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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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結為夫妻
按民間傳統觀念來看
就是一家人了
“你的就是我的,我的就是你的”
可事實上并非這麼簡單純粹
今天我們就來梳理下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7大夫妻财産問題
問題1:哪些财産屬于夫妻共同财産?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财産,除法律特别規定或雙方另有約定外,均屬于夫妻共同财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第1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25條規定,夫妻共同财産包括以下内容:
1.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2.生産、經營、投資的收益,比如夫妻共同經營一家商店,産生的收入均屬于夫妻共同财産;
3.知識産權的收益,比如夫妻一方獲得的稿費收入、專利權轉讓費用等,均屬于夫妻共同财産;
4.繼承或者受贈的财産,但是這部分财産不包括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确定隻歸一方的财産;
5.夫妻一方以個人财産投資取得的收益;
6.夫妻一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夫妻一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基本養老金、破産安置補償費。對夫妻共同财産,夫妻雙方具有平等的處理權。
問題2:哪些财産屬于夫妻一方個人财産?
根據法律規定,夫妻雙方在婚内取得的财産一般推定為夫妻共同财産,但夫妻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3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30條規定,下列财産屬于個人财産:
1.夫妻一方的婚前财産;
2.夫妻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3.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确定隻歸一方的财産;
4.夫妻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
對于夫妻雙方一方的婚前财産以及在婚内取得的共同财産是否屬于個人财産也可以另行約定。
問題3:夫妻一方婚前房屋婚後被征收,房屋補償款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财産?
随着我國城市化水平的逐步提高,某些農村地域逐步轉變為城鎮地域,由此可能産生夫妻一方的婚前房屋在婚後被征收的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3條的規定,夫妻一方的婚前房屋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财産,在婚姻關系中,夫妻一方的婚前财産不因結婚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财産。如果房屋屬于夫妻一方婚前财産,婚内被征收的,針對原房屋本身的價值補償部分,一般屬于夫妻一方個人财産。
問題4:夫妻一方婚前個人房産在婚後出售,婚内增值部分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财産?
夫妻一方婚前全款購買的房産,屬于個人婚前财産。婚内增值部分如果屬于自然增值,一般依然認為是夫妻一方的個人财産。當然,夫妻雙方可以對婚前财産以及其增值部分進行約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26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财産在婚後産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财産”,夫妻一方婚前個人房産在婚後出售的增值部分就是該條所指的“自然增值”,應排除在夫妻共同财産之外。
問題5:分居期間夫妻一方所得财産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财産?
夫妻雙方分居期間所得的财産,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财産,需要結合法律的規定,分居時間的長短、家庭或者另一方對财産的取得是否有貢獻等因素綜合判斷。
問題6:夫妻雙方如何約定婚内取得的财産歸屬才具有法律效力?
夫妻雙方可以對婚内所得的财産以及婚前财産進行約定。該約定一般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1.雙方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不存在一方被欺詐、被脅迫的情況;
3.不得違反法律規定和公序良俗原則;
4.采用書面形式。
夫妻雙方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财産的有效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5條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以及婚前财産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062條、第1063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以及婚前财産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問題7: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能要求分割共同财産嗎?
可以,但必須具備特殊情形。夫妻共同财産并不必然遵循民間傳統觀念所認為的“密不可分”理念,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分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6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财産:
1.一方有隐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财産或者僞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财産利益的行為;
2.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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