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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怎樣寫證人出庭申請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2-12 11:03:49

最高法發布《關于修改〈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的決定》,修改後的《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下稱“新《證據規定》”)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該規定始于2002年4月1日,由于《民事訴訟法》修訂,在2008年作出相應調整,但内容沒有實質性變化。現行有效版本,正是2008年版本(下稱“08年《證據規定》”)。

在證人出庭作證方面,08年《證據規定》相關内容隻有6條,現在擴充為12條。新增的篇幅,既有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下稱《民訴法司法解釋》)的貫徹,也有對老問題的新規定。

那麼,證人出庭作證的規則發生了哪些重大變化呢?經過對比研究,我們總結出十條規則,以飨讀者。(正文小标題下引用的條款均出自新《證據規定》)

民事訴訟怎樣寫證人出庭申請(民事訴訟證人出庭作證規則10大變化)1

01、證人未出庭,證言不直接采信

第68條第3款

無正當理由未出庭的證人以書面等方式提供的證言,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在往常,庭審中經常出現隻提交書面證人證言,而證人不出庭的情況。對于這種書面證人證言,律師在質證時,隻能從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三方面來分别陳述意見,尤其對于其合法性不予認可,理由主要是證人未出庭。但是,對于這種證人未出庭的書面證言,法院是否可以參考,或者結合其他證據用來認定案件事實,08年《證據規定》并未明确。

現在,新《證據規定》明确規定,若證人無正當理由不出庭,該證言直接“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這一規定,終于幫助我們脫離窘境。我們在質證時可以理直氣壯引用出來,給這種證據以緻命一擊。

02、證人确有困難,如何提供證言

第76條

證人确有困難不能出庭作證,申請以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申請書中應當載明不能出庭的具體原因。

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若證人存在法定情形,可以不出庭,而是通過書面、視頻等方式作證。但此前規定隻明确這種情況需經過法院許可,至于如何操作,沒有具體規定。

新《證據規定》要求,若确有困難無法出庭作證,證人必須以自己名義向法院提交申請書,在申請書中載明不能出庭的原因。

需要提醒的是,證人是否當真符合法律規定的不出庭條件,這是将是每一位律師在質證時都會重點考慮的問題。由于證人未出庭,即使書面申請并附帶證據材料,也很容易被質疑,緻使證人證言失效。因此,若非萬不得已,應盡量讓證人出庭。

03、申請證人出庭的截止日期

第69條第1款

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

申請證人出庭,應當在何時向法院提出呢?08年《證據規定》的要求是“在舉證期限屆滿十日前提出”,新《證據規定》與《民訴法司法解釋第》第171條保持一緻,不再要求提前十日,隻要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屆滿之前向法院提出申請,就是符合規定的。

需要注意的是,08年《證據規定》沒有明确區分一審、二審中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天數,概括規定為30日。這次修改,新《證據規定》向《民訴法司法解釋》看齊,在一審程序中,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統一為15日。

04、申請書應當包括哪些内容

第69條第2款

申請書應當載明證人的姓名、職業、住所、聯系方式,作證的主要内容,作證内容與待證事實的關聯性,以及證人出庭作證的必要性。

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申請書究竟應該怎麼寫?這個具體問題在司法實踐中經常遇見,但在《民事訴訟法》《民訴法司法解釋》和08年《證據規定》中均未提及。沒有明确規定,導緻申請書的内容五花八門,格式就更不堪入目。

新《證據規定》首次以司法解釋形式明确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申請書應包括:證人的姓名、職業、住所、聯系方式,作證的主要内容,作證内容與待證事實的關聯性,以及證人出庭作證的必要性。

我們建議律師同行在撰寫申請書時,以本條規定為綱要,盡量專業美觀。(文末提供範本供參考)

05、證人出庭将提前通知雙方

第70條第1款

人民法院準許證人出庭作證申請的,應當向證人送達通知書并告知雙方當事人。通知書中應當載明證人作證的時間、地點,作證的事項、要求以及作僞證的法律後果等内容。

證人出庭作證将産生證人證言,證人證言也是訴訟法上的證據之一,若訴訟一方申請證人出庭,而對方事先完全不知情,無異于證據突襲,将直接影響律師庭前準備的質量,間接影響法院對案件事實的查明。

然而,對于這一重要問題,08年《證據規定》未置一詞,僅僅規定法院“應當在開庭審理前通知證人出庭作證”,而并未明确要求通知雙方。

新《證據規定》明确,若一方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獲得法院準許,法院應當向證人送達通知書,還應當告知雙方當事人。有了司法解釋的明确規定,若法院未提前告知将有證人出庭的情況,我們可以提出異議。

06、證人可以預先支取出庭費用

第75條

證人出庭作證後,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證人出庭作證費用。證人有困難需要預先支取出庭作證費用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證人的申請在出庭作證前支付

證人出庭作證的費用,按照《民訴法司法解釋》第118條,是由申請人預繳。《訴訟費用繳納辦法》第1條第(三)項也規定,證人出庭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屬于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繳納的訴訟費範圍。法院在判決時,也會明确證人出庭費用的承擔。

