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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取保候審需要多長時間批下來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8-28 05:17:15

今天,我們用最樸素、最非“法律術語”的表述方式解讀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是一種強制措施,而不是處罰方式,隻是在最終決定處罰之前的一種臨時控制手段。從字面意思也可以理解成“采取保釋的方式,等候審判”。也就是說,取保候審意味着暫時自由,不需要被羁押,但案件仍然有可能進入審判程序。在中國,取保候審之後進入審判程序是大概率事件。

一、關于強制措施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強制措施有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幾種。其中,拘傳的最長期限是12個小時,案情特别重大、複雜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超過24個小時,一般是犯罪嫌疑人剛被抓捕時偵查機關采取的臨時措施,此處暫且不讨論。拘留、逮捕都是羁押手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采取刑事拘留、逮捕措施之後,會被羁押在看守所。

隻有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是非羁押的強制措施,也就是不需要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關在看守所内。監視居住的意義和取保候審有些類似,後面再用文章解讀監視居住。取保候審,意味着暫時自由了,但不意味着案件結束了。

二、關于刑事程序

刑事案件基本的程序可以分成三個部分。用大白話說是公安階段、檢察院階段、法院階段,用相對專業的法律術語說是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審判階段。注意,實踐中,有些案件是由檢察院直接偵查,偵查階段就不等于公安階段;有些案件由監察委承辦,則也不能稱為公安階段。為了解讀方便,本文不再展開論述。這三個階段是依次進行的,從案發之日起,大多數案件都會經曆這三個階段,也有部分案件會在前兩個階段便結束。取保候審在這三個階段都可以存在:

1、公安、檢察院在對案件進行偵查的過程中,會根據案件的情況決定是否需要将犯罪嫌疑人關起來。如果需要,偵查機關則可以決定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拘留或者報請檢察院決定逮捕;如果不需要拘留,或者檢察院決定不逮捕,公安機關/偵查機關可以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審措施。言外之意,案件的程序仍然在進行,隻是犯罪嫌疑人有沒有必要關起來。

2、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階段)之後,檢察院也可以決定對犯罪嫌疑人采取何種強制措施:可以對已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決定采取取保候審措施,也可以決定對前期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的強制措施。言外之意,如果犯罪嫌疑人前期已經被取保候審,案件進入檢察院之後,仍有可能會重新被收監。

3、案件進入審判階段(法院階段)之後,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會變成被告人。如果在此之前被告人已經被取保候審,則法院可以根據案情決定是否将被告人收監,有些時候是在開庭之前決定是否收監,有些是在開庭之後甚至判決之後決定是否收監。如果在此之前被告人被關在看守所,則法院也可以在開庭之前或之後決定對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措施。

三、哪些情況下可以采取取保候審措施?

我們不再列舉法條,簡單概述如下:

第一類,犯罪情節相對較輕(前提是可能構成犯罪),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适用附加刑的。

第二類,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緻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其前提是構成犯罪,但實踐中往往是針對法定刑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而不是任意犯罪行為。

第三類,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緻發生社會危險性的。這種情況下,一般不再一味地考量犯罪情節的輕重,而是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體狀況為主。

第四類,羁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有些案件情況比特殊,在法定的期限之内不能辦結,但是又不能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限期地等下去,所以對其采取取保候審措施。

第五類,可能構成犯罪,但是證據不足,公安機關直接決定取保候審或者檢察院決定不批準逮捕後公安機關決定取保候審。

四、誰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屬、辯護律師都可以。實踐中,辯護律師申請成功的高概率更大一些。取保候審不是随手寫一份申請就可以,重要的是申請的理由和依據。不論是誰提出申請,都不能盲目進行。

五、什麼時候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申請取保候審在整個案件的處理過程中三個階段都可以進行,但不意味着想什麼時候申請就什麼時候申請。公安機關剛決定拘留,或者檢察院剛批準逮捕的時候,申請取保候審意義便不大,幾乎不可能成功。有幾個節點比較重要,可以提高申請成功的概率:

一是犯罪嫌疑人剛被抓捕歸案或者投案後,公安機關決定拘留之前。

二是拘留後,拘留期限屆滿前(報請批準逮捕前),一般是三十天内;

三是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的過程中,準确的說是申請檢察院不批準逮捕。如果檢察院不批準逮捕,則公安機關一般會采取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措施。這個期限相對比較緊張,最長隻有七天。所以在偵查機關報請批準逮捕前後,一定要與案件承辦人保持信息通暢。

以上是節點都集中在黃金37天以内(之前)。一般嫌疑人被逮捕,申請取保候審成功的概率會小很多,但是仍然有機會嘗試,這時候可以通過以下方式嘗試:

1、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後,嘗試申請羁押必要性審查,這項工作對專業知識和技能要求較高。

2、案件辦案期限屆滿時,申請變更強制措施。

3、在認罪認罰程序中争取取保候審。

這幾種方式對專業知識要求較高,一般都是由專業律師進行操作的較多。

六、取保候審的方式有哪些?

取保候審一般有兩種方式:繳納保證金或者提供保證人,本質都一樣。

七、取保候審一般是多長期限?

一般不超過一年。

八、取保候審之後是不是意味着就沒事了?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總結答案如下:取保候審之後,仍然後可能面臨收監的風險。除非,案件在偵查階段(公安階段)終止偵查、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階段)決定不起訴、審判階段(法院階段)撤回起訴、判決無罪。在案件結束以前,被采取取保候審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應當遵守取保候審的規定,比如: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幹擾證人作證;不得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等等。同時,也要配合辦案機關的調查,更不要作出違法的行為。一旦違反規定或者出現違法情形,将可能會取消取保候審措施而被收監。

附相關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

申請取保候審需要多長時間批下來(申請取保候審的正确方式)1

第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緻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緻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羁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第六十九條 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第七十條 保證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監督被保證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

(二)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

被保證人有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行為,保證人未履行保證義務的,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一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内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幹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将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并且區别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第七十二條 取保候審的決定機關應當綜合考慮保證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審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性質、情節,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被取保候審人的經濟狀況等情況,确定保證金的數額。

提供保證金的人應當将保證金存入執行機關指定銀行的專門賬戶。

第七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憑解除取保候審的通知或者有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第七十九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八十一條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第九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内,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并且将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九十八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規定的偵查羁押、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内辦結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需要繼續查證、審理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一百六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十四日以内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三日。對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對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一百七十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監察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查,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偵查。

對于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對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動解除。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拘留後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人民檢察院決定采取強制措施的期間不計入審查起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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