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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車出意外自己死了能賠多少

汽車 更新时间:2024-11-13 07: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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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車出意外自己死了能賠多少(父親駕車不慎軋死兒子)1

開車出意外自己死了能賠多少

父親駕車不慎軋死兒子,保險該賠嗎

保險公司免責條款不管用,法院判決賠付111萬元,律師解讀緣由

近日,上海的吳先生駕駛機動車軋死2歲兒子,被保險公司拒賠後起訴,最終獲賠百萬餘元。該案一經判決後,立即登上了微博熱搜。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梳理相關新聞報道發現,此案并非孤例。雖然保險公司有明确“被保險人或駕駛人以及他們的家庭成員的人員傷亡及保管的财産的損失,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的免責條款,多起施害人同時也是受益人的案例中,均通過司法途徑獲得賠償。江蘇玖潤律師事務所饒奮斌律師告訴記者,雖然這一判決有效保障了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但前置的刑事偵查必須缜密且審慎。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陳勇

父親駕車軋死2歲兒子,理賠不滿意後起訴保險公司

據介紹,2020年8月,上海市民吳先生駕駛小型客車外出辦事,車輛起步時,他因疏于觀察,不曾注意到自己剛滿2歲的兒子小吳正好在車旁玩耍,不慎軋到兒子。孩子後來緊急送醫院搶救,最終醫治無效死亡。

吳先生夫婦認為保險公司應負賠償責任,雙方就賠償事宜未能協商一緻,随後吳先生夫婦将保險公司起訴至法院。

吳先生夫婦訴稱,涉案車輛登記在吳先生妻子名下,涉案車輛登記由保險公司承保交強險及商業險100萬元,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内,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138萬餘元。

揚子晚報記者查詢發現,事發後,經複旦大學上海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小吳的死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緻顱腦損傷。根據公安部門出具的《非道路交通事故證明》,上面載明吳先生駕駛機動車沒有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對此次交通事故承擔全部責任,小吳無責任。

保險公司稱加害人與受益人身份競合不賠,法院判賠111萬

對于吳家的訴求,被告保險公司辯稱,小吳是被保險人吳先生的家庭成員,吳先生既是本次事故的加害方,又是賠償請求權人,也即保險的受益人,其身份競合,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即使認為保險公司應該賠償,吳先生夫婦作為小吳的監護人,沒有盡到相應的看護義務,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此外,保險公司認為,在吳家門口發生的事故,并非道路交通事故,不應屬于交強險和商業險的責任範圍。

而小吳媽媽辯稱,對于丈夫吳先生作為加害人的賠償義務,應由保險公司在保險範圍内進行賠償,不足部分免除吳先生的責任。

而後,法院經審理認為,保險公司作為肇事車輛的承保人,應按法律及保險合同約定承擔賠償責任,以小吳為駕駛員家庭成員為由拒絕賠償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吳先生夫婦作為小吳的父母,有權以賠償權利人即原告的身份提起訴訟,訴訟主體适格。

案件損害後果發生的主要過錯在于機動車駕駛人吳先生操作不當,吳先生夫婦疏于監護與事故發生具有一定因果關系,結合案情酌情确定機動車一方應承擔80%的賠償責任。最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内賠付原告11萬元,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内按責80%賠付100萬元。對超出保險賠償部分,小吳媽媽自願免除加害方的責任,于法無悖,法院予以準許。

法官提示,本案中加害人與受害人系父子關系,但經鑒定受害人符合道路交通事故緻顱腦損傷特征,駕駛員非故意造成事故,不存在被保險人騙保等道德、法律風險,保險公司仍應按照保險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有此一案:

父親開車意外撞死2歲女兒,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付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查詢發現,類似這樣的案例此前已有多起。其中,2015年4月16日,重慶市雲陽縣的何先生開輛越野車,行駛至該縣桂花路時臨時停車,因沒看到2歲大女兒站在車前就起步,緻女兒被車輛碾壓。何先生趕緊将女兒抱往醫院急救,因醫治無效死亡。該縣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調查認定,何先生承擔本次事故主要責任,死者承擔次要責任。

事後,何家人找到保險公司理賠。保險公司認為,何先生與死者系父女關系,何先生雖是緻害方,但與死者存在撫養和監護義務,所以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内隻賠償50%。而商業三者險免責條款規定——“被保險人或駕駛人以及他們的家庭成員的人員傷亡及保管的财産的損失,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所以,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保險範圍内不予賠償。

當地法院經審理認為,此次事故死者屬于保險條款約定的第三者範疇。而交強險系強制性責任保險,隻有在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機動車駕駛人故意造成的情況下,保險公司才不予賠償。本次交通事故并非駕駛人故意造成,因此保險公司應該賠付。

律師說法

前置刑事偵查最重要,賠付與否不應受家庭成員關系左右

揚子晚報記者梳理發現,該案發布後引發廣泛關注,網友的觀點也不相同。持贊成觀點的網友認為,商業三者險免責條款規定的被保險人或者駕駛人及其家庭成員的人員傷亡或财産損失的不予賠償,這一條款要遵從警方的調查結果,保險公司賠償與否不應該受到家庭成員關系影響。而持反對觀點的網友則認為,這種家庭成員身份,肇事者與受益者重疊,很容易被人利用,借此案例惡意騙保。

對此,江蘇玖潤律師事務所饒奮斌律師對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表示,保險公司設置商業三者險免責條款,其出發點之一就是為了防止有人借此進行惡意騙保,事實上也免不了這種嫌疑。為此,他提出,該種案例中,刑事偵查的前置很重要,在事故發生後,警方及司法部門及時介入,對案件進行準确的定性,可為後面的司法判定提供證據。

“刑事偵查的及時前置,可有效防止惡意效仿式的騙保,此前也不乏被發現并處理的案例。”饒律師告訴記者,根據《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示範條款》的規定,“被保險人或駕駛人故意或重大過失,導緻被保險機動車被利用從事犯罪行為的”,保險公司不予理賠。

饒律師稱,本案中吳先生既是肇事者,也是被害人父親,兩者身份雖競合,但前期警方及司法介入,已給案件定性,不能因其是肇事者就否決其賠償權利人的身份。此外,根據《刑法》的相關規定,吳先生應該屬于過失緻人死亡,可能要承擔過失緻人死亡之刑責。因受害人涉及其親人,可獲從輕或者免予處罰。

來源: 揚子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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