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深夜,證監會、深交所正式發布創業闆注冊制全套規則,創業闆的上市标準具體如下:
一、行業限制與創業闆定位
公司所處的細分行業是否屬于上述行業,具體參照中國證監會公布的《 上市公司行業分類指引(2012 年修訂) 》(獲取方式見文末)。
十二大行業原則上不支持在創業闆上市,但與互聯網、大數據、雲計算、自動化、人工智能、新能源等新技術、新産業、新業态、新模式深度融合的創新創業企業除外。
在創業闆上市首先應當符合創業闆定位,創業闆定位的官方表述為:
創業闆深入貫徹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适應發展更多依靠創新、創造、創意的大趨勢,主要服務成長型創新創業企業,支持傳統産業與新技術、新産業、新業态、新模式深度融合。
公司應當結合創業闆定位,評估是否符合相關行業範圍、依靠創新、創造、創意開展生産經營、具有成長性等。
二、發行條件
1、持續經營時間
持續經營3年以上,是按36個月計算,而非3個完整的會計年度。
另外,根據《創業闆股票首次公開發行上市審核問答》,發行條件中規定的“最近1年”以12個月計,“最近2年”以24個月計,“最近3年”以36個月計。
2、主營業務、實際控制人、董事/高管的穩定性
應注意“未變更”與“未發生重大不利變化”的區别。
3、公司/大股東的犯罪、重大違法行為
犯罪:貪污、賄賂、侵占财産、挪用财産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刑事犯罪;
重大違法行為: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或者其他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産安全、公衆健康安全等領域的重大違法。
4、董監高的違規行為
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存在最近3年内受到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尚未有明确結論意見等情形。
5、大股東持股權屬清晰
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所持發行人的股份權屬清晰,不存在導緻控制權可能變更的重大權屬糾紛。
三、上市條件
1、一般企業
上述淨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的孰低者為準。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對上述具體标準進行調整。
2、紅籌企業
尚未在境外上市的紅籌企業申請在創業闆上市,一般而言,應當符合以下條件:營業收入快速增長,擁有自主研發、國際領先技術,同行業競争中處于相對優勢地位。
處于研發階段的紅籌企業和對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有重要意義的紅籌企業,不适用“營業收入快速增長”的規定。
國辦發[2018]21号指《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證監會關于開展創新企業境内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若幹意見的通知》。
3、特殊股權結構企業
存在表決權差異安排的公司申請股票或者存托憑證在創業闆上市的,除符合上述市值及财務指标外,其表決權安排等應當符合《創業闆股票上市規則》等規則的規定。
四、創業闆與科創闆上市标準對比
1、發行條件方面
與科創闆相比,創業闆不再要求核心技術人員近2年未發生重大不利變化。
在前期公開征求意見時,有意見提出,《首發辦法》沒有将核心技術人員穩定作為發行條件,與科創闆存在差異,建議增加相關規定。證監會在立法說明表示,經研究,創業闆定位中沒有強調核心科技和研發能力,因此未采納這一意見。
2、上市條件方面
與科創闆相比,創業闆上市标準僅有3套,通過對比可以發現,創業闆标準1和标準2實際上是從科創闆标準1中的1)和2)複制而來,隻不過創業闆标準1直接去掉了市值10億的要求,這給淨利潤達到2年累計5000萬,但市值上不去的企業帶來了重大機遇,可認為是上市标準的重大降低。
創業闆标準2與科創闆标準1之2)完全一樣。
創業闆标準3對标科創闆标準4,隻不過将市值要求提升為50億。
總體而言,創業闆上市标準要求更少,在淨利潤足夠情況下不再要求市值;在沒有利潤的情況下,隻考察市值和收入,無需考察研發投入、經營現金流,顯得更為務實,更加符合注冊制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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