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無效的法律依據?BT模式,即建設-移交,作為政府利用社會資本融資建設的一種,因其合同的實質内容多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一緻,在司法實踐中被司法認定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适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本文選取一則案例,BT合同被認定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因未取得規劃審批手續被認定合同無效,雙方達成了獨立的結算協議則不因BT合同無效而無效,今天小編就來說說關于施工合同無效的法律依據?下面更多詳細答案一起來看看吧!
BT模式,即建設-移交,作為政府利用社會資本融資建設的一種,因其合同的實質内容多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一緻,在司法實踐中被司法認定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适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本文選取一則案例,BT合同被認定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因未取得規劃審批手續被認定合同無效,雙方達成了獨立的結算協議則不因BT合同無效而無效。
【案例】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豫民終905号漯河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簡要案情】
一、2013年10月,漯河某公司作為回購方,中山市某公司作為投資方,雙方簽署漯河某工業區污水廠工程投資建設回購BT合同,合同約定開工日期2013年10月15日,竣工日期2014年8月15日,合同總造價以雙方确認核定的結算總價為準。回購期限2年,自工程竣工驗收并移交之日起計算。
二、合同簽訂後,中山市某公司履行了合同,并于2015年8月21日竣工驗收并移交漯河某公司,同日,漯河公司、中山公司、監理單位分别在竣工驗收證書和驗收報告上簽章,漯河公司在工程移交清單上簽章。
三、2018年4月,雙方簽署工程項目結算确認書,結算暫定總造價2074萬元
【争議焦點】
一.BT合同的性質和效力;
二.案涉工程付款條件是否成就;
【裁判規則】
一、BT意即建設-移交,是政府利用非政府資金來進行非經營性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一種融資模式。BT模式是BOT模式的一種變換形式,指一個項目的運作通過項目公司總承包,融資、建設驗收合格後移交業主,業主向投資方支付項目總投資加上合理回報的過程。
二、從雙方簽訂的《BT合同》内容來看,雖然采用了支付回購款的方式支付中山公司工程建設費用及投融資費用,但主要内容包括工程範圍、建設工期、工程質量、驗收移交、合同價款、缺陷責任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基本要素。故,該《BT合同》性質上仍屬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漯西公司與中山公司之間形成的系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
三、因案涉工程至今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規劃審批手續,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條的規定,案涉《BT合同》應屬無效
四、案涉《BT合同》雖屬無效,但工程質量合格,且雙方在合同約定的回購期屆滿以後所簽訂的工程項目結算确認書、利息确認書屬于結算協議,具有獨立性,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受《BT合同》效力的影響,該兩份确認書和承諾書對工程價款及建設期、回購期、逾期利息進行了确認,漯西公司應當依約向中山公司支付相應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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