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問答】
Q:華律師,您好,請問:員工在試用期内被發現,體檢報告個别檢查項目由他人代檢,此行為是否屬于欺詐,我們與其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否可以确認無效?
A:第一,試用期發現員工存在個别檢項他人代檢的情況,是否當然認定違規和勞動合同無效,是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做分析,取決于公司體檢是否是法律允許的範圍及員工欺詐的危害結果等綜合判斷。
第二,如果非法律對于從業有特殊要求的公司安排入職體檢是常規入職體檢,并且體檢項目包含例如乙肝病毒檢測或女性孕檢檢測,這種情況是法律明令禁止的,即便員工存在所謂代檢的情況,該情形并不是履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所必須了解的情形,不宜認定屬于欺詐。
第三,如果公司所從事的行業是有特殊從業要求,比如食品行業或衛生公共行業或者血液制品行業等,不允許從業人員存在傳染病等情形,或者是職業病危害因素崗位的崗前體檢,個别員工為了逃避體檢,故意通過代檢方式“蒙混過關”,此情況則具有明顯欺詐情形,單位與他簽訂的合同可以主張因勞動者存在欺詐而且認定無效。
【管理提示】
涉及入職體檢應在法律允許的單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情況,在治愈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及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等。因此,對于上述企業,可有權要求員工做傳染病相關體檢,但對于其他一般性單位,不建議過分過大入職體檢項目,特别是進行肝功檢查等,否則可能因單位過分采集員工與勞動合同履行無直接關系的個人信息,存在被認定違法的情形。
聲明:文章内容僅供參考,不作為針對具體案件的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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