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居民到底能不能使用農村宅基地?了解這個時間節點是關鍵
在農村,土地一般是屬于本集體經濟組織所有,農村的宅基地的所有權自然是屬于本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一般來說,隻有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才能獲得宅基地的使用權,對于城鎮居民一般是不具有獲得宅基地使用權的資格的。但是,這并不是絕對的。
我們都知道關于土地的法律以及政策是動态發展的過程,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我們不能用現在的法律去要求過去的行為,如果當時的法律沒有相關的禁止性規定,那麼我們則不能否定城鎮居民使用農村宅基地的合法性。下面,我們就來具體看一下關于城鎮居民能否使用宅基地相關法律的演變。
1982年《城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農村社員,回鄉落戶的離休、退休、退職職工和軍人,回鄉定居的華僑均有權申請宅基地建房,程序上需要經社員大會讨論通過,生産大隊審核同意,報公社管理委員會批準。
198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頒布,1987年1月1日,正式實施。其中第四十一條規定,城鎮非農業戶口居民建住宅需要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必須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用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表混,并參照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标準支付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
也就是說,1987年實施的《土地管理法》,是循序城鎮居民使用集體土地的,但是需要經過審批,并且需要支付一定的費用。
但是,1998年《土地管理法》修訂,農村宅基地的使用權人被限定為農村村民,也就是說城鎮居民被排除在了使用宅基地的範圍之外,但是按照當時的規定,之前城鎮居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是可以進行确權登記的。
也就是說,1998年《土地管理法》實施之後,城鎮居民使用農村宅基地建房則是不合法的,但是根據“法不溯及既往”原則,在這之前,合法取得的宅基的,也應該受到保護,上面的房屋,不應以城鎮居民不具有取得農村宅基地的使用權而被認定為違建。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