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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對債務人申請破産流程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8-05 15:05:45

債權人對債務人申請破産流程?來源:法客帝國轉自:法客帝國,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債權人對債務人申請破産流程?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債權人對債務人申請破産流程(債務人已進入強制清算程序)1

債權人對債務人申請破産流程

來源:法客帝國

轉自:法客帝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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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已進入強制清算程序,債權人能否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産清算?

作者 | 唐青林 張德榮

北京雲亭律師事務所

編者按

本文摘選自作者即将在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新書《破産糾紛裁判規則解讀——司法實踐、訴訟實戰與典型案例詳解》。我們結合最新法律、法規和監管政策,結合多年研究成果形成的實務著作。本書囊括了實務中因破産清算、破産重整、執行轉破産等與破産程序相關的争議和訴訟中産生的各類糾紛和幾乎所有重要法律問題。結合我們辦理的大量破産相關業務和糾紛的實踐經驗,精心篩選出常見多發的,以案例為導向對各種業務場景下可能存在的裁判規則、主要問題、風險應對策略和解決方案建議進行類型化彙總和歸納,以期對業界同仁有所裨益。

閱讀提示

債務人已進入強制清算程序,依據《企業破産法》第7條第3款的規定,若清算組發現債務人資産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應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産清算。但能否據此認為,在債務人進入強制清算程序之後,債務人的債權人再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産清算就失去必要性,從而法院不應予以受理呢?

裁判要旨

債務人資産不足以清償債務,雖然已進入強制清算程序,清算組應當向法院申請破産清算,但債權人仍有權申請法院對債務人進行破産清算,法院審查認為債務人具備破産原因的,應當裁定受理破産清算申請。

案情簡介

一、南南公司經佛山中院判決向中國銀行南海支行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後中國銀行南海支行将該債權幾經轉讓給了華晨公司,并通知了南南公司。

二、南海區法院于2016年9月29日受理了南南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對南南公司進行強制清算的申請。

三、在南南公司強制清算過程中,華晨公司以南南公司資不抵債、缺乏清償能力為由,于2017年6月14日向南海區法院申請對南南公司進行破産清算。

四、本案一審南海區法院認為,南南公司已經進入強制清算程序,清算組發現南南公司财産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應向法院申請宣告破産,因此華晨公司另行提出對南南公司進行破産清算的申請已無必要。一審法院裁定對華晨公司的申請不予受理。

五、本案二審佛山中院認為一審法院以南南公司已進入強制清算程序,進行破産清算已無必要為由不予受理破産清算申請不當,裁定由南海區法院受理華晨公司的申請。

裁判要點

本案的争議焦點是,在南南公司已進入強制清算程序後,清算組若發現财産不足以清償債務即有義務向法院申請破産清算的情況下,華晨公司能否作為債權人另行向法院申請對南南公司進行破産清算?

本案一審法院裁定不予受理華晨公司對南南公司的破産清算申請。具體理由是:

南海區法院已經裁定受理了南南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對南南公司進行強制清算的申請,并指定了清算組,目前南南公司已經進入強制清算程序。清算組在清理南南公司财産、編制資産負債表和财産清單時,發現南南公司财産不足清償債務的,除依據《公司法解釋(二)》第17條規定,通過與債權人協商制作有關債務清償方案并清償債務的外,還應依據《公司法》第187條、《企業破産法》第7條第3款的規定向法院申請宣告破産。因此,在南南公司強制清算過程中,如果清算組發現南南公司符合《企業破産法》第2條規定的破産條件,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宣告南南公司破産。故本案中,華晨公司另行提出對南南公司進行破産清算的申請,已無必要。

本案二審法院推翻了一審法院的理由,認為一審法院以南南公司已進入強制清算程序,進行破産清算已無必要為由不予受理破産清算申請不當。具體理由如下:

首先,華晨公司具備申請南南公司破産清算的主體資格。本案中,華晨公司受讓了經生效法律文書所确認的對南南公司的債權,且該債權也已經南南公司清算組确認,因此華晨公司是南南公司的債權人,依據《企業破産法》第7條第2款的規定,其有權提出對南南公司破産清算的申請。

其次,南南公司具備破産原因。依據《破産法解釋(一)》第1條、第2條規定,華晨公司對南南公司享有合法到期債權但未獲清償,南南公司已經存在“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情形;根據南南公司清算組的陳述,南南公司也具備“資産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情形,因此南南公司已經具備破産原因。

最後,南南公司清算尚未完成,在華晨公司申請對正在清算的南南公司進行破産清算時,南南公司應證明其不具備破産原因。依據《破産法解釋(一)》第5條的規定,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内清算完畢,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産清算的,除債務人在法定異議期限内舉證證明其未出現破産原因外,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在南海區法院裁定受理南南公司的強制清算後,依據《公司法解釋(二)》第16條的規定,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六個月内清算完畢,但本案中南南公司的清算組既未在六個月内完成清算工作,也未經法院批準延長清算期限。因此,華晨公司申請正在清算的南南公司破産,南南公司應舉證證明其不具破産原因。在南南公司未能證明其不具備破産原因時,法院應當受理華晨公司對南南公司進行破産清算的申請。并且在南海區法院裁定受理華晨公司的破産申請後,應當裁定終結南南公司的強制清算程序。

