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日報記者王博爾
大家還記得去年
“樂山男子酒後駕車碾死自己”
這個離奇的案子嗎?
案件應該怎麼判?
當時引起了網友們熱烈的讨論。
近日,
樂山市市中區人民法院對此案
進行了審理并宣判。
經審理認為,
該男子負主要責任,
其好友負次要責任賠償20.2萬元。
來源:四川日報抖音
2019年1月7日晚,
樂山城區嘉興路美食街,
一輛白色小轎車正在從人行道緩緩駛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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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子駛入機動車道後,
幾秒鐘後
突然高速倒回,
一名男子從駕駛室内甩了出來,
兩個前車輪先後壓到其身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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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後,
多人一起将小轎車從男子身上擡開,
但男子仍因傷勢過重而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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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經過:男子酒後自告奮勇幫倒車
法院查明,事發當晚,呂某應新婚朋友周某某和柳某某的邀請,來到樂山城區嘉興路美食街就餐。期間,呂某與周某某等幾人都喝了不少酒。就餐結束後,大量飲酒的周某某被衆人扶上自己車輛的後座,其妻子柳某某沒有飲酒準備開車,但她由于車技不熟練,始終沒有将車順利發動。呂某見狀自告奮勇表示幫忙倒車。随後,呂某将車倒在路口。就在呂某準備與柳某某換位時,車突然加速向後倒,呂某跌出車外,并被卷到車下。呂某被送往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
法院審理:男子好友負次要責任賠償20.2萬元
事情發生後,呂某的家屬将新婚夫妻周某某和柳某某,及同桌好友告上法院,要求賠償含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生活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101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呂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違反了法律規定在飲酒後駕駛機動車,未盡到自身的安全注意義務,應承擔主要責任。同時,周某某與柳某某作為吃飯的組織者及事故車輛的所有者,對呂某酒後駕車負有較高的注意義務和安全保障義務;柳某某在知悉呂某已飲酒的情況下,未勸阻呂某酒後駕駛機動車,周某某和柳某某對此次事故的發生具有過錯,應承擔次要責任。此外,共同飲酒行為屬于社交層面的情誼行為,且呂某家人并未提供證據證明同桌好友存在惡意勸酒的行為,且他們也在飲酒後盡到了一定的提醒、勸誡義務,故同桌飲酒的朋友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過錯責任,因而其要求同桌飲酒的朋友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無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最後,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呂某的死亡賠償費用共計101萬元,根據過錯比例,周某某和柳某某共計賠償20.2萬元(101萬元×20%)。由于周某某與柳某某已支付呂某喪葬費30000元,應予以抵扣,故還需支付17.2萬元。
此案讓人唏噓不已,
你對這個判決結果怎麼看?
不管怎麼樣,
酒後不開車,
開車不喝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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