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企業技術轉讓能否按15%稅率減半繳納所得稅
問:我公司是高新技術企業,2018年度生産經營所得為1800萬元,另外本年度還将一項專利技術轉讓給非關聯企業,取得技術轉讓所得600萬元,符合稅收優惠條件,請問我公司取得的技術轉讓所得能否按15%的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如何填報?
答: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第二十七條第(四)項規定,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号)第九十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所稱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一個納稅年度内,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确企業所得稅過渡期優惠政策執行口徑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57号)第一條第(三)項規定,居民企業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和第九十條規定可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所得,是指居民企業應就該部分所得單獨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
因此,高新技術企業取得技術轉讓所得超過500萬元的部分不能适用15%的稅率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技術轉讓所得超過500萬元的部分要按25%的稅率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你公司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為1800×15%+(600-500)×50%×25%=282.5(萬元)
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分析填列如下:
你公司2018年度利潤總額為2400萬元(1800 600),技術轉讓所得填列A107020《所得減免優惠明細表》,表中項目收入、項目成本、相關稅費以及應分攤期間費用忽略,隻體現減免的數字。
将A107020《所得減免優惠明細表》的第12行11列的數字填入A100000《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第20行,得出最終應納稅所得稅額1850萬元(2400-550),為高新技術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
高新技術企業享受稅收優惠需要填列A107041《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情況及明細表》和A107040《減免所得稅優惠明細表》(A107041表的填列省略,隻體現A107040的數字填列),A107041表第2行填列185萬元[1850×(25%-15%)]。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部分表單樣式及填報說明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7号)附件A107040《減免所得稅優惠明細表》填報說明規定,第29行“二十九、項目所得額按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疊加享受減免稅優惠”:納稅人同時享受優惠稅率和所得項目減半情形下,在填報本表低稅率優惠時,所得項目按照優惠稅率減半計算多享受優惠的部分。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集成電路生産項目、其他專項優惠等所得額應按法定稅率25%減半征收,同時享受小型微利企業、高新技術企業、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集成電路線生産企業、國家規劃布局内重點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等優惠稅率政策,由于申報表填報順序,按優惠稅率減半疊加享受減免稅優惠部分,應在本行對該部分金額進行調整。本行應大于等于0且小于等于第1 2 … 20 22 … 28行的值。計算公式:本行=減半項目所得額×50%×(25%-優惠稅率)。因此,A107040表第29行填列5萬元[100×50%×(25%-15%)]
将A107040表第33行的數字填入A100000《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第26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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