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時要求員工賠償違約金?來源:中工網《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呂蘭蘇(化名)離職時與公司簽署專門協議,對何時、何方式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違約怎麼辦等事項作出了明确約定可是,雙方在什麼時候開始進行工作交接、哪種情況下算工作交接完畢一事上産生争議,進而引發訴訟 ,今天小編就來聊一聊關于公司解散時要求員工賠償違約金?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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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呂蘭蘇(化名)離職時與公司簽署專門協議,對何時、何方式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違約怎麼辦等事項作出了明确約定。可是,雙方在什麼時候開始進行工作交接、哪種情況下算工作交接完畢一事上産生争議,進而引發訴訟。
關于工作交接情況,公司稱在呂蘭蘇離職日期到來前即催促交接,但至其最後工作日下班仍未完成交接。相應地,當日應支付的經濟補償金也得向後推遲。呂蘭蘇稱,其工作交接表中未列明細内容,公司的考勤機出問題不是他的工作内容,亦不屬于交接範圍,更不能以此認定未完成工作交接并推遲支付經濟補償金,因公司的行為構成違約,應當向他支付違約金64720.88元。
法院認為,雙方通過協議明确約定了補償金支付日期,同時約定違約方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該協議未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在簽訂時亦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故屬合法有效,雙方均應遵照執行。因公司違反約定延遲10天支付經濟補償金,應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故于11月29日判決支持呂蘭蘇的訴訟請求。
離職簽署補償協議 仲裁确認公司違約
呂蘭蘇說,他于2012年11月17日入職,在公司擔任網絡管理員。離職時,2019年9月1日,公司與他簽訂一份《協議書》。該協議第二條約定,經雙方協商一緻由公司給予其各種補償金,各項費用共計32360.44元,以解決雙方存在的工資、社會保險、經濟補償等各種勞動争議。此費用由公司在本協議簽訂後2019年9月30日以轉賬的形式一次性支付給他。協議第三條約定,本協議簽訂後,雙方不存在任何勞動争議。第四條約定,雙方應遵守本協議各項約定,否則由違約方向守約方支付相當于以上第二條所約定金額的雙倍作為違約金。
“我實際出勤至2019年9月30日,公司為我發放工資至2019年9月30日。2019年10月10日,公司向其支付補償金32360.44元。”呂蘭蘇說,因公司違反協議約定,較協議約定晚10天時間支付經濟補償金,他要求公司向他支付違約金64720.88元。
因雙方不能協商一緻,2020年7月15日,呂蘭蘇向勞動争議仲裁機構提出申請,請求裁決公司向他支付2012年12月17日至2018年12月6日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50852.12元及違約金。
經審理,仲裁機構裁決公司支付呂蘭蘇違約金64720.88元。公司不同意該裁決結果訴至一審法院,請求判令呂蘭蘇向公司支付違約金。
工作交接未列明細 證據證詞均存争議
一審法院庭審中,公司提交以下證據證明其主張:
一是員工離職申請表,證明呂蘭蘇2019年9月1日提出離職。呂蘭蘇對該證據真實性認可,亦認可離職申請表中的簽字是他本人所簽,但其他内容不是他本人寫的。他雖認可雙方于2019年9月30日解除勞動關系,但稱2019年9月1日沒有提出辭職,他是被公司違法辭退的。
二是離職交接表,證明雙方約定2019年9月30日辦理完交接手續,可是,呂蘭蘇未在9月30日前完成交接,而是拖延至2019年10月8日完成交接。呂蘭蘇對該證據真實性和證明目的均不認可,但認可移交人處簽字是他本人簽字。
三是交接明細表,因為考勤機故障,雙方在2019年9月30日沒有交接完畢。呂蘭蘇對該證據真實性認可,但稱其2019年9月30日完成了工作交接。
