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ft每日頭條

 > 生活

 > 聯合體投标标書是什麼

聯合體投标标書是什麼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1-25 17:32:02

一、什麼是聯合體投标?

我國《政府采購法》對聯合體表述為: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供應商的身份共同參加政府采購。

《招标投标法》對聯合體的表述為: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招标投标法》中不包括自然人。

聯合體投标标書是什麼(聯合體投标相關問題合集)1

二、關于聯合體投标的主體

1、聯合體的主體雙方或多方可以是法人或者法人以外的其他組織。其形式多樣,可以是兩個及以上法人組成的聯合體、兩個及以上非法人組織組成的聯合體,或者是法人與非法人組織組成的聯合體。

2、聯合體的組建隻是為了共同投标,增強投标競争能力,彌補自身在各方面的不足,提高共同承擔的項目的可靠性,分散投标風險。以及中标後後期一起完成中标項目,它是一個臨時性的組織,并不具備法人資格。如果是那些共同注冊并進行長期經營活動的“合資公司”等法人形式聯合體,則不屬于我們這裡所說的聯合體。

3、聯合體的組成屬于各方自願共同一緻的法律行為,是否結成聯合體,由各方自行決定,招标方或者是其他組織和個人,均沒有權利強制要求組成聯合體投标。這樣做一是因為強制聯合的做法與市場經濟相悖,不符合招标的平等競争原則,而來則是因為被強制組成的聯合體,一般都是被招标人内定為中标人,有串通投标的嫌疑,對其他參與投标人是不公平的。

4、雖然聯合體不是一個法人組織,但聯合體投标是以一個投标人的身份進行的,所以對外投标所有組成聯合體的各方都應以共同名義進行,而不得以單個或部分主體的名義進行。聯合體各方均需要共同與招标人簽訂合同,同樣的,聯合體内部之間權利、責任、義務的承擔等一系列問題均以與聯合體統統簽訂的協議為依據。

三、聯合體各方應當具備規定的條件

《政府采購法》規定,以聯合體形式進行政府采購的,參加聯合體的供應商均應當具備一定條件,包括六個方面,(1)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财務會計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4)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5)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内,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1、我國《招标投标法》對聯合體的基本要求是聯合體各方都應具備承擔招标項目的相應能力。這裡所說的“承擔招标項目的相應能力”,指的是聯合體各方能夠按照所簽訂的共同協議裡各自的分工,在其職責分工的範圍裡完成招标項目所需要的技術、資金、設備、管理等各方面的能力。因此不具備這個能力的聯合體,招标人不得确定其為中标人。

2、招标文件一般對投标人的資格條件有相關規定,國家也有相關規定,聯合體參與投标,那麼聯合體各方都應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這裡的“資格條件”,一方面指的是國家有關規定确定的資格條件,主要包括《招标投标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行政法規的規定、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像是國家發改委、住建部等)的部門規章的規定;另一方面指的則是招标文件裡規定的投标人的資格條件,這裡面主要包括國家規定的條件以及國家規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條件。即使是聯合體投标,也不能降低對他們的要求。

3、聯合體若是由同一專業的單位組成,那麼按照其中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來确定聯合體資質等級。這個規定主要是為了防止資質等級較低的潛在投标人借用聯合體的形式以其他資質等級較高的潛在投标人的資質參加投标,就可以避免聯合體中标後無法保證工程項目質量的情況發生。

聯合體投标标書是什麼(聯合體投标相關問題合集)2

四、關于聯合體的内外關系

1、聯合體内部關系:按照《招标投标法》,聯合體各方在簽訂共同投标協議時,有兩項特殊要求:一是在協議中需要約定聯合體各方拟承擔的具體工作内容,也就是各方的職責分工;另一個是在協議中需要約定聯合體各方需要承擔的責任,也就是在中标後,各方對項目具有怎樣的權利、義務,以及若是違反義務應當承擔的責任等内容。在共同協議裡,這兩項要求應當明确無誤,而聯合體共同投标協議也應以書面形式訂立。

2、聯合體外部關系:對外關系也包括兩個方面。一個是中标的聯合體各方需要共同與招标人簽訂合同,也就是說聯合體的各方均需要在合同書上簽字或蓋章,受生效合同的約束;另一個則是聯合體各方就中标項目而言需要向招标人承擔連帶責任,也就是說在同一類型的債權、債務關系中,對于招标人提出的債權要求,聯合體中的任何一方都有義務履行,而招标人也有權利要求聯合體中的任何一方履行全部的義務,而被要求的那一方不得以職責分工為理由拒絕履行。同樣的,被要求的一方若有代他人履行義務,也有權利依據聯合體共同投标協議的約定,向其追償。

3、為了方便聯合體對外開展活動,在參與投标和執行合同時,聯合體的各方可以共同指定其中一方作為代表,開展各項具體工作例如提交投标保證金、編制投标文件、參加開标儀式等等。當然,這個代表應當向招标人提交由聯合體各方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至于需不需要确定代表,由聯合體自行決定,若是不選出一個代表,也可由所有聯合體各方共同參與投标活動與執行活動。

五、哪些項目适合允許聯合體投标

大型複雜工程建設項目适合允許聯合體投标。在了解到有關大型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标公告後,有興趣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根據自身的優勢、實力與其他有專長優勢的法人或組織之間進行信息交流,依據優勢互補的原則,針對具體的招标項目,經過談判,明确各自的權利義務,成立投标聯合體。其目的非常明确,即通過強強聯合、優勢互補,争取對該項目的投标成功。

六、采購人能否拒絕聯合體投标?

如果在采購文件中沒有載明類似于“本項目不能聯合體投标”要求的,那麼就不能拒絕聯合體投标。法律依據為《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标投标管理辦法》第十九條,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采購項目的實施要求,在招标公告、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投标邀請書中載明是否接受聯合體投标。如未載明,不得拒絕聯合體投标。

七、聯合體投标的資質等級如何認定?

(1)聯合體各方均應具有承擔招标項目必備的條件如相應的人力、物力、資金等等。

(2)國家或招标文件對招标人資格條件有特殊要求的,聯合體各個成員都應當具備規定的相應資格條件。

(3)法律或招标人對投标人的資格提出了明确要求,投标人可以根據自身條件,依據優勢互補的原則,成立投标聯合體,争取投标成功。

(4)同一專業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應當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确定聯合體的資質等級。如在三個投标人組成的聯合體中,有兩個是甲級資質,有一個是乙級資質,等級隻能定為乙級。這一規定的目的是,防止資質等級較低的一方借用資質等級較高的一方的名義取得中标人資格,造成中标後不能保證建設工程項目質量現象的發生。

(5)如果是不同專業或承擔的工作不一樣的聯合體組合,資質怎樣認定?聯合體各方必須在聯合體協議中明确各自分工,通過共同投标協議約定承擔與各方資質範圍對應的工作和責任,不得超出資質範圍承擔工作。每家單位都應當具備其分工所具備的相應的資格條件。

八、相關法規規定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承擔招标項目的相應能力;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招标文件對投标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規定的相應資格條件。由同一專業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确定資質等級。

《政府采購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以聯合體形式進行政府采購的,參加聯合體的供應商均應當具備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條件,并應當向采購人提交聯合協議,載明聯合體各方承擔的工作和義務。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采購人簽訂采購合同,就采購合同約定的事項對采購人承擔連帶責任。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聯合體中有同類資質的供應商按照聯合體分工承擔相同工作的,應當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供應商确定資質等級。

,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

查看全部

相关生活资讯推荐

热门生活资讯推荐

网友关注

Copyright 2023-2025 - www.tft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