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正義》
《論正義》
(政治哲學名著譯叢)
[英] 赫伯特·斯賓塞 著
周國興 譯
内容簡介:
斯賓塞的《社會靜力學》已為學人熟知,然則其中的倫理學說卻在《論正義》中才得以連貫闡述。《論正義》是《倫理學原理》的第四部分,是其社會進化論在社會倫理領域的運用。《論正義》與《社會靜力學》的結論盡管基本一緻——道德法則表達的是完美社會中的完美之人,國家的職責在于防止侵害個人自然權利的不義行為,但是,《論正義》卻也體現了其學術觀點的轉變:首先,放棄了對社會倫理問題的超自然解釋,而完全采取進化論的解釋;其次,明确了道德倫理的生物學起源。由此,倘若要全面理解斯賓塞的社會進化論,本書應為必須。本書亦能為法學、政治學、倫理學、社會學領域的研究者與實踐者提供助益。
作者簡介:
赫伯特·斯賓塞(Herbert Spencer,1820—1903),英國社會學家、哲學家,維多利亞時代傑出的古典自由主義政治理論家。因其将“适者生存”“自然選擇”的進化論觀念引入社會學與倫理學領域,赫伯特·斯賓塞被冠之以“社會達爾文主義之父”。著有《社會靜力學》《人對國家》《政府的适當範圍》等;此外,其“綜合哲學體系”計劃具體包括《第一原理》《生物學原理》(兩卷)、《心理學原理》(兩卷)、《社會學原理》(三卷)、《倫理學原理》(兩卷)。
譯者簡介:
周國興,昆明理工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吉林大學法學博士,主要研究領域為西方法律思想史、法律哲學。
長按識别二維碼購買
赫伯特・斯賓塞身處英國維多利亞時代工業革命的鼎盛時期,作為社會進化論的創立者與達爾文齊名,被譽為“維多利亞時代的亞裡士多德”。然而,學界(尤其是國内)對斯賓塞的重視程度卻無法與其曾享有的盛譽相得益彰。帕森斯(Parsons)曾在其經典著作《社會行動的結構》中宣告“斯賓塞已死”,斷言斯賓塞信奉的“進化”神所導緻的“科學理論的進化”殺了他。的确如此,我們不能忘記,斯賓塞的社會進化論是如何經由薩姆納(Sumner)刺激了美國政治思潮中的精英主義,又如何刺激了戰前德國政治上的種族主義的;其“從簡單到複雜、從同質向異質、從戰争向和平”這一“适者生存與功能自動調适”的進化/進步預言,最終被兩次世界大戰置于廢墟之中,這使他成為了幾乎被遺忘的“不名譽”的思想家。然而,我們卻不能因其理論本身不欲求的結果而給斯賓塞貼上“庸俗進化論”的标簽,棄之不聞;無論我們是贊同他,還是批駁他,都必須回到斯賓塞的理論著作本身。
斯賓塞 (攝于73歲)
斯賓塞對自然因果律之普遍有效性的着迷使其專注于理論的“綜合性”與“系統性”,其“哲學體系”(A System of Philosophy)計劃後來更名為“綜合哲學體系”(A System of Synthetic Philosophy)計劃,具體包括《第一原理》(First Principles)、《生物學原理》(The Principles of Biology,兩卷)、《心理學原理》(兩卷)、《社會學原理》(The Principles of Sociology,三卷)、《倫理學原理》(The Principles of Ethics,兩卷)。本書題為《論正義》,是斯賓塞《倫理學原理》的第四部分,旨在基于倫理的生物學起源,對規制正當社會生活之“同等自由法則”做出進化論解釋。
斯賓塞為何首先撰寫“第四部分”?