實務經驗總結

北京雲亭律師事務所唐青林律師、李舒律師的專業律師團隊辦理和分析過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問題,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大量辦案同時還總結辦案經驗出版了《雲亭法律實務書系》,本文摘自該書系。該書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雲亭律師事務所戰鬥在第一線的專業律師,具有深厚理論功底和豐富實踐經驗。該書系的選題和寫作體例,均以實際發生的案例分析為主,力圖從實踐需要出發,為實踐中經常遇到的疑難複雜法律問題,尋求最直接的解決方案。

對債權人而言,即使債務人已經解散,但隻要其尚未清算、未在合理期限内清算完畢或正處于強制清算程序中,若債務人具備破産原因,債權人仍有權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産清算,但應證明其債權人資格以及債務人存在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情形。

對管理人而言,對債務人進行的強制清算程序并不排斥破産清算程序,相反應以破産清算程序為先。若管理人在清算時發現債務人具備破産原因,就有義務向法院申請進行破産清算,終結此前的強制清算程序。

(我國并不是判例法國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導性案例,對同類案件的審理和裁判中并無約束力。同時,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實踐中,每個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别,切不可将本文裁判觀點直接援引。北京雲亭律師事務所律師對不同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并不意味着北京雲亭律師事務所律師對本文案例裁判觀點的認同和支持,也不意味着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對該等裁判規則必然應當援引或參照。)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産法》

第二條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産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第七條 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産清算申請。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産清算的申請。

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産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産清算。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産申請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達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人民法院受理破産申請後至破産宣告前,經審查發現債務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條規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駁回申請。申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七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财産、編制資産負債表和财産清單後,發現公司财産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産。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産後,清算組應當将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産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一)》

第一條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具備破産原因:

(一)資産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

(二)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相關當事人以對債務人的債務負有連帶責任的人未喪失清償能力為由,主張債務人不具備破産原因的,人民法院應不予支持。

第二條 下列情形同時存在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一)債權債務關系依法成立;

(二)債務履行期限已經屆滿;

(三)債務人未完全清償債務。

第五條 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内清算完畢,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産清算的,除債務人在法定異議期限内舉證證明其未出現破産原因外,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二)》(2020修正)

第十六條 民法院組織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六個月内清算完畢。

因特殊情況無法在六個月内完成清算的,清算組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公司強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

33.公司強制清算中,有關權利人依據企業破産法第二條和第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破産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進行審查。權利人的破産申請符合企業破産法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裁定予以受理。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産申請後,應當裁定終結強制清算程序。

法院判決

以下為法院在裁定書中“本院認為”部分對該問題的論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公司強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第33條規定:“公司強制清算中,有關權利人依據企業破産法第二條和第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破産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進行審查。權利人的破産申請符合企業破産法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裁定予以受理。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産申請後,應當裁定終結強制清算程序。”故在債務人強制清算的過程中,債權人有權提出對債務人破産清算的申請,債務人具備破産原因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而綜合雙方當事人的訴辯理由,本案的争議焦點在于華晨公司是否具備申請南南公司破産清算的主體資格以及南南公司是否具備破産原因。

首先,關于華晨公司是否具備申請南南公司破産清算的主體資格。本案中,中國銀行南海支行對南南公司享有的債權已經生效的法律文書所确認,後華晨公司通過合法途徑受讓了中國銀行南海支行對南南公司的剩餘債權,且華晨公司對南南公司享有的債權也已經南南公司清算組所确認,因此,華晨公司系南南公司的合法債權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産法》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産清算的申請。”故華晨公司作為南南公司的債權人,有權提出對南南公司破産清算的申請。

其次,關于南南公司是否具備破産原因。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産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一)》第一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具備破産原因:(一)資産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二)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第二條規定:“下列情形同時存在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一)債權債務關系依法成立;(二)債務履行期限已經屆滿;(三)債務人未完全清償債務。”本案中,華晨公司對南南公司享有合法到期債權但未能獲得清償,據此可認定債務人南南公司已“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而根據南南公司清算組的陳述,南南公司的賬目反映其已資不抵債,經南南公司清算組核查,未發現南南公司有可供變現的實物資産,其僅享有對外債權約7000萬元,且能否獲得清償尚未可知,而經南南公司清算組确認的債權已達7200萬餘元,南南公司的“資産已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綜上,南南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資産已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其已具備破産原因。另一方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産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一)》第五條的規定:“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内清算完畢,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産清算的,除債務人在法定異議期限内舉證證明其未出現破産原因外,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原審法院于2016年9月29日裁定受理張勇提出的對南南公司進行強制清算的申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二)》第十六條的規定,“人民法院組織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六個月内清算完畢。因特殊情況無法在六個月内完成清算的,清算組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本案中,南南公司清算組既未在六個月内完成清算工作,也未經法院批準延長清算期限,在此情形下,華晨公司申請正在清算的南南公司破産,南南公司應舉證證明其不具破産原因,但南南公司未能提供相關的證據,對此,南南公司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綜上所述,華晨公司申請對南南公司進行破産清算,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一審以南南公司已進入強制清算程序,進行破産清算已無必要為由不予受理破産清算申請不當,本院予以糾正。原審法院裁定受理破産申請後,應當裁定終結南南公司的強制清算程序。

案件來源

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惠州市華晨創業投資有限公司與佛山市南海區南南發展有限公司破産清算上訴案民事裁定書【(2017)粵06破終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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