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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處理學生處分有哪些

教育 更新时间:2024-08-06 16:10:24

學校處理學生處分有哪些?原标題:《北京市中小學學生獎勵和處分辦法》印發,要求學校成立申訴處理委員會 中小學生不滿處分可提申訴,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學校處理學生處分有哪些?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學校處理學生處分有哪些(北京市中小學學生獎勵和處分辦法印發)1

學校處理學生處分有哪些

原标題:《北京市中小學學生獎勵和處分辦法》印發,要求學校成立申訴處理委員會 中小學生不滿處分可提申訴

曆經二十多年,《北京市中小學學生獎勵和處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重新修訂,于昨日印發。《辦法》要求校級及以上學生獎勵應實行公示、備案和監督制度,明确開除學籍适用對象和适用情形,新增學生申訴部分内容。修訂後的《辦法》将于2月26日開始實施。

校級及以上獎勵須公示備案

《辦法》明确,對德、智、體、美方面綜合表現突出或某方面表現突出,以及諸方面或某方面有顯著進步的學生或集體,可以對其本人或集體進行獎勵,記入學生綜合素質評價或學生檔案。

對學生進行獎勵,要堅持精神激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激勵為主,物質獎勵為輔。獎勵的方式包括口頭表揚、通報表揚、授予榮譽稱号、頒發榮譽證書、發放獎品或獎金等。

同時,應當嚴格程序、規範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校級及以上的學生獎勵應實行公示、備案和監督制度。

《辦法》鼓勵各區和學校積極探索科學、多元的學生評價機制,豐富學生獎勵的類型、方式,搭建學生成長進步的平台。鼓勵各區和學校因地制宜,引導學生争先創優,使學生在各個方面的優秀表現都能得到鼓勵。

開除學籍僅适用高中階段學生

《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等規定,确實犯有嚴重錯誤,出現不良行為或嚴重不良行為,或者違反《中小學生守則》《北京市中小學生日常行為規範》以及學校規章制度,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的學生,可視情節輕重酌情給予不同處分。

《辦法》同時給出了處分類型及适用範圍:對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可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對高中階段學生可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處分。對八周歲以下學生一般不予處分,可以給予口頭批評教育,幫助改正錯誤。其中,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處分記入學生檔案。

此外,高中學生如果有“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受到處罰,性質惡劣的”等六種情形之一,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辦法》要求,留校察看和開除學籍處分決定應由學校校長辦公會研究讨論決定。涉及開除學籍的處分,應當報學校所在區教委備案。其他處分由學校學生管理部門提出,報學校領導同意。

■ 亮點

學生确有悔改表現可撤銷處分并公布

《辦法》嚴格規範了學生處分程序,要求學校處分學生應當出具處分決定書,處分決定作出三日内送達學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處分決定書應當包括以下内容:學生的基本信息、處分類型、處分事實、理由及依據,學生的申訴途徑和行使期限及其他必要内容。

學校在作出處分決定之前,應當聽取學生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的陳述和申辯。對于有較大争議或存在疑點的,學校應進一步核實和調查。對于陳述和申辯的學生,不得對其加重處罰,陳述中發現又有其他違紀行為的除外。

同時,學生處分的公布方式和範圍,應遵循教育和保護相結合的原則,充分考慮學生的身心特點。

除開除學籍處分外,學生受處分期間,學校不得對受處分學生随意停課,不得歧視受處分學生,不得強迫受處分學生轉學和退學。嚴禁體罰、變相體罰、侮辱學生和孤立學生。

此外,學校對受處分的學生應加強考察和教育。對态度較好,确有悔改表現的學生,可撤銷處分,并在處分公布範圍内予以公布。撤銷處分的時間一般在受警告和嚴重警告處分三個月後,受記過、留校察看處分半年後。

撤銷處分應由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師生評議,由班主任初步審核并提出意見,報學校批準。撤銷處分的權限與作出處分的權限相同。處分撤銷時,可從學生檔案中撤出處分決定。

