依法實施。權衡和保護各方利益、實現勞動者權益有所保障,最終實現經濟發展和社會和諧進步的共赢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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