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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術語賣方承擔責任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28 00:29:15

在國際貿易中,利用國際貿易術語進行貿易欺詐已成為國際貿易欺詐的重要手段。國際貿易的賣方利用CIF、CFR等貿易術語在承擔貨物運輸義務的同時,與承運人相互勾結,采取僞造提單、以保函換取清潔提單、利用保函無單放貨等方法,損害買方的合法權益。買方在選擇這樣的貿易術語時應特别警惕賣方欺詐,或者變更為有利于自己的貿易術語。

貿易術語賣方承擔責任(賣方利用貿易術語欺詐)1

基本案情

中國A公司(買方)與日本B公司(賣方)簽訂國際貨物買賣合同,進口汽車500輛,貿易條件CIF青島,原産地為日本,付款方式為即期信用證,裝運期為2012年5月10日之前,裝運港日本神戶,目的港中國青島。

買賣合同的裝運條款規定,貨物裝運完畢5個工作日内,日本B公司以電報或電傳通知中國A公司合同号、貨名、所裝數量、發票、價值、船名、起運港、開船日期及目的港;若日本B公司不按時發送上述裝船通知而緻使中國A公司不能及時投保時,則發生的一切損失均由日本B公司負責賠償。

4月20日,中國A公司通過中國青島甲銀行向日本B公司開出了信用證。5月9日,日本C公司(船公司)簽發了提單。5月13日,日本B公司向日本C公司出具了一份保函,該保函要求船公司将貨物放給中國另一公司D公司而無需正本提單,并向船公司保證賠償其由此遭受的任何損失。

5月17日,裝載貨物的貨輪抵達中國青島港。5月18日,本案貨物被中國D公司無單提走。同時,青島中國銀行收到信用證項下的全套單據,賣方通過銀行收取了本案項下貨款。5月24日,中國A公司付款贖單,從中國青島銀行獲得信用證下包括貨物正本提單在内的全套單據。後中國A公司提貨時發現貨物已被D公司提走。事發後,D公司人去樓空。

案例分析

案例中,日本B公司是通過副本提單加保函放貨這種方式對中國A公司進行欺詐。首先日本B公司通過CIF貿易術語使自己承擔貨物運輸的義務,通過和日本C公司訂艙運輸,掌握整個運輸過程。在整個交易過程中,中國A公司已經失去對貨物的控制,日本B公司通過出具保函要求日本C公司無單放貨,使中國D公司收取貨物,中國A公司雖然取得整套單據,但仍無法提取貨物,從而遭受巨大損失。

貿易術語賣方承擔責任(賣方利用貿易術語欺詐)2

欺詐手段

憑正本提單放貨是承運人應遵守的最基本的國際航運規則,否則承運人就面臨托運人、提單持有人或銀行索賠。但是随着國際航運的發展,運輸貨物先于提單到港的情形時有發生。如果一味憑正本提單放貨,承運人将不得不遭受某些損失,如承擔船期損失、倉儲費用等。雖然無正本提單時,船東拒絕卸貨而引起的滞期費,在法律上通常可以索賠,但船東不能因延滞而獲利,反而會因為滞期可能錯過下一個租船合同,從而導緻利益的損失。

因此,實踐中如果提貨人出示副本提單的同時提供信譽良好的保函,保證承擔承運人因無單放貨而産生的一切賠償責任,承運人幾乎都會接受。這種做法能使收貨人在最短時間内提取貨物,防止貨物出現腐爛等質量問題;也避免壓船、壓倉,促進海運事業的發展。

但是,這種副本提單加保函放貨也為欺詐留下可乘之機。這時承運人憑收貨人開具的保函或與收貨人惡意串通就會導緻無單放貨,緻使一方當事人遭受巨大損失。

反欺詐措施

向承運人主張賠償

保函的效力問題是國際貿易實踐中需要解決的首要問題。《漢堡規則》17條第3款規定,“保函對受讓提單的收貨人在内的第三方,一概無效。但除非承運人或代理其行事的人簽發清潔提單是為了對包括收貨人在内的第三方進行欺詐,這種保函或協議,對托運人而言,應屬有效。”也就是說,《漢堡規則》辯證地看待保函的效力:如果不存在欺詐,保函不能對抗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在雙方當事人之間是有效的;如果存在欺詐,則保函無效。

我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71條把提單分為記名提單、不記名提單以及指示提單,并且規定承運人根據以上單據發放貨物。由此可以看出,我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并沒有将保函列入運輸單證中,承運人也不會據此交付貨物。

