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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深推進知識産權保護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2-19 04:47:49

縱深推進知識産權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标綱要》明确部署“實施文化産業數字化戰略,加快發展新型文化企業、文化業态、文化消費模式,壯大數字創意、網絡視聽、數字出版、數字娛樂、線上演播等産業”由此可見,實施文化産業數字化是實現2035年遠景目标建成文化強國的重要戰略選擇,也是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應有之意,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縱深推進知識産權保護?我們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這個問題吧!

縱深推進知識産權保護(淺析創新視阈下知識産權保護融入文化産業數字化的路徑)1

縱深推進知識産權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标綱要》明确部署“實施文化産業數字化戰略,加快發展新型文化企業、文化業态、文化消費模式,壯大數字創意、網絡視聽、數字出版、數字娛樂、線上演播等産業。”由此可見,實施文化産業數字化是實現2035年遠景目标建成文化強國的重要戰略選擇,也是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應有之意。

知識産權保護的主旨在于通過賦予創作者、發明者特定期限壟斷權利的方式,鼓勵創新、創造,最終促進先進文化技術的傳播。在文化産業數字化過程中,山寨盜版、寡頭壟斷等情況時有發生,阻礙文化産業的健康發展,打擊從業人員的創新積極性。在文化産業數字化轉型的過程中強調知識産權保護,能為文化産業數字化發展提供優質法治環境,培育激勵創新創造的土壤,重整行業信心。因此,探讨知識産權保護融入産業數字化的路徑,具有重要意義。本文在此背景下,以鼓勵創新視阈出發,嘗試對這一問題進行分析。

知識産權融入文化産業數字化路徑的前提是明晰文化産業數字化的内涵,界定其範圍。

根據清華大學文化産業發展研究院副院長張铮的觀點,“文化産業數字化”是“産業數字化”在文化産業領域的具體實踐。換言之,“文化産業數據化”的着力點在于産業數據化,而非簡單将現有文化産品或服務進行“電子化”“數據化”的過程,是從終端産品、服務到商業模式的徹底“數字化”重塑。

溫州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鄭自立教授認為,文化産業與一般産業不同,具有意識形态屬性和市場屬性雙重屬性。前者強調内容層面的數字化,包括傳統内容的數字化、數字内容的生成兩部分;後者指産業層面的數字化,即生産方式、商業模式的數字化。

有鑒于此,文化産業的數字化的内涵可以表述為數字化技術在文化産業領域的運用與實踐,具體包括内容端的數字化以及産業端的數字化。

文化産業的核心是創新性,而不是對他人現有作品的複制。因此,創新性要求從“無”到“有”,從0至1,講求“額頭流汗”的過程。文化産業數字化并未改變文化産業創新性的核心。知識産權保護通過賦予創作者一定期限的壟斷性權益,鼓勵創新。在這個層面,知識産權保護融入文化産業數字化具有必要性。

知識産權保護有助于抑制文化産業數字化過程中負面效應。文化産業數字化分為産品的數字化與産業端數字化。産品端的數字化是指利用數字技術表現文化産品,包括既有文化産品的數字化呈現,例如電子書、網絡電視、數字博物館等,也包括數字技術直接生成文化産品,例如網絡遊戲、虛拟偶像等。産業端的數字化表現為新的商業模式,例如互動電影、網絡文學、網絡直播、會員訂閱制等等。不論是産品端,還是産業端,文化産業數字化僅僅涉及文化産品的呈現形态,并不涉及文化産業數字化的知識産權保護。産業數字化借助知識産權保護這塊“他山之石”。

知産保護的“工具箱”包括專利、著作權、商标、反不正當競争,幾乎涵蓋了文化産業數字化的産品端、産業端全領域。随着我國對重視知識産權,知産的保護力度不斷加強。因此,現有的知産保護體基本能處理數字化帶來知識産權侵權以及不正當競争行為,為文化産業數字化“保駕護航”。

知識産權保護助力文化産業數字化的融資。為文創企業融資提供條件。根據《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四條規定“以注冊商标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産權中的财産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可見,法律為知識産權融資提供規範支持;此外,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進一步支持文化企業發展的規定》提出,研究制定知識産權、文化品牌等無形資産的評估、質押、登記、托管、投資、流轉和變現等辦法,完善無形資産和收益權抵(質)押權登記公示制度,在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原則下,進一步推廣知識産權質押融資貸款業務,加大對文化企業的有效信貸投入。不論在法律層面,還是政策層面,都為文創企業通過知識産權質押融資提供綠色通道,助力解決融資難、融資不充分問題。

知識産權質押作為一種權利擔保,權利狀态的穩定性直接影響融資效果。以專利為例,根據《專利法(2020)》規定,任何個人和單位可以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宣告專利無效申請。一旦專利被宣告為無效,将導緻權利消失,質押融資更無從談起。因此,知識産權的保護,有利于穩定權利狀态,對于知産融資具有重要的意義。

知識産權保護與文化産業數字化均鼓勵創新,價值高度一緻,不會産生内在價值沖突。文化産業數字化要求利用數字技術叠代更新原有文化産業,從而解鎖文化産品的新場景,催生新業态。因此,創新是文化産業數字化永遠的主題。與之相對,知識産權保護是賦予創作者一定壟斷性權益,以達到鼓勵技術創新與文化傳播的作用。由此觀之,知識産權保護與文化産業數字化關于創新的價值是一脈相承的,不會因知識産權保護加入,阻礙文化産業數字化轉型。

綜上,不論在實踐層面(消除侵權行為、融資助力),還是在價值内核層面,知識産權保護對于文化産業數字化均起着積極作用,有利于文化産業數字化的創新、健康發展,将知産保護融入文化産業數字化有其必要性,也具有其必然性。

在把知識産權保護融入文化産業數字化,助力産業創新,需做到完善知識産權保護體系;積極主動的知産維權助力融資;增強法治宣傳力度,完善知識産權保護體系。

知識産權保護與文化産業數字化的核心價值都是鼓勵創新,将知産保護引入文化産業數字化,有助于文化産業數字化蓬勃發展。

(作者:晏然,系上海行觀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

來源: 光明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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