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9日,隆安縣人民法院對巫江林、巫江華、巫江學等42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一案進行公開宣判,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7項罪名,數罪并罰判處被告人巫江林有期徒刑25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财産及罰金300.6萬元,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7項罪名,數罪并罰判處被告人巫江華有期徒刑25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财産及罰金285萬元;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7項罪名,數罪并罰判處被告人巫江學有期徒刑20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财産及罰金223萬元;其餘被告人分别被判處有期徒刑17年至2年不等刑罰,并處罰金共計514.8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自上世紀90年代起,被告人巫江林、巫江學、巫江華通過開設賭場、高利放貸的方式,召集家族成員、籠絡控制社會閑散人員,逐步建立以巫江林、巫江華、巫江學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常年在馬山縣金钗鎮及周邊地區活動,以開設賭場抽頭漁利、在賭場内高利放貸為主要經濟來源;2001年至2019年間,該組織通過實施開設賭場、非法高利放貸、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和其他經濟活動,非法獲取經濟利益6000餘萬元;為維護組織利益和攫取高額非法收益,先後實施了一系列開設賭場、尋釁滋事、聚衆鬥毆、故意傷害、敲詐勒索、非法倒賣土地使用權等違法犯罪活動,全案共計31起違法犯罪事實,嚴重破壞了當地群衆生産、生活和經濟秩序。
被告人入庭。
法院認為,以巫江林、巫江華、巫江學為首的組織通過有組織的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及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為非作惡,稱霸一方,嚴重破壞當地正常的經濟、社會秩序,該犯罪組織應依法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被告人巫江林、巫江華、巫江學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勞毅等人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個别組織成員還分别構成尋釁滋事、聚衆鬥毆等不同個罪。法院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旁聽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及被告人家屬
此次公開宣判邀請了部分縣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司法局相關工作人員等人進行旁聽。
來源:廣西高院微信公衆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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