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納保險時附帶車船稅怎麼做賬?齊魯晚報·齊魯壹點 記者 王忠才 通訊員 成銳,今天小編就來說說關于繳納保險時附帶車船稅怎麼做賬?下面更多詳細答案一起來看看吧!
齊魯晚報·齊魯壹點 記者 王忠才 通訊員 成銳
近期,濱州市保險協會接到多起涉及保險機構在代收車船稅時産生的糾紛,經我會了解,産生這一糾紛的主要原因是部分投保人不了解車船稅是按自然年度征收,而交強險則是按實際年度征收的規定,一旦出現一些特殊的情況,比如跨年度,就容易出現問題。
【案例介紹】市民劉先生1月2日向12345為民服務熱線反映,今年1月份他去辦理車險時發現,在繳納2021車船稅的同時,還被要求補繳2020年全年車船稅,他認為這事兒有些不合理。
劉先生描述“我上一次辦理車險時,顯示保險時間為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2月1日,但因為一時忙忘了,車險沒有及時續上,到了2021年1月2日才去辦理。”劉先生反映,因為自己的疏忽确實讓車險斷了一個月保險,但是因此要補繳2020年全年車船稅是不是有些不合理,他認為應該隻補繳漏保的那一個月車船稅即可。
【政策解讀】車船稅作為财産稅的一種,是國家依法對車輛、船舶這類财産征稅,車主在擁有車輛期間每年都需要繳納車船稅。對于車主來說,既可以去稅務局繳納車船稅,也可以在保險公司繳納交強險時一并繳納車船稅。保險機構僅作為代收單位,有關車船稅的相關政策都是由稅務部門制訂并發布的。
出于方便的原因,很多人是在購買交強險的同時繳納車船稅,但交強險保險單上僅有稅收金額,無法直接看出代收車船稅的所屬時間。久而久之,車主很容易産生誤解,認為交強險和車船稅的所屬期限相同,一旦發生年度跨期的情形時,納稅人很可能會因“稅款所屬期”與保險機構及稅務機關産生糾紛。
事實上,車船稅所屬期并不等同于保險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車船稅按年申報,分月計算,一次性繳納,納稅年度為公曆1月1日至12月31日。因此,新購置車輛在投保時繳納的是購置當月起至本年末的車船稅,存續車輛續保繳納的是當年全年的車船稅。但在實際操作中,絕大多數的交強險是跨年度繳納的,保險期一般是“從當年的某一天到次年的某一天”,不同于車船稅按自然年度征收、不允許跨年度提前征收的方式。
以市民劉先生為例,他在2019年12月20日辦理車險時繳納的僅是2019年度的車船稅,2020年期間劉先生沒有前往保險公司辦理車險業務,也沒有繳納當年的車船稅。因此在2021年1月,劉先生前往辦理車險時,不僅需要繳納2021年的車船稅,還需補繳2020年的全年稅款。
【案件提示】濱州市保險行業協會在此提醒廣大投保人:在投保交強險後一定要仔細審閱保險單,查看上面所記載的交強險及車船稅的金額,知悉自己當年的繳稅情況。同時要了解車船稅是按自然年度征收,交強險是按實際年度征收的規定,這樣就不會出現類似的糾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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