在司法實踐中,我國對保函的态度也适用《漢堡規則》,即根據當時的實際情況判斷,善意保函有效,但不能對抗第三方;惡意保函無效。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對“柳林海輪”一案曾經作出批複,最高院在該批複中闡明了我國司法機關對保函的處理态度:“承認該案換取清潔提單保函是有效的,但這一效力不能對抗第三人。因此,承認保函效力并非意味着承運人可因此免除無單放貨的責任,保函僅在承運人、保證人以及提貨人之間産生對内效力,保函不得對抗正本提單持有人在内的第三人,憑正本提單放貨仍是承運人最基本的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通過的《關于審理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無正本提單交貨規定》)第3條規定,“承運人因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造成正本提單持有人損失的,正本提單持有人可以要求承運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承擔侵權責任。”第四條規定,“承運人因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承擔民事責任的,不适用海商法第五十六條關于限制賠償責任的規定。”

因此,無論托運人是否提交保函,都不能免除承運人憑正本提單放貨的義務。一旦承運人無單放貨,正本提單持有人可以要求承運人承擔賠償責任,且承運人在賠償時不受賠償責任的限制。同時,《無正本提單交貨規定》第五條規定,“提貨人憑僞造的提單向承運人提取了貨物,持有正本提單的收貨人可以要求承運人承擔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的民事責任。”這意味着承運人負有嚴格審核提單的義務并承擔審核不力的後果。

盡量采用FOB術語

為防止賣方和承運人相互勾結,利用保函進行貿易欺詐,買方應盡量采用FOB術語,由買方安排運輸。如果雙方采用CIF術語,由賣方安排運輸,雙方也應在貨物買賣合同中約定特别條款,指定買方國内承運人安排運輸。在此種情況下,即使出現保函欺詐,買方也可以在國内向承運人主張權利,避免出現案例中賣方和承運人同時金蟬脫殼,國内買方維權無門的情形。

如果國外賣方堅持安排其國内船舶運輸,一旦買方發現存在保函欺詐情形應第一時間準備申請材料,查詢船舶動态,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和《海事訴訟特别程序法》有關規定,及時申請目的港所在地的海事法院對船舶實施證據保全,法官登船對船舶資料如航海日志、裝船事實記錄等進行證據保全,審查上述欺詐行為是否存在。如果存在則應申請扣船,獲得船方提供的擔保後放船。如果船方不能提供擔保,則應按照法律規定的期間及時起訴,直至拍賣船舶,以此賠償買方損失。

另外,《無正本提單交貨規定》第十一條規定,“正本提單持有人可以要求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的承運人與無正本提單提取貨物的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案例中,中國A公司可以向無正本提單提取貨物的中國D公司主張權利,要求中國D公司返還貨物或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由于中國A公司沒有及時采取措施,導緻中國D公司人去樓空。

在實踐中,為防止貿易欺詐,将貨物無單放貨給第三人,買方在發現賣方有可能實施貿易欺詐時,應在第一時間内申請對貨物進行保全,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慎用即期信用證

即期信用證指開證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證條款的跟單彙票或裝運單據後,立即履行付款義務的信用證。即期信用證下,受益人一般不需要開立彙票,開證行或付款行隻憑全套合格的貨運單據付款。銀行收到單據後5個工作日内要承擔付款義務。這種信用證使出口方得以迅速收回貨款,保證出口方收彙安全迅速。

遠期信用證是指開證行或其指定付款行收到受益人交來的遠期彙票後,并不立即付款,而是先行承兌,待彙票到期再行付款的信用證。在遠期信用證下,銀行審單和付款存在一段“緩沖期”。在國際貿易中,這段“緩沖期”對于買方防範欺詐具有重要作用。一旦在此期間買方發現賣方存在欺詐行為,買方可以信用證欺詐為由要求銀行止付,從而實現權利救濟。

案例中,如果雙方約定信用證支付方式為遠期信用證,雖然日本B公司向銀行提交了符合信用證條件下的全部單據,也隻能在信用證到期時從銀行獲得貨款。這樣中國A公司就能及時發現日本B公司的欺詐行為,以信用證欺詐要求銀行止付,這樣日本B公司就不可能從銀行獲得貨款,防止中國A公司貨款兩空。

海運單代替提單

航運實踐中多數的無單放貨是由于貨物先于提單到港的原因所緻,因此,國際貿易買方可以通過使用海運單的方式防範欺詐。海運單(Seaway Bill)簡稱“運單”,是證明海運合同及貨交承運人,同時承運人承諾将貨物轉交單證所記載指定收貨人的不可流轉的單證。《UCP600》第21條規定,非轉讓海運單可以作為信用證項下的單據。

選擇海運單時,承運人的義務是僅将貨物交付海運單上所記載的記名的收貨人即可,收貨人無須提交海運單,憑借到貨通知提貨,簡化交貨程序,不再出現“貨等單”的情形,承運人不再承擔無單放貨的風險。同時,與提單相比,海運單不具備物權功能,不是提貨憑證,不具有流轉性,因此,實施國際貿易欺詐的不法分子即使非法獲取海運單,也無法憑此提取貨物。

貿易術語賣方承擔責任(賣方利用貿易術語欺詐)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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