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與美國的法律有關。
1895年,有英國商人從西印度群島運來了一批西紅柿。
按美國當時的法律,輸入水果是免交進口稅的,但進口蔬菜則必須繳納10%的關稅。
紐約港的關稅官認定西紅柿是蔬菜,理由是:它要進入廚房,經過烹制成為人們餐桌上的佳肴。
商人則堅定地認為它屬于水果,而且有理有據:西紅柿有豐富的果汁,這是一般蔬菜所不具備的;它又可以生食,同一般蔬菜也不一樣;它的形狀色澤也都應當屬于水果範疇。
雙方為此争執不下,最後隻好把它作為被告送進美國高等法院接受審判。
經過審理,法官們一緻判決:“正像黃瓜、大豆和豌豆一樣,西紅柿是一種蔓生的果實。
還好現在沒有關于番茄和西紅柿不是同一個物種的迷思。。
在通常的談論中,人們總是把它和種植在菜園中的馬鈴薯、胡蘿蔔等一樣作為飯菜食用;無論是生吃還是熟食,它總是同飯後才食用的水果不一樣。
”同時,“西紅柿在正餐中會出現,但在甜品中就很少作為材料。
”從此,西紅柿才法定為蔬菜,成為人們餐桌上的一道佳肴。
同時,由于西紅柿自此分類為蔬菜,商人避稅的如意算盤就打不響了。
直到現在,西紅柿仍被歸類為蔬菜,而不是歸類為水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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