四是公司員工張某證言,證明雙方2019年9月30日沒有完成工作交接。呂蘭蘇對該證據真實性和證明目的均不認可,是王某跟他進行的工作交接。
五是公司員工高某與呂蘭蘇微信聊天記錄,證明呂蘭蘇2019年9月30日沒有辦理完離職,說明2019年9月30日解除勞動關系。呂蘭蘇對該證據真實性認可,證明目的不認可,其實際出勤到2019年9月30日,此後再沒有去過公司,其2019年9月30日完成了所有工作交接。
呂蘭蘇提交員工離職申請表複印件,證明其入職時間為2012年11月17日,離職時間為2019年9月30日。公司對該證據真實性認可,對離職時間不認可。其提交的《協議書》複印件,證明公司違法辭退并讓他簽訂《協議書》,不簽訂《協議書》就不給錢。公司認可該證據的真實性,但稱沒有違法辭退,是呂蘭蘇自己提出的離職。其提交工作交接表複印件,證明2019年9月30日完成工作交接。公司不認可在該時間完成工作交接。
不能證明員工拖延 公司承擔違約責任
一審法院認為,公司要求呂蘭蘇支付違約金的訴訟請求,未經仲裁前置程序,不予處理。
關于違約金問題,雙方簽訂的《協議書》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也未有證據證明該協議書存在其他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且雙方對該協議書簽字确認,故該協議書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公司未按照協議書約定時間支付補償金,違反雙方約定,一審法院認為其應按照協議約定向呂蘭蘇支付違約金。
公司辯稱其未按約定時間支付補償金的原因,系公司規定需要辦理完離職手續後才能支付補償金。因公司未舉證證明存在該制度規定,亦不能舉證證明雙方就補償金支付條件另有約定,在呂蘭蘇提交的工作交接表能夠證明雙方已于2019年9月30日完成工作交接的情況下,對于公司的該項抗辯意見,一審法院不予采納。據此,判決公司支付呂蘭蘇違約金64720.88元,駁回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公司不服一審法院判決,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中,證人張某出庭作證稱,其與呂蘭蘇應當于2019年9月30日完成交接,但未完成,改到2019年10月8日進行交接,可呂蘭蘇沒有來,最終呂蘭蘇于2019年10月10日來公司完成了交接。期間,高某曾催促雙方交接,但呂蘭蘇不配合。2019年9月30日是在其催促下,呂蘭蘇才進行交接;其于2019年9月30日在工作交接表上簽字,但是在下班後經其催促才與呂蘭蘇簽署的。
張某稱,工作交接表上的物品已交接。2019年9月30日呂蘭蘇導出9月份考勤,但呂蘭蘇未教其如何使用考勤機和如何導出考勤,且交接中涉及的一台電腦因内存原因無法開機,監控系統的密碼呂蘭蘇也沒有告知。
呂蘭蘇不認可張某證言的真實性和證明目的,稱其已導出考勤也教張某使用,此後張某不會用與其無關,且公司使用釘釘考勤,監控系統是公司找别人安裝的,其也沒有監控密碼。
關于交接情況,公司稱呂蘭蘇未完成交接的工作内容包括考勤,如果考勤導出就是完成交接了,但2019年10月8日上班時考勤機無法導出考勤。為此,公司聯系呂蘭蘇,但呂蘭蘇沒有處理。2019年10月10日,呂蘭蘇來公司交接了工作并在财務簽字。此後考勤機就不能用了,隻能手記考勤。呂蘭蘇稱考勤不是其工作内容,是之前人事的工作,其隻是幫忙,考勤機的程序就在桌面上。
二審法院認為,雙方簽署《協議書》不存在違法情形,屬于合法有效,雙方均應遵照執行。公司主張呂蘭蘇于2019年9月30日未完成工作交接,但雙方關于補償金的約定并未附條件。公司雖稱多次催促呂蘭蘇交接且已與其溝通延遲支付補償金,但未能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根據呂蘭蘇提交的工作交接表,其上有呂蘭蘇及張某的簽字,簽字日期為2019年9月30日,可以确認呂蘭蘇已經完成工作交接。
鑒于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審法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據勞動午報消息 勞動午報記者 趙新政)
責任編輯:尹文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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