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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法官與審判長區别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2-19 00:49:22

1、法官

法院隻要是負責審理案件的、裁判案件的,那都稱為法官,法院除了行政管理人員、書記員,剩下的基本就是法官了。法院最重要的人,就是法官,負責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審理和裁判工作。

2、審判長

每個案件有1-3個法官,案件開庭審理時,坐最上面最中間的那個人就是審判長,審理和裁判的主要負責人就是他。對具體案件來說,他就是負責人,如有其他法官,那其他法官起着輔助審理和輔助裁判的作用。而且法官與案件數量相比,還是少數,如每個案件都有2-3個法官負責,也應付不過來。

3、庭長

比如民一庭、民二庭、行政庭、刑一庭等,每個庭有一個負責人,就是庭長,負責此庭下的所有的法官的案子的總體領導工作。當出現疑難雜症的案件時,庭長會組織本庭法官進行集體讨論,共同制定對策。而且,每個庭對類案的審理思路是一樣的,即同案同判。

4、院長

每個法院有個院長,因為法院有行政色彩,比如中級法院的院長的行政級别相當于地市的副市長。院長不一定是法官出來的,可能是從别的系統過來的,而且院長不一定是學法的。

(如有法律問題,請私信我詢問,我會回複)

承辦法官與審判長區别(當事人注意法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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