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患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犯人,懷孕或哺乳期内的在押犯人,生活不能自理的犯人可以申請監外執行。監外執行隻适用于判處拘役或有期徒刑的犯人,對于無期徒刑的罪犯不支持監外執行。
一、監外執行的對象都有哪些
1、監外執行的對象: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執行:
(1)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暫予監外執行不緻危害社會的。
2、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系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3、對适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4、對罪犯确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并開具證明文件。
5、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
二、申請監外執行程序有什麼
1、對需要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由所在監區集體研究,提出意見,經監獄審查後,在省級人民政府指定醫院進行病殘鑒定。
2、監獄根據病殘鑒定結論,提出審核意見,報監獄長審批。
3、監獄将罪犯暫予監外執行審批材料,報送省監獄管理局審批。
4、準予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應當由保證人領回。
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後,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對申請監外執行的犯人,需要所在監區集體決定,通過指定醫院進行傷情鑒定,經監獄審查後,報監獄長批準。還需要将相關的申請材料報送省監獄局獲批,通過的犯人可由保證人領回。
什麼是監外執行,監外執行能出國嗎
監外執行是對被判處監禁刑罰的犯罪人,基于特殊原因而采取的一種暫時變更行刑方式,實施非監禁刑罰的措施。監外執行是刑罰進步的産物,體現了刑罰的人道與文明。
監外執行的對象是隻能是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或無期徒刑的罪犯不得适用監外執行。由于監獄關押對象的特定性,本節所講的監外執行僅是有期徒刑犯的監外執行。
根據規定,監外執行不可以出國。
哪些情況可以監外執行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65條規定:“對于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據以都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都嬰兒都婦女。”由此可見,監外執行是指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因其具有法律規定的某種特殊情況,而依法将其放在監獄外不執行的制度。
根據有關法規規定,有嚴重慢性疾病,長期醫治無效的;年齡在60歲以上,身體有疾病,已經失去危害社會的可能的;身體殘疾、失去勞動能力的。但是,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14條規定:對于适用保外就醫可能以社會危害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在我國,監外執行有兩種情況:一是人民法院在判決前,發現被告人具有法定的監外執行的條件,在判決時候直接決定監外執行;二是監獄在執行過程中,發現在監内服刑的罪犯具有監外執行法定的條件的,報請監獄管理機關批準監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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