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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知應會公務員法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1-13 07:44:18

應知應會公務員法?為建設一支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于擔當、清正廉潔的高素質專業化法院公務員隊伍,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6月1日起開展《公務員法》及配套法規學習宣傳活動,關于《公務員法》你知道多少?,現在小編就來說說關于應知應會公務員法?下面内容希望能幫助到你,我們來一起看看吧!

應知應會公務員法(公務員法及配套法規大家學)1

應知應會公務員法

為建設一支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于擔當、清正廉潔的高素質專業化法院公務員隊伍,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6月1日起開展《公務員法》及配套法規學習宣傳活動,關于《公務員法》你知道多少?

《公務員法》中規定的公務員職務

職級與級

第十六條 國家實行公務員職位分類制度。

公務員職位類别按照公務員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劃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等類别。根據本法,對于具有職位特殊性,需要單獨管理的,可以增設其他職位類别。各職位類别的适用範圍由國家另行規定。

第十七條 國家實行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制度,根據公務員職位類别和職責設置公務員領導職務、職級序列。

第十八條 公務員領導職務根據憲法、有關法律和機構規格設置。

領導職務層次分為: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科級正職、鄉科級副職。

第十九條 公務員職級在廳局級以下設置。

綜合管理類公務員職級序列分為:一級巡視員、二級巡視員、一級調研員、二級調研員、三級調研員、四級調研員、一級主任科員、二級主任科員、三級主任科員、四級主任科員、一級科員、二級科員。

綜合管理類以外其他職位類别公務員的職級序列,根據本法由國家另行規定。

第二十條 各機關依照确定的職能、規格、編制限額、職數以及結構比例,設置本機關公務員的具體職位,并确定各職位的工作職責和任職資格條件。

第二十一條 公務員的領導職務、職級應當對應相應的級别。公務員領導職務、職級與級别的對應關系,由國家規定。

根據工作需要和領導職務與職級的對應關系,公務員擔任的領導職務和職級可以互相轉任、兼任;符合規定資格條件的,可以晉升領導職務或者職級。

公務員的級别根據所任領導職務、職級及其德才表現、工作實績和資曆确定。公務員在同一領導職務、職級上,可以按照國家規定晉升級别。

公務員的領導職務、職級與級别是确定公務員工資以及其他待遇的依據。

第二十二條 國家根據人民警察、消防救援人員以及海關、駐外外交機構等公務員的工作特點,設置與其領導職務、職級相對應的銜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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