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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豆新車網車險續保騙局

汽車 更新时间:2024-07-27 20:06:57

“我想買車卻變成租車。”宜春的楊先生想不明白,對方明明介紹的是分期付款買車,但車輛行駛證上卻不是自己,後來才知道這是“融資租賃”。

2019年11月,楊先生在毛豆新車網看到一則“首付1成提新車”的廣告,便在平台上操作。結果,僅憑驗證碼就被簽了一份《融資租賃電子合同》。原本是要買車,最後竟變成了租車,他質疑商家屬于“混淆視聽”,欺騙消費者。

◎文/圖 首席記者康春華

毛豆新車網車險續保騙局(買新車變融資租賃)1

毛豆新車南昌二号城市倉

提新車發現車輛未登記在自己名下

宜春市民楊先生告訴記者,2019年11月,他在網上看到毛豆新車網的廣告,宣稱“0到1成首付開新車”,這讓他有些心動。

經電話咨詢後,毛豆新車網的銷售人員讓楊先生轉了兩筆款,第一筆是9000餘元的車款首付,第二筆是3000元的履約保證金,訂購的是一輛傳奇牌汽車,車價9萬餘元。

“當時銷售員說,這筆錢用來驗證我有沒有貸款資質。同時,我還收到一條驗證碼短信,在平台輸入驗證碼後,手機上的毛豆新車網APP顯示已簽了一份融資租賃預約合同,落款是我的電子簽名。”楊先生說,此後的每個月,銀行賬戶都會自動扣除2750元“車貸”。

提新車本是件開心事,但楊先生卻意外發現,車輛登記在“車好多汽車銷售江蘇有限公司南昌第一分公司”名下。

楊先生稱,他曾找到銷售人員詢問,得到的答複是繳滿1年“車貸”就能過戶到自己名下。

未還車貸車子被開走

2020年10月,楊先生繳滿1年“車貸”,各項費用共4萬餘元。

楊先生稱,就在他準備找“毛豆”工作人員把行駛證過戶到自己名下時,對方坦言雙方簽訂的是融資租賃合同,按照合同約定,一年後提前還完所有款或者按照48個期支付融資租賃款才能過戶。

楊先生稱,他這才明白,當初他按照銷售人員提供的驗證碼簽訂的電子合同并非購車合同,而是《融資租賃電子合同》。

新法制報記者注意到,按照這份合同規定,融資租賃款分為48期還款,每期為2750元,共計十多萬元,高出當初宣稱的車價9萬餘元。而且在融資租賃期内,車輛登記在毛豆新車網相關公司主體名下,所有權并非本人。

“這樣下去就是個無底洞,我後來就沒還車貸了,今年4月份,有3名自稱是瓜子二手車的工作人員強行把我車開走了。”楊先生強調,在輸入驗證碼之前,“毛豆”從來沒有提過那份融資租賃合同,更沒有給他講解過合同細節。

回應:按合同條款執行沒有問題

6月7日,記者與楊先生一同來到位于南昌市青山湖區青山湖大道689号五華大廈3樓的毛豆新車網一辦公地點(南昌二号城市倉),但已人去樓空。

随後,毛豆新車南昌區域負責人吳經理回應稱,公司收回車輛是因為對方有逾期還款行為。對于當初雙方簽約的過程,吳經理強調:“手機在客戶手裡,所有的東西也都是由客戶操作的,我們是按照合同的條款來執行。”

同時,毛豆新車網總部公關經理趙女士回應稱,雖然先前的融資租賃合同是通過驗證碼授權簽訂的,但是在2019年11月13日,客戶提車前雙方還簽了一份紙質版的融資租賃合同之補充協議,不存在沒有說清楚,客戶對于合同應該是清楚,公司按照合同條款執行沒有問題。

記者查看趙女士向媒體提供的上述補充協議看到,這份補充協議約定,一旦購車者違約,平台方不僅有權通過多種方式催收并停止出租融資租賃車輛,還有權不通過司法途徑收回處分融資租賃物。

對于這份補充協議,楊先生表示,提車時确實簽署過一份紙質補充協議。

記者還發現,楊先生在“毛豆”平台下單,行駛證上寫的是“車好多汽車銷售江蘇有限公司南昌第一分公司”,但合同上甲方又是“瓜子融資租賃(江蘇)有限公司”。對此,毛豆新車網方面解釋稱,毛豆新車網和瓜子二手車是兄弟品牌,同屬于“車好多集團”。

律師:應和消費者明确是租車還是買車

既然是汽車融資租賃服務,但為何有很多用戶會産生“按揭買車”的認知?

記者查閱毛豆新車網在各大互聯網平台上投放的廣告,大多為“買新車,上毛豆”“0到1成首付買新車”“首付3000元起開新車”等,絲毫未提及融資租賃的概念;而在其網站上,融資租賃的描述相對較少,不少與之相關的字體顔色特别淺,不仔細查閱很容易誤認為是分期購車。

對此,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師事務所律師曾毅認為,毛豆新車網在廣告層面有誤導的嫌疑,平台應該在銷售過程中和消費者明确是租車還是買車。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

“既然采用的是融資租賃的模式,并且其當初推廣的‘首付、月供’的含義,明顯區别于大衆的普遍理解。”曾毅認為,毛豆新車網作為經營者,應以顯著、醒目的方式提醒消費者注意,而非簡單地用短信驗證自動生成電子簽章來簽約。否則,難以體現消費者真實意思,還可能因為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被構成合同無效的條件。

來源:大江網-新法制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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