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農業農村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泉農(宅)罰〔2021〕11号
當事人:王大明
公民身份号碼:350500XXXXXXXXXX,系泉州市洛江區河市鎮白洋村村民
住址:泉州市洛江區河市鎮XXXXXXX
當事人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一案,經本機關依法調查,現已調查完畢:
2021年7月1日,本機關農業綜合執法支隊接到泉州市洛江區自然資源局《關于移送一宗農村村民涉嫌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為的函》(泉洛資函〔2021〕56号)文件,反映洛江區河市鎮白洋村村民王大明進行住宅翻建,涉嫌非法占用土地。
2021年8月10日,經本機關領導批準立案。執法中,本機關執法人員對現場進行檢查,制作《現場檢查(勘驗)筆錄》;委托泉州市億美工程勘測有限公司現場勘測,出具《用地現狀勘測技術報告》;2022年6月10日對當事人進行調查,并制作詢問筆錄等。
經本機關調查取證,現已查實:2020年1月,當事人申請私有危房翻建;2020年4月8日,泉州市洛江區自然資源局批準當事人翻建的用地面積116.04平方米;當事人于2020年4月動工建設,2020年11月完工。
經泉州市億美工程勘測有限公司現場勘測,當事人翻建後的房屋底層占地面積為139.32平方米,房屋的建築物垂直投影面積為169.20平方米,宗地面積為221.66平方米。
根據《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農業農村部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農發〔2019〕11号)對宅基地的定義:“宅基地是農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的集體建設用地,包括住房、附屬用房和庭院等用地。”當事人翻建後房屋的建築物垂直投影面積超過批準翻建用地面積65.69平方米,宅基地面積超過批準翻建用地面積105.62平方米。
以上違法事實有下列證據為證:
1.2022年6月10日,當事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證複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是本案的違法主體。
2.2022年6月10日,當事人提供的《私有危房翻建申請表》(編号:洛(河)第2020-14号)複印件1份,證明泉州市洛江區自然資源局批準當事人翻建的用地面積為116.04平方米及批準用地的衛星定位坐标。
3.2022年6月10日、8月4日,本機關行政執法人員對當事人制作的《詢問筆錄》2份,證明當事人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等違法事實。
4.2022年8月4日,本機關行政執法人員對泉州市洛江區河市鎮經辦人員制作的《詢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批準翻建的用地面積為116.04平方米等事實。
5.2022年6月9日,泉州市洛江區河市鎮白洋村提供的王大明危房翻建公示材料及《詢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行為系農村村民建住宅等事實。
6.2021年12月10日和2022年6月10日,本機關行政執法人員對當事人場所檢查時制作的《現場檢查(勘驗)筆錄》2份,證明當事人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違法事實。
7.2022年2月28日,泉州市億美工程勘測有限公司現場勘測,出具的《用地現狀勘測技術報告》1份,證明當事人翻建後的房屋底層占地面積為139.32平方米,房屋的建築物垂直投影面積為169.20平方米,宗地面積為221.66平方米的違法事實。
圍繞本案事實,執法人員調取的上述證據真實、合法且與本案事實具有關聯,上述證據之間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鍊,調查取證程序合法。當事人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違法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應予認定。
2022年7月22日,本機關向當事人直接送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泉農(宅)告〔2021〕11号),告知拟給予當事人行政處罰的内容及違法事實、理由和依據,告知當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内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五個工作日内依法享有申請聽證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機關陳述申辨,也未向本機關申請聽證,視為放棄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的權利。
本機關認為:
當事人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農村村民一戶隻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标準。”和第四款“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的相關規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第二款“超過批準的數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和第七十八條“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标準,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參照《泉州市農業綜合執法自由裁量标準》第353項一般檔規定,8月9日經局長辦公會議集體讨論,本機關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作出如下處罰決定:
1.責令當事人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105.62平方米(非法占用的土地詳見《用地現狀勘測技術報告》)。
2.責令當事人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占地面積為65.69平方米的房屋,拆除自建圍牆(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詳見《用地現狀勘測技術報告》)。
行政處罰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築物及圍牆并退還土地。
本決定送達當事人,即發生法律效力。
當事人如不服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建築物及圍牆的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15日内向泉州市鯉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不服退還占用土地的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六個月内向泉州市鯉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将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強制執行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泉州市農業農村局
2022年8月10日
來源:泉州市農業農村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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