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ft每日頭條

 > 汽車

 > 車輛發生保險事故後定損方法有

車輛發生保險事故後定損方法有

汽車 更新时间:2024-07-17 20:27:31

車輛發生保險事故後定損方法有?随着社會經濟的迅速發展,車輛已成為家家戶戶的出行必備工具,車輛保險出現的糾紛也越來越多,當車輛發生事故時車輛的保險處于“斷檔”期,車輛的保險權就得不到保障了嗎?,今天小編就來聊一聊關于車輛發生保險事故後定損方法有?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車輛發生保險事故後定損方法有(當車輛處于保險)1

車輛發生保險事故後定損方法有

随着社會經濟的迅速發展,車輛已成為家家戶戶的出行必備工具,車輛保險出現的糾紛也越來越多,當車輛發生事故時車輛的保險處于“斷檔”期,車輛的保險權就得不到保障了嗎?

請看法院是怎樣依法處理該類糾紛的。

案件詳情

2018年4月24日,原告張先生與被告羅平某車輛銷售公司簽訂《銷售合同》,原告張先生以106000元的價款向該公司購買一輛日産軒逸2018款汽車。

2018年4月27日,原告張先生到該車輛銷售公司辦理提車手續,并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就該車向被告太陽保險公司(化名)羅平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其中交強險保險單确定的保險期間“自2018年4月27日12時起至2019年4月27日12時止”,責任限額為122000元。

2019年3月10日,原告張先生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就上述車輛(當時已啟用車牌号為雲Dxxx29)向被告月亮保險公司(化名)羅平支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險,其中交強險的保險單确認收費時間為2019年3月10日13:54,打印時間為2019年3月10日14:23;保險期間原格式為“自 年 月 日零時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時止”,打印後為“自2018年4月28日零時起至2019年4月27日二十四時止”;責任限額為122000元。

2019年4月27日14時20分,原告張先生駕駛雲Dxx29号車輛在羅平縣城觀音閣街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行人李某(3歲)受傷。該事故經羅平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原告張先生負全責。

事故發生後,李某在羅平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17天,共開支醫療費6505.58元。2019年10月13日,因被告太陽保險公司、月亮保險公司拒絕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内對李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原告張先生遂與李某的監護人簽訂《協議書》,約定:

張先生向李某的監護人支付一次性損害賠償金6000元(不包含已支付的醫藥費、交通費等7105.58元),一次性損害賠償金包含李某一方因此次交通事故所需的交通費、護理費、誤工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後續治療費、精神損失費等各種損失。

原告張先生賠償後,即提起本案訴訟。

法院認為,案件争議的焦點是:對原告張先生主張的損失,被告太陽保險公司、月亮保險公司是否應當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内承擔責任?

根據《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加強機動車交強險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保監廳函[2009]91号),各中資财産保險公司在交強險承保工作中,既可在保險單中“特别約定”欄就保險期間作特别說明,寫明或加蓋“即時生效”等字樣,使保險單自出單時立即生效,也可在公司系統能夠支持打印體覆蓋印刷體的情形下,出單時在保險單中打印“保險期間自×年×月×日×時……”覆蓋原“保險期間自×年×月×日零時起……”字樣,明确寫明保險期間起止的具體時點。

因此,被告太陽保險公司于2018年4月27日針對原告張先生投保的雲Dxxx29号車輛所出具的交強險保險單确定保險期間自2018年4月27日12時起至2019年4月27日12時止,不違反上述通知的要求以及法律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且原告與被告太陽保險公司關于交強險的保險合同已經實際履行完畢,所以被告太陽保險公司不應當在交強險責任範圍内對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原告張先生在被告太陽保險公司承包的交強險保險期間于2019年4月27日12時屆滿前,提前于2019年3月10日就雲Dxxx29号車輛向被告月亮保險公司交費續保交強險,其目的是實現前後兩個交強險保險期間的無縫銜接,而被告月亮保險公司作為專業的保險人,在接受交強險投保時有條件也有義務對雲Dxxx29号車輛既往投保的情況進行審查,卻疏于審查并使用“保險期間自 年 月 日零時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時止”的格式保險單,導緻原告此次投保的交強險的起始時間沒有與上一次交強險的終止時間銜接起來,違背了原告張先生的真實意思表示,并實際出現雲Dxxx29号車輛在交強險空檔期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損害的後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條“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内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說明的,該條款不産生效力。”的規定,

本案中被告月亮保險公司未能舉證證明其與作為投保人的原告張先生已就交強險保險單中關于保險期間的格式條款進行了協商,或向原告張先生作過必要的提示和明确說明.

因此,被告月亮保險公司應當對原告張先生因駕駛雲Dxxx29号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所賠償給受害人的損失中的合法合理部分承擔交強險賠付責任。

最終,原告張先生主張的損失費用中合法合理的部分為10930.68元,該損失費用在交強險賠付範圍内,應由被告月亮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内承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七條第二款、第十九條、第六十五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月亮保險公司羅平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後15日内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内支付原告張先生因其駕駛雲Dxxx29号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所賠償給受害人的損失(合法合理部分)10930.68元;

二、駁回原告張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聲明:轉載此文是出于傳遞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來源标注錯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請作者持權屬證明與本網聯系,我們将及時更正、删除,謝謝。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

查看全部

相关汽車资讯推荐

热门汽車资讯推荐

网友关注

Copyright 2023-2024 - www.tft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