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留車牌可以上牌嗎?金羊網訊 記者董柳 通訊員甯宇 梁安儀,現在小編就來說說關于保留車牌可以上牌嗎?下面内容希望能幫助到你,我們來一起看看吧!
金羊網訊 記者董柳 通訊員甯宇 梁安儀
部分大城市出于交通疏堵的考慮,對汽車的本地上牌進行不同程度的限制,導緻出現許多地方“一牌難求”的局面。汽車的上牌指标成了“稀缺品”,有人為了圖方便,使用親友的指标給自己的車上牌。這樣做會不會有風險?出了車禍需要擔責嗎?廣州市花都區法院今天(12月7日)通報這宗案件近期的審理情況。
2017年9月23日,無機動車駕駛證的阿平(化名)駕駛粵D号牌的小轎車搭載阿柱(化名)沿廣州市花都區金獅大道行駛至團結路左轉彎時遭遇李某駕駛的小轎車,雙方發生碰撞。發生碰撞後,阿平開車由南往北倒車再與騎自行車的張某碰撞,造成張某受傷、車輛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交警認定:阿平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李某、張某不承擔事故責任。
所幸的是,粵D号牌的小轎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内。
然而,該案中,阿梅(化名)、阿柱先是稱車輛是阿梅借給阿柱使用的,之後阿梅、阿平、阿柱确認粵D号牌小轎車由阿平、阿柱共同出資購買。阿柱和阿梅是兄妹關系,阿平是阿梅和阿柱的叔叔,因阿平、阿柱無機動車号牌的指标,故将肇事車輛登記在有機動車号牌指标的阿梅名下。
既然這樣,事故中騎自行車的受傷者張某把阿平、阿梅、保險公司作為被告,把阿柱作為第三人告上法庭,請求賠償。
廣州市花都區法院審理後,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内向張某墊付11萬餘元,并有權在承擔墊付責任後向事故責任方追償,保險公司免除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的賠償責任;由阿平向張某賠償34萬餘元,阿梅承擔40%補充清償責任,阿柱承擔40%補充清償責任。
一審判決後,阿梅向廣州市中院提起上訴,廣州市中院審理後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釋案:
1、被告阿平無證駕駛,保險公司應當承擔什麼責任?
法官表示,本案中,由于肇事司機阿平無證駕駛,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規定,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醫療費用和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内承擔墊付責任,并有權在承擔墊付責任後向交通事故的責任人追償。因此,對于受害人的損失,保險公司僅在交強險醫療費用和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内承擔墊付責任。
關于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的賠償問題。法官指出,保險公司的綜合商業保險條款以黑體字的形式對無證駕駛免除賠償責任條款作了與其他條款相區别的說明,無證駕駛屬于法律法規禁止性的情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的規定,保險人将法律、行政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情形作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保險人對該條款作出提示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以保險人未履行明确說明義務為由主張該條款不生效的,法院不予支持,因此,保險公司對無證駕駛免除商業三者險賠償責任的條款對投保人盡到了提示義務,因此,該免責條款生效,保險公司免除商業三者險的賠償責任。
2、被告阿梅、第三人阿柱是否承擔責任?
法官表示,侵權責任法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強險限額内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規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具有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情形的除外”。故判斷阿梅、阿柱是否承擔責任,關鍵要看阿梅、阿柱對事故的發生是否具有過錯。
關于阿柱的責任,涉案車輛在事故發生時由無駕駛資格的阿平進行駕駛,阿柱就在涉案車輛上面,不管阿柱是将車輛借給阿平,還是作為車輛的共同所有人,其對阿平無證駕駛并發生交通事故存在過錯,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關于阿梅的責任。對于車輛是如何交給阿平進行駕駛的、車輛平時由誰支配管理、車輛由誰購買等,阿梅、阿平和阿柱的陳述存在諸多矛盾之處。如果是阿梅作為車主将車輛交給阿平使用,其當然應對阿平無證駕駛并發生事故承擔責任,而即使是如阿梅所主張的其僅是借名給阿柱、阿平購買的,那麼,其放任無駕駛資格的阿平用其名義買車并駕駛車輛發生事故,其對該案事故的發生仍然具有過錯。
法官提示,無證駕駛危害大,它屬于違法行為,無論在交通事故中承擔多少責任,都要依法接受處罰。另外,無論出于什麼目的,用自己的車牌指标給他人上牌背後隐藏着許多意想不到的風險,在決定給車子充當名義車主時,務必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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