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的聊天記錄怎麼做證據?來源:法學備忘錄轉自: 江西法院,今天小編就來聊一聊關于微信的聊天記錄怎麼做證據?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來源:法學備忘錄
轉自: 江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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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全指引
1
網上聊天記錄屬于證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63條的規定,“電子數據”也屬于證據,另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116條的規定,網上聊天記錄屬于電子數據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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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慎删除的微信聊天記錄可能可以恢複:
第一步:打開微信的“添加朋友”功能;
第二步:在搜索框裡面用英文輸入法輸入“:recover”;
第三步:開始搜索,在彈出的頁面中點擊 “聊天記錄”即可恢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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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天記錄舉證的主要問題有兩個:
主體問題:需要證明聊天記錄中的當事人就是案件當事人;
内容問題:需要證明聊天記錄中的内容是真實和完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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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條件允許,可以要求騰訊公司協助調查,或由證人證明微信号與當事人的對應關系。
可以根據本人掌握的資訊,向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調取微信使用人的身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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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請公證處對聊天記錄做公證。
公證可以極大提高證明力,但由于公證員未參與整個微信證據的形成過程,因此,微信證據的公證中,公證員隻能對當事人産生、提取和固定微信證據的行為過程的真實性進行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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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聊天過程中可以提及對方的身份信息,讓對方确認自己的身份。
這樣做可以避免出現無法證明微信号和對方對應關系的情況。如果能用對方手機以錄屏的方式把聊天記錄、個人信息頁面、朋友圈頁面、跟人的聊天頁面都錄制在視頻中,可以一定程度上提高證明力。如果微信号綁定了當事人的手機号,或者在聊天記錄透露了個人信息,也可以加強證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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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用微信的“收藏“功能。
收藏聊天記錄,以及”備份聊天記錄“的功能。為避免删除部分聊天記錄斷章取義的情況,法官一般會比照雙方手機中的聊天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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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數據的審查判斷規則:
(1)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的硬件、軟件環境是否完整、可靠;
(2)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的硬件、軟件環境是否處于正常運行狀态,或者不處于正常運行狀态時對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是否有影響;
(3)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的硬件、軟件環境是否具備有效的防止出錯的監測、核查手段;
(4)電子數據是否被完整地保存、傳輸、提取,保存、傳輸、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5)電子數據是否在正常的往來活動中形成和存儲;
(6)保存、傳輸、提取電子數據的主體是否适當;
(7)影響電子數據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2020年5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的決定》和《關于新<民事證據規定>理解和适用的若幹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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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電子數據,除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外,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其為真實:
(1)由當事人提交和保管的于己不利的電子數據;
(2)由記錄和保存電子數據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認的電子數據;
(3)在正常業務活動中形成的電子數據;
(4)以檔案管理方式保管的電子數據;
(5)以當事人約定的方式保存、傳輸、提取的電子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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