變化1

限制最嚴重處分類型的适用

現行《北京市中小學獎勵和處分辦法》由北京市教育局1991年印發,北京市教委相關負責人介紹,曆經二十多年,該文件許多條款已經不适應首都教育發展形勢,屬于需要修訂的行政規範性文件。

記者注意到,與現行辦法相比,新版《辦法》有多處變化。

獎勵方面,删除了一些具體獎勵和學生集體獎勵的條件和辦法,僅對學生獎勵做出原則性指導,倡導各區和學校積極探索科學、多元的學生評價機制,豐富獎勵方式。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副主任于旭坤認為,這一規定有助于更好推動學生取得全面發展和個性發展。

處分方面,《辦法》明确了處分的種類以及在義務教育階段及非義務教育階段不同的适用類型。“其中特别明确了開除學籍的适用對象和适用情形,規範這種最嚴重的處分類型的适用。”北京市教委相關負責人介紹。

除此之外,《辦法》對處分的實施程序、撤銷程序及認定主體進行了細化和明确。規範了處分程序,包括做出處分的主體、決定程序、備案程序以及處分決定書的送達等。

變化2

學校須建學生處分申訴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辦法》新增了學生申訴部分,規定“學校應充分保障學生的申訴權,應建立學生處分申訴制度。學校應當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受理學生對處理或處分決定有異議提起的申訴。”

學生或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對處分決定有異議,可以在接到學校處理或處分決定書之日起10日内,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對申訴進行複查,并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日内作出複查決定,送達申訴人。需要改變原處分決定的,提交學校校長辦公會重新研究決定。

如果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對學校的複查決定有異議的,可在接到學校複查決定書之日起15日内,向學校所屬區教委提出書面申訴。學校所屬區教委應當進行審查并在30個工作日内作出學生申訴答複意見書。

“這是全面推進中小學依法治校工作的要求,”北京市教委相關負責人介紹,《辦法》增加了被處分學生的權利救濟類型和途徑,包括處分作出前的陳述權和申辯權,送達決定書之後的申訴權,明确了學校和區教委受理申訴的職責等。特别提出學校應充分保障學生的申訴權,應建立學生處分申訴制度,建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

聲音

首都師範大學教師教育學院院長、教授田國秀

申訴過程包含着豐富的教育契機

“申訴”條款的設立意義重大。所有獎勵與處分的目的都是為了育人,獎勵、處分都是手段。确保學生及其法定監護人有申訴權,從制度設計上保證申訴權利的落實和申訴流程的完整,就是對學生及其法定監護人權利的維護。更重要的意義在于,權力博弈的過程、權利表達的過程本身包含着豐富的教育契機與教育内容。

學校、教育機構要本着教育學生、愛護學生的目的保證申訴環節,認真對待申訴内容。借助申訴過程中的交鋒、對質、說理,維護學生的主體性,提升學生的責任感,培養富有獨立意識、具有民主精神的青年人。

■ 鍊接

申訴流程

1 學校建立學生處分申訴制度,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受理學生對處理或處分決定有異議提起的申訴。

2 學生或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對處分決定有異議,可在接到處理或處分決定書之日起10日内,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3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對申訴進行複查,并在接到申訴之日起15日内作出複查決定,送達申訴人。需要改變原處分決定的,提交學校校長辦公會重新研究決定。

4 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對學校複查決定有異議的,可在接到複查決定書之日起15日内,向學校所屬區教委提出書面申訴。

5 學校所屬區教委應當進行審查并在30個工作日内作出學生申訴答複意見書。

6 自處理、處分或者複查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内未提出申訴的視為放棄申訴,學校或者區教委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注: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由學校相關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學生所在班級的班主任、教師代表、家長代表、學生代表等組成,可聘請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專家參加。)(記者 沙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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