對于寫作本書的理由,斯賓塞在序言中是這樣講的:
在1879年6月出版的《倫理學的質料》(The Data of Ethics)的序言中,我曾寫過這樣一句話:“最近幾年越來越頻繁、越來越明顯地反複出現的迹象提醒我,即便生命不會停止,可是健康狀況不會容許我完成之前給自己所設任務的最後一部分。”我随後又指出,由于“我認為之前的各部分都附屬于這任務的最後一部分”,也即倫理學與進化論的聯系,所以,我可不願意設想無法完成這一部分的可能性。因此,我決定提前撰寫《倫理學的質料》。之前預見的病痛逐漸顯現。健康狀況逐年下滑,寫作能力每況愈下,終于在1886年徹底崩潰;對《綜合哲學》(The Synthetic Philosophy)的進一步加工潤色也就被擱置到了1890年年初,那時每天能夠經受住一小會兒的嚴肅寫作。當然,問題也随之産生——首先開始寫什麼呢?我毫不猶豫地決定先完成《倫理學原理》,因為《社會學原理》的主要部分已經完成了。随後又進一步出現一個問題——應優先撰寫《倫理學原理》的哪部分呢?由于相信自己餘下的精力不可能完成全部任務,我決定最好先寫最重要的部分。因此,跳過第二部分“歸納倫理學”與第三部分“個體生活的倫理學”,我緻力于第四部分“社會生活的倫理學:論正義”。現在,我很滿意的是,我終于成功地完成了。
如果身體健康狀況得到繼續改善,我希望明年年底我可以發行第二部分與第三部分,從而完成第一卷;如果身體健康狀況繼續允許的話,我将轉而專注于第五部分“社會生活的倫理學:消極善行”與第六部分“社會生活的倫理學:積極善行”。
雖然本書覆蓋的領域在相當大的程度上與1850年出版的《社會靜力學》涵蓋的領域相一緻;可是,兩者在範圍、形式、部分觀念上都是不同的。第一個區别是,我第一本書中出現的超自然解釋消失了,取而代之的是專門的自然主義解釋,也即進化論解釋。第二個區别與第一個區别相關聯,倫理的生物學起源在《社會靜力學》中隻是被暗示出來,可是在本書中,這種起源得以明确陳述;并且,詳細闡述該生物學起源的結果成為本書的一個基本特征。第三個區别是,更經常性地用歸納法來支持演繹法。每一種情形都揭示了,源于被規定的第一原理的各種結論,都分别為人類的進步過程所明證。
精彩書摘
我們已經闡明,正義觀(至少是人類的正義觀)包括兩個要素。一方面,每個人都意識到自己有暢通無阻地活動的權利,并且意識到這些暢通無阻的行動帶給自己的利益,這是積極的因素。另一方面,每個人都意識到了,自己的權利受到其他人類似主張的限制,這是消極的因素。這兩個構成要素中的兩個對立特性尤其值得注意。
……
财産權與所有其他權利都是通過公共行政實現的,為了供養公共行政,财産必定會受到一定的侵占。在成員間完全彼此恰當地尊重各自權利主張的社會中,可能不需要此種對财産權的侵占;可是,在現行各種社會以及可能長期存在的各種社會中,為了保全剩餘的權利而在一定程度上犧牲一些推論性的權利,也接近實現了同等自由法則。因此,相對倫理為公平分攤的稅賦提供了正當根據,因為諸如此類的東西是維護秩序和安全所必需的。
……
法律和公共意識都承認,不僅對他人實際的身體傷害,而且對他人潛在的身體傷害,都是極端殘忍的。我們已經到了這樣一個階段:每個人的身體都被認為是其他人不可侵犯的領土,以至于我們認為可能妨害身體的一切行為都是犯罪。
……
我們現在在文明社會中看到的對兒童正當要求的充分承認,到底經曆了何種階段才最終達到,這裡無法描述。大量年幼者的自由是經由不斷的變革才逐漸确立起來的。
……
毫無疑回,與低等生物一樣,人類一個群體或種類的毀滅,并不意味着整個物種的毀滅。這意味着,諸如為族群利益而存在的自我約束義務在程度上要低于照顧子孫後代而存在的自我約束義務,倘若不如此,整個物種就會消失;為族群利益而存在的自我約束義務在程度上也要低于将行為限制在社會條件所允許的限度之内這一義務,倘若不完全或部分上如此,這個族群就會瓦解。由此,在這種意義上,通過維續構成一類物種的每一族群來促進整個物種的維續,必須被視為一種義務。
【本文根據《論正義》序言和譯後記改編而成,标題為編輯酌加】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