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計算,一個計薪周期内,累計工作的時間,是以标準工作時間為基礎,不區分節假日,如果在一個計薪工作周期内,累計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标準,超出部分按照150%支付工薪,綜合時間工作制,必須經勞動保障局批準,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标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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