而08年《證據規定》和《民訴法司法解釋》均未考慮到證人經濟困難的情況,若因為證人經濟困難而影響出庭作證,導緻庭審延期,無疑影響司法效率、浪費司法資源,也容易打擊證人按照《民事訴訟法》第72條履行作證義務的積極性。故此,新《證據規定》特意将出庭作證費用的預支制度予以明确,心思細膩,不贊不行。

07、證人宣讀或簽署保證書

第71條

人民法院應當要求證人在作證之前簽署保證書,并在法庭上宣讀保證書的内容。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作為證人的除外。

證人确有正當理由不能宣讀保證書的,由書記員代為宣讀并進行說明。

證人拒絕簽署或者宣讀保證書的,不得作證,并自行承擔相關費用。

證人保證書的内容适用當事人保證書的規定。

第77條

證人經人民法院準許,以書面證言方式作證的,應當簽署保證書;以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方式作證的,應當簽署保證書并宣讀保證書的内容。

證人保證書在《民訴法司法解釋》第119條已經有所規定,但《民訴法司法解釋》僅規定了證人作證時應簽署保證書,新《證據規定》對此作出更高要求,證人不僅要簽署保證書,原則上,還需當庭宣讀保證書内容。即使是符合法定情況,經過法院準許,以書面、視頻方式作證,證人也要簽署或宣讀保證書内容。

08、證人作證不得宣讀書面材料

72條第2款

證人作證前不得旁聽法庭審理,作證時不得以宣讀事先準備的書面材料的方式陳述證言。

對于證人當庭作證的規則,新《證據規定》法條用語更準确(如将“證人為聾啞人的,可以其他表達方式作證”修改為“證人言辭表達有障礙的,可以通過其他表達方式作證”),也更符合立法規律(每條内涵集中、每款規則獨立)。

但這些規定基本上并無實質性變化,唯獨值得重點注意的是,證人當庭作證不再允許事先準備書面材料,照本宣科。證人表達證詞時,句子是否連貫、用語是否文雅,這并不重要,更重要的是,證人的陳述确實是自己的真實回憶。這條規定顯然是出于此種考慮,也更加有利于法庭查明案件事實。

司法解釋對此專門作出明确,也就意味着我們一旦決定申請證人出庭,就必須要做好準備工作:向證人釋明法庭規則,提前演練,以期發現問題并做好應對預案。

09、禁止幹擾、威脅、侮辱、誘導證人

第73條

證人應當就其作證的事項進行連續陳述。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或者旁聽人員幹擾證人陳述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制止,必要時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78條第1款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對證人的詢問與待證事實無關,或者存在威脅、侮辱證人或不适當引導等情形的,審判人員應當及時制止。必要時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當對方律師采取不正當方式(例如誘導性詢問)詢問證人時,我們往往要提出反對。08年《證據規定》對此留白,沒有規定審判人員應當如何規範律師詢問證人,導緻我們可以提出的合理反對看上去似乎沒有法律依據。

新《證據規定》作出明确,不僅禁止“威脅、侮辱”證人,還禁止“不适當引導”證人,若一方出現這些情況,法官将依法制止,另一方也可以提出反對,要求法官依法制止。

另外,新《證據規定》還要求證人連續陳述,當事人、律師、旁聽人員均不得幹擾。該規定的意義主要是兩方面:其一,防止律師與證人串通,提前約定暗号,控制證人發言;其二,保障證人思路不被打斷,最大程度将記憶中的事實情況通過言辭或其他方式表達出來。

10、證人虛假陳述的法律責任

第78條第2款

證人故意作虛假陳述,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妨礙證人作證,或者在證人作證後以侮辱、诽謗、誣陷、恐吓、毆打等方式對證人打擊報複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情節,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對行為人進行處罰。

《民事訴訟法》第111條已經規定訴訟參與人妨害民事訴訟的法律責任,依照該法第115條之規定,可以對個人處以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也可處以15日以下司法拘留。

但是,證人的“虛假陳述”行為并未明确規定在《民事訴訟法》第111條,08年《證據規定》也未具文。雖然往常也可以通過解釋,将這種行為歸入“僞造證據”範疇,但畢竟不夠明晰。鑒于此,新《證據規定》對證人虛假陳述、妨礙證人作證、對證人打擊報複三類違法行為作出明确規制,對于人民法院維護訴訟秩序,有着重要意義。

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申請書》

Law

申 請 書

申請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寫明工作單位和職務或者職業),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

委托訴訟代理人:×××,……。

(以上寫明申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稱等基本信息)

請求事項:

申請貴院通知×××(××年××月××日出生,×族,職業:××,住所:××,聯系方式:××)出庭作證。

事實和理由:

因(××××)……号……(寫明當事人和案由)一案,……(圍繞作證的主要内容,作證内容與待證事實的關聯性,以及證人出庭作證的必要性寫明申請證人出庭的事實和理由)。

此緻

××××人民法院

申請人(簽名或者公章)

××××年××月××日

民事訴訟怎樣寫證人出庭申請(民事訴訟證人出庭作證規則10大變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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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東窗律疏;

整理|魏思年(上海申格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

編輯:微視聚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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