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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農村集體土地征收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8-12 16:13:15

編者按

農村集體土地征收是指國家為公共利益的需要,通過法定程序,将原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征為國有的行為。實踐中,不少行政機關和被征收人對如何進行集體土地征收感到困惑,小編根據《土地管理法》修改前後的變化,對農村集體土地征收流程進行了梳理彙總,僅供大家參考交流,不當之處歡迎指正!

最近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農村集體土地征收流程)1

一、根據修改前《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農村集體土地征收通常按照以下程序和步驟推進:

第一步:發布拟征地公告

由征收部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組範圍内發布拟征地公告,如果是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還應在鄉、鎮,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征土地的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征地範圍、位置、補償方式、補償标準、安置途徑以及征地用途等。公告後,凡搶栽、搶種的農作物或者搶建的建築物不列入補償範圍。

第二步:确認調查結果

征收部門應委托相應資質的勘測單位,或者會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實地調查被征土地的四至邊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積,地上附着物種類、數量、規格等,調查結果應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和地上附着物産權人共同确認。

第三步:組織征地聽證

在征地依法報批前,征收部門應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對拟征土地的補償标準、安置途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權利人申請聽證的,應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規定的程序和有關要求組織聽證。

第四步:拟定“一書四方案”并上報審批

由征收部門根據前述程序,按照《建設用地審批管理辦法》對報批材料的要求拟訂“一書四方案”即:建設用地說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應土地方案,并組卷向有批準權的機關報批。

第五步:發布土地征收公告

征收土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省級行政機關或國務院征地批複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地的鄉(鎮)村、組發布土地征收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征地批準機關、批準文号、批準時間和批準用途,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和面積,征地補償标準和農業人員安置途徑,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等事項。

第六步:征地補償登記

被征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征收土地公告規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未如期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的,其補償内容以調查結果為準。

第七步:拟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公告

1.方案拟定、修改和報批

征收部門根據省或國務院征地批複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拟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之後修改完善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公告内容一般包括:

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類、面積;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種類、數量;

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數量;

土地補償費的标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安置補助費的标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标準和支付方式;

農業人員的具體安置途徑;

其他有關征地補償、安置的具體措施。

2.修改方案并公告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或者要求舉行聽證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研究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見,根據實際情況組織聽證。确需修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進行修改并公告。

3.對補償标準有異議的處理

權利人對補償标準有争議的,由批準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收土地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上一級人民政府複議(裁決)。

第八步:落實征地補償安置費用

征收部門按規定在拟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三個月内全額支付征地補償、安置以及社保費等各項費用。

第九步: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或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

根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确定的補償标準,由被征收人與征收部門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實踐中,根據實際情況也可在拟征收階段簽訂補償安置協議)。

個别未能達成協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評估報告及其他人簽訂的補償安置協議等内容及時作出征收補償決定并送達。

第十步:交出土地、地表清除等行政強制行為

1.責令交出土地

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行為作出後應當如期交付土地,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征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

2.地表清除行為

如果被征收人對征收補償行為、責令交地行為不提起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拒不交出土地的,征收部門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根據法院準予執行裁定,實施地表清理和房屋拆除,相關強制行為不得擴大強制清理的範圍或者使用違法手段造成被征收人擴大損失的産生。

二、根據修改後《土地管理法》(2020-01-01施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農村集體土地征收通常按照以下程序和步驟推進:

第一步:發布土地征收啟動公告

需要征收土地,市、縣人民政府認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應當發布土地征收啟動公告。征收土地啟動公告應當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範圍内發布。公告内容包括征收範圍、征收目的、開展土地現狀調查的安排等。土地征收啟動公告自發布之日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拟征地範圍内搶栽搶建;違反規定搶栽搶建的,不予補償。

第二步: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土地現狀調查的内容包括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權屬、種類、數量等信息。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應當對征收土地的社會穩定風險狀況進行綜合研判,确定風險點,提出風險防範措施和處置預案。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果是申請土地征收的重要依據。

第三步:拟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公告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依據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果,結合土地現狀調查情況,組織自然資源、财政、農業農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編制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包括征收範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标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内容,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1.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标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确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産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2.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标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3.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願,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币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财産權益。4.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将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方案拟定後,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範圍内發布征地補償安置公告,聽取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意見,公告時間不少于三十日。公告應當載明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辦理補償登記期限、異議反饋渠道等内容。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聽證。研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不同意見,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四步:征地補償登記

被征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補償安置公告規定的期限内,持不動産權屬證明材料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未如期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的,其補償内容以前期調查結果為準。

第五步:保證征地補償安置費用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拟征收土地和地上房屋等進行測算評估,将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以及社會保障費用等足額預存,保證專款專用、足額到位。未足額預存的,不得申請土地征收。

第六步: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或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

市、縣人民政府根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評估報告等,組織有關部門與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個别确實難以達成協議的,不影響征地申請報批,但需要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對于個别未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補償登記結果、當地補償政策以及其他被征收人簽訂的補償協議等内容及時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

第七步:征收申請報批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後,市、縣人民政府方可提出土地征收申請,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對征地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公共利益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應當在國務院規定的時限内批準。

第八步:發布土地征收公告

土地征收申請經依法批準後,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發布土地征收公告,并組織實施。公告内容包括征地批準機關、批準文号、批準時間和批準用途,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和面積,征地補償标準和農業人員安置途徑等事項。

第九步:落實征地補償措施

征地批複公告後,對于前期還沒有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被征收人,實施征收的人民政府将與其進一步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對個别被征收人及時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

征收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确保各項補償安置措施落實到位。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對土地征收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步:強制執行

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在規定的期限内對征收補償行為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規定的期限内又不騰退的,由市、縣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根據法院準予執行裁定,實施地表清理和房屋拆除,相關強制行為不得擴大強制清理的範圍或者使用違法手段造成被征收人擴大損失的産生。

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完畢後,征收基本完成。實施征收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征收地塊進行清理,整理出淨地後,再通過劃撥或是出讓的方式将該地塊交給新的開發單位,以建設新的項目。

以上整理自:自